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在市政工程见证取样过程中的应用

发表时间:2021/5/1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0期   作者:薛冬苗1 蔡易辰2
[导读] 摘要:施工材料见证取样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1.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河南郑州  450007;2.同济大学  上海
        摘要:施工材料见证取样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目前建筑行业见证取样存在很多问题,如见证取样制度落实不到位,样品缺乏代表性和真实性等,无法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本文从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取样、送样环节入手,利用信息网络化技术,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息化;见证取样;现状;解决方案;
        1 概述
        施工材料见证取样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国家建设部于2000 年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 号]文件,首次提出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一定资格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样,并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从业人员对建筑施工的规模和质量标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专业技术水平低,质量意识薄弱,质量管理能力差,技术手段不力等原因,并未真正做到对见证取样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致使在原材料的取样和混凝土、砂浆试块的制作及送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取样和见证环节脱节,样品缺乏代表性和真实性,检测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不能真正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水平,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得不到及时发现,给市政工程结构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2 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现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2.1 施工材料取样过程现状
        目前,见证取样环节的执行很不到位,例如混凝土取样,混凝土取样要求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然后将取样的混凝土用铁铲来回搅拌不少于三次。在模具中先装一半,用铁棍上下插捣,插捣后再装满,然后再用铁棍插捣,最后用橡皮锤轻轻敲打四周,直至插捣棒留下的空间消失,再用灰刀将上面抹平。待混凝土临近初凝时,在其表面刻上工程名称、强度等级、浇筑部位、浇筑日期等相关信息,刻完后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实际中取样一般都是在浇筑现场随机取一部分混凝土直接装入模具,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模具中的混凝土进行充分搅拌。甚至个别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并不是在施工现场制作,而是由混凝土供应商代做。另外,制样之后的养护条件一般也达不到规定要求,很多工地现场都没有配备标准养护箱,或者是即时有但也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养护条件。对于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很多工地都是直接把试块扔在外面风吹日晒雨淋,根本达不到规定的养护标准。其他材料的取样送样环节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情况。
        2.2 施工材料见证过程现状
        原则上,每项工程应该至少配备1~2 名见证人员,并且见证人员应是监理单位具有一定施工经验,有一定试验知识,通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取得见证人员资格证书,对见证取样和整个送检的程序流程比较熟悉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在实施现场见证时,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较少,工程规模与见证人员数量不协调,很难做到在施工单位每次取样时都能亲临现场进行见证。有时还会出现同一名见证人在同一时间段在多项工程或者是多家检测单位的委托单上签字。另外,见证人员的选择也比较随意,有的监理单位甚至派一些根本就没有资格证书,缺乏检验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刚入职大学生去充当见证人员,或者是根本就不派监理人员去现场监督。再者,有的见证人员虽然持证上岗,但是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性差,对待见证工作敷衍了事,甚至跟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串通一气,使得送检的试样与实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严重造成缺乏现场监督,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水平有限的混乱局面。
        3 施工材料见证取样现状的原因分析
        3.1主观方面:
        3.1.1责任主体对见证取样制度认识不足
        很多人认为,工程质量的检测仅仅是检测单位的事情,忽略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作用。
        3.1.2甲方对见证取样人员的监管不到位
        建设单位对现场实体结构的监控往往是通过监理单位委派的见证人员对现场实体结构的见证取样进行间接管控,造成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见证取样人员的监管远远不够,进而导致在实际取样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科学的取样问题。
        3.1.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见证取样落实不到位
        见证人员多为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而目前部分监理单位本身就存在一些诸如人员配置不足、职业道德观低、专业水平不高等问题,造成实际管理工作的“不作为”,使得送检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
        3.1.4检测单位管理存在漏洞
        检测单位属于公正的第三方,其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和结论是质量监督部门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某些检测单位为了扩大业务发展,不愿意得罪建设单位、监理方或者是施工单位,甚至放弃自身原则,在某些环节上该简化就简化,能融通就融通,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样品进行检测。
        3.2客观方面:
        目前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制度尚未有相应配套的技术手段,强制从业人员按制度进行操作。也就是说制度是完善的,即使见证和取样人员未按规定操作,业主或者质量监控部门也无法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只能以抽查或者事后进行处罚等方式来加强此制度的落实。
        从以上论述可见,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过度依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技术措施予以检查监督,造成了落实不到位的现实情况时有发生。
        4 加强见证取样过程管理的思考
        为了能够将见证取样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减少对主观因素的依赖,采用技术手段对整个见证、取样过程予以监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化技术已经深入应用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场景,是否可以将网络信息化技术应用于见证取样工作呢,答案是肯定的。
        主观方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强见证取样制度建设,增强各方对制度的认识;规范见证取样程序,完善工作流程;加大管控力度,将见证取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客观方面主要是以移动互联为依托,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将见证取样落到实处。
        5见证取样过程信息化管理的思路
        5.1样品封存标记
        以二维码或者小程序码(以下均称为“二维码”)形式对样品进行封存标记,文字形式只包含样品名称、检测内容和强度等级等内容,其他信息均储存在二维码中,通过二维码设置查看权限,将内容分别呈现于不同的岗位人员,避免了送检材料信息的泄露。最为重要的是由于此二维码为随机生成,无法提前预知,因此可有效防止混凝土试块制作的一些弊端,避免混凝土厂代为制作的问题,同时也大大减轻了见证员的劳动强度,即只需现场见证将二维码置于现场取样的混凝土试模中,按规定程序即可完成见证工作。其他材料或实体见证工作类推。样品标签样式如下图:
 
        5.2送检过程监控
        将在建工程的见证、取样人员的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包括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人脸信息等,采用人工验证方式确认信息有效性,一次录入信息,在证书有效期内长期有效。检测公司接收端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见证员、取样员均需到场方可通过样品验收,同时采集样品与取样员、见证员影像资料作为留存备查,确保整个送检过程全程受控。
        5.3检测过程监控
        采用二维码标识样品,样品封装后全程无人为参与,检测公司接收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将样品其他技术信息标注于样品之上,分别送至各检测科室,由检测人员根据试验编号进行检测,除了试验编号和必要的技术信息以外,其余信息均无显示,将检测人员和送检单位及其人员完全进行了分离,真正实现了盲检,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得到保证。同时将拉力机和压力机数据与试验记录实现共享,数据形成即无法人为更改,确保钢筋、混凝土主要技术指标的真实性。试验标签样式如下图:
 
        5.4后台监控
        见证取样全过程均留有记录,包括影像资料等,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抽检,其中包括样品二维码和见证员、取样员送检的视频资料,大大减轻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劳动强度。
        5.5隐私保护
        由于见证员、取样员的部分个人信息,特别是人脸信息均有留存,应当做好对上述人员的个人信息的保护。
        6 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采用技术手段减轻见证取样对于主观因素的依赖,进而使见证取样制度不再是形同虚设,减少市政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隐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当然,要想见证取样工作真正发挥其自身实质性的作用,仅仅依靠某一种单一的手段也是无法完全实现的,信息化管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相应的软件和硬件的同步配合,才能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徐卫萍.分析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绿色环保建材,2018.11.013
        [2]赵家禾.建筑工程见证取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分析[J].中华民居质检•研究,(2013)03-0134-02
        [3]陈明珠.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山西建筑,(2011)29-0235-02
        [4]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 号]文件
        [5]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作者简介:
        薛冬苗,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工程师;蔡易辰,同济大学,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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