中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现状

发表时间:2021/5/13   来源:《青少年导刊》2021年3月   作者:熊封炜
[导读] 离婚冷静期在国外又称离婚熟虑期、离婚考虑期、离婚等待期等其本质是通过政府干预手段,基于法律法规,给予离婚家庭适当冷静期限,不让夫妻双方当场离婚,在冷静期内慎重思考婚姻与家庭的程序方式。

平顶山学院 熊封炜

摘   要:离婚冷静期在国外又称离婚熟虑期、离婚考虑期、离婚等待期等其本质是通过政府干预手段,基于法律法规,给予离婚家庭适当冷静期限,不让夫妻双方当场离婚,在冷静期内慎重思考婚姻与家庭的程序方式。目前我国《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仅适用于登记离婚,而域外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制度亦可适用于诉讼离婚领域,这点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域外法律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由来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强行要求双方短时间内分隔开,对其是否离婚考虑清楚再做决定的一段期间的制度该概念于确立之前已在我国进行过长期的论证与试点,积累了大量有意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案例。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萌芽阶段
        “萌芽”在汉语词典中指草木初生的芽;新生事物的开端。“阶段”在汉语词典中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区间段落。“萌芽阶段”即指新生事物初始发展的区间段落。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萌芽于离婚审查期。在198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离婚审查期,而1994年由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首次提出离婚审查期概念,授权登记机关最长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限。离婚审查期和离婚冷静期之间有其相似之处,但确是不同的两种制度,离婚审查期的主体是司法部门,而离婚冷静期的主体是家庭当事人自省。然而把离婚审查期理解为离婚冷静期的早期萌芽阶段即雏形合乎情理,并无不妥。
        可随后发布的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却经过调整,删除了离婚审查期的规定,改为若是符合规定可当场发放离婚证。调整离婚程序删除离婚审查期的原因是与当时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法规有所冲突,并且审查期的强制性即当事人双发达成离婚合意依然要经历离婚审查期的规定有违国家对人民离婚自由的保障。故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且有违离婚自由的保障等缺陷,此规定在后续调整中被删除。自此中国也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便捷快速的国家之一,在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婚姻自由的同时,也造成了离婚率的上升,冲动离婚案例激增。我国的离婚冷静期似有被按倒在萌芽阶段之势。
        从离婚审查期的出现到后续调整为符合离婚条件可当场发放离婚证,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萌芽阶段虽历经坎坷与磨难,但确已开始萌芽。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起步阶段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起步于该制度首进两会提案、司法试点和制度规定更细化的阶段。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次被提及作为提案上交至两会是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在经过深入了解我国婚姻现状和家庭情况后,提交了一份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其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如适当修改离婚程序以防程序过于简化造成冲动离婚激增,学习国外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先进立法经验及实践经验,在受理离婚申请后设立3—6个月的强制冷静期使夫妻双方慎重思考过后再做决定,并在此期间为有意向离婚的家庭提供婚姻咨询帮助服务,修复破损婚姻,促使家庭关系重归和谐稳定。
        随后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该会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并且随后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级地方法院积极应对开展试点工作,对具有明显冲动离婚性质的案例发出“离婚冷静通知书”以劝告当事人冷静思考。在收集了数年的工作试点经验以及各地基层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反馈后,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随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两会和司法领域的首次提出和更细化的讨论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的开展,我国离婚冷静期正式进入起步阶段。
       (三)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阶段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于该制度首进《民法典》草案编撰阶段、中途经多次审议和最后正式确立的阶段。随着《民法典》草案编撰的深入,离婚冷静期制度被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编入草案中,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中,在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有关婚姻法部分的草案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规定,冷静时限一个月。
        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随后该稿于同年7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向大众及各界学者征求意见。


民众反应强烈,积极参与讨论人数众多超过三万余人,国家共收到约五万余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于同年10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进行第三次审议,并随后再次在人大网上进行公示,邀请民众踊跃参与讨论,讨论人数突破20余万人,总共收集建议超过30余万条。国家在充分了解民众意愿和分析建议之后,于同年12月23日再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并在五日后公示于中国人大网诚邀网友建言献策,此次共收集到11万余条提议,参加人数达1.3万余人。
        《民法典》最终于2020年5月27日正式通过,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无法典的空白,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法规的增设,意味着我国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并于2021年正式实行。从此我国婚姻冷静期制度正式确立。
        二、域外婚姻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现状
        1.美国离婚等待期
        美国因其属于联邦制国家,所以基于特殊的国情造成了各个州的法律规定大体一致但不尽相同。美国并无登记离婚制度只有诉讼离婚制度,在各州的诉讼离婚制度中均有离婚等待期制度,即在登记受理后需等待一段时间后才会开庭,而其中的等待时间各州规定并不一致,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相互同意法》规定,若是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则夫妻双方离婚必须一致同意并且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妥善处置达成一致时才可离婚,若一方执意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时则必须等待未成年子女成年时方可。纽约州的《家庭关系法》规定,若无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立即离婚的情况如家庭暴力、犯罪、精神病等方面的情况,则必须提前申请经过一年的等待期才可受理,家庭中若有未成年子女则需要经过两年的等待期才可,在等待期内会有政府组织介入提供婚姻咨询与帮助。
        2.法国离婚考虑期
        《法国民法典》离婚程序上细分为两愿离婚和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程序,两愿离婚类似于离婚方式中的协议离婚。其中的两愿离婚的于2017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案规定:“双方有十五天的离婚考虑期”。
        新法案虽然未规定除两愿离婚以外的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程序的考虑期规定,但在当事人进行开庭审理前可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调解前置,法官进行庭前调解或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由当事人申请由第三方如专业的婚姻调解员等进行庭前调解。法院会给予离婚双方最多8天的调解期限,若调解无效则进行开庭审理。在调解期间内随着对案情进一步了解,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调解并在期限最长六个月内重新安排调解。
        3.韩国离婚熟虑期
        韩国的离婚程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此与我国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有相似之处,不同是韩国的协议离婚方式依然需通过法院而中国的登记离婚方式是通过民政部门。
        韩国《民法典》规定民众向法院申请协议离婚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完整的家庭财产处置协议和子女抚养教育的分配等相关材料,且双方都必须自愿离婚否则法院有权拒绝接受申请。法院在受理后会向离婚家庭当事人下发确认书,此后双方强制进入“离婚熟虑期”,要求双方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其中双方若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则离婚熟虑期将长达三个月,双方若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可独立生活,离婚熟虑期缩短至一个月。在此期间若是离婚当事人其中一方遭遇暴力或其他犯罪威胁,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遭受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法院可视情况缩短或立即停止离婚熟虑期。
        4.俄罗斯离婚和解期
        因历史政治原因,我国法律体系和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前苏联的形态。《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的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和我国现今制度方式一样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虽制度相似但内容不同,若是离婚家庭内无未成年子女,可向户籍机关申请登记离婚,需等待一个月后,户籍机关才会办理并发放离婚证。若是家庭内有未成年子女的存在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才可离婚,在此诉讼期间法院会对离婚家庭进行婚姻方面问题的咨询与帮助,并在提供帮助的同时给予当事人家庭不超过三个月的离婚和解期去冷静思考,若是期限到后当事人双方仍执意离婚,法院会审查双方对家庭资产的分配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否妥善安排并达成一致,若审查通过则同意离婚。
参考文献
[1] 杨燕花.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20.
[2] 门静文.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20.
[3] 张少华.政协委员:尽快建立离婚冷静期抑制冲动离婚[EB/OL].news.yesky.com/125/11163625.shtml.2010-03-07.
[4] 吴珏.从美国离婚制度看我国婚姻法的完善[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2(5):215.
[5] 周黄娟.论离婚冷静期制度[D].合肥:安徽大学,2019.
[6] 周黄娟.论离婚冷静期制度[D].合肥:安徽大学,2019.
[7] 崔吉子译.韩国最新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8] 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414-415.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