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行政监管改革创新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5/1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0期   作者:毛振鹏
[导读] 摘要:现有招投标监管的平台、模式和制度若不改革创新,则传统的监管方式将无法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苏南京  210000
        摘要:现有招投标监管的平台、模式和制度若不改革创新,则传统的监管方式将无法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以“互联网+监管”为载体,依靠大数据技术,实现监管数据收集、自动分析、主动介入,建设智能化招投标监管体系,为招投标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监管;大数据;改革创新
        1前言
        我国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均通过所在地区的公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与传统的行政配置手段相比,市场化交易方式效率更高、监管更透明[1]。近年来,围标、陪标、串标等乱象依然在招投标过程中屡禁不止[2]。究其原因,一方面市场主体受到项目经济利益驱使,为达到目的无视国法;另一方面,招投标项目数量随着经济发展也不断增加,而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造成招标主体利用监管漏洞从事不法行为[3]。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被动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情况下招投标过程的监管需要。近几年,大数据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招投标监管模式进行探索,并能为后续监管模式的设计和实现提供新的思路和措施。
        2 招投标行政监管现状
        2.1 招投标监管方式
        目前对招投标的监管主要方式有:投诉举报、行业行政监管、数据分析异常预警监管等[4,5]。
        (1)投诉事后监管。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建立了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各专业监管还停留在原始的事前项目审批和事后投诉处理阶段,并没有很好的利用中心平台来进行事中线上监管。另一方面,好多地方未完成平台的监管分离,若在开评标中出现问题,监管无法及时有效的获取信息,只能依靠相关市场主体在事后通过投诉来进行监管,事后监管效率低下。
        (2)行政监督平台事中监管。各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分离”,明确各自平台的功能定位,实现平台之间的数据互联互享。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事中实时监管。
        (3)依靠大数据分析全程预警监管。实时采集招投标全流程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主动预警异常情况。例如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大数据分析,筛查出本省中标率异常低的前十名,其中一家全年投标264次,中标次数为0,堪称“陪标专业户”。
        2.2 当前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滞后。相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一枝独秀,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则是相形见绌,甚至部分地区还未实现监管分离。行政监督平台建设现状的短板,随着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全面实施,若没有针对性的补短,无法满足在线化监管需求。
        (2)监管制度建设不完善。目前的招投标法治建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法律法规存在较明显的漏洞,且定义较为笼统无配套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关于违规处罚的内容较少,部分市场主体利用漏洞打“擦边球”,即使违规违法行为被发现也仅仅是罚款了事,对相关人员起不到威慑作用。
        (3)监管系统不兼容。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建设不同监管系统,由于技术原因造成交易数据无法共享。若市场主体在某地因失信或违规而上了当地监管系统的“黑名单”,该主体可以利用信息缺失的漏洞,到其他地方又以“清白之身”参与招投标。
        (4)多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目前,虽然引入了招投标关联部门参与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单项目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监督缺位的问题。
        3 招投标行政监管的改革创新建议
        3.1 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1)确立专职的招投标监管制度。建立招投标专职监督机构,解决监管分散和各自为政的难题。这种专职监督机构可直接下设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只负责对相关招投标的过程进行监督、调查、信息收集、违规处罚,不负责决策、不干涉交易事项、不具有审批职能。
        (2)交易规则制度建设[6]。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标交易实施细则,细化违法违规的处罚条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交易规则。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查漏补缺,杜绝“走过场”式的处罚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3)建立招投标监管的联动机制。

招投标监管要利用诚信平台,并积极建立联动机制,深度融合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平台,实现“全网通”局面,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3.2 完善监督平台建设
        (1)加快监管平台的整合。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程度,并提供可接入端口,方便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从而建设统一的、规范的包含有全程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形成电子招投标运行与监管的统一 [7]。
        (2)加快行政监管平台建设。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平台要与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分离,交易平台与监管平台各司其职,推动行政监管向事中在线监管发展,从而实现全流程监管。
        3.3 积极发展“互联网+监管”新模式
        各地监管系统要确保先对接国家平台,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实现各方参与的共同监管。首先,要列好监管清单。确定省、市、县共三个级别的监管目录,明确监管责任和措施,统一监管标准;其次,构建协同监管综合系统,全流程详细记录协同监管过程,做到监管动作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第三,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强化相关招投标重点和敏感领域的监管问题会商,建立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实施全过程高效监管。
        3.4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监管模式
        (1)大数据实时监管。依托大数据新技术,整合监管和市场信息,建设招投标全流程可视化、集成化平台,实时获取每个交易环节数据,形成完整清晰的数据链,解决了数据不直观、不易监管的难题。设置交易预警点,对不良市场主体、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管控。在交易过程中,若预警点一旦被触发,监管人员主动出击,根据预警提示实时介入,有的放矢,采取措施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告别过去有投诉才监管的被动局面。
        (2)大数据评价监管。针对不同招投标主体,依法采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进行事后评价监管。
        首先是招标代理。对其代理服务水平,有无违法操纵开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分档,档次低于一定水平的代理机构降低或禁止其代理项目的规模水平;
        其次是评审专家。对那些评标现场不服从管理,个人能力不足,尤其是评审打分随意且倾向性严重的评审专家进行数据分析,视情况对其暂停或取消评标资格。对表现优秀的评委纳入优秀综合专家库,作为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并适当提高评审待遇;
        最后是投标人。通过大数据分析,甄别出具有失信和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应视具体情节,予以一段时间内暂停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甚至实施退市的处罚。
        结语
        未来的招投标监管必须从监管制度的完善、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多管齐下,才能推动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创新也间接推动了招投标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让未来的招投标监管更加智能化,为招投标市场的有序发展营造了健康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徐天柱.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反思与展望——以安徽改革实践为样本[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20(1):71-77.
        [2] 高春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状的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14).
        [3] 顾伟.浅议我国当前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招标与投标,2016(4):46-48.
        [4] 段喜东.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展意义及现状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16(21):102-103.
        [5] 张亚迪,赵霞.论电子招投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J].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2015(4):56-56.
        [6] 徐天柱.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反思与展望——以安徽改革实践为样本[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20(1):71-77.
        [7] 汤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3758-3759.
        [8] 高会晋.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开放规范、严格有序的交通招投标市场[J].中国公路,2006(3):40-41.
        [9] 孙喆.基于电子化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研究——以昆明市为例[D].云南财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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