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含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
摘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司法程序通常以“先刑后民”的方法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方法可能无法完全照顾到被害人权益,使其损失得不到相应赔偿。而实际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人和被害者的真实诉求往往传递不及时,这对案件走向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在犯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或诉讼制度中,都可能包含刑民交叉的情况,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情况容易出现分歧或推诿现象。
关键词: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引言:
刑民交叉案件在解决过程中最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就是刑事和民事的解决顺序,及两者的“融合”达到了哪一步,在法律上该如何对这种情况进行诠释。若只是以单独的刑法或民法进行判决,可能无法保护被害人权益,案件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案件定性和司法者主观态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一、概念
(一)定义
目前法律界对刑民交叉事件的主流看法是:若“同一事实”中同时包含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则应当一并作为刑事诉讼进入审理程序,并界定为刑民交叉案件。
①“同一事实”:案件中存在三个主体,即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行为对象及行为表现者。若这三者在案件阐述环节所阐述内容和情形达到很高的相似度,则称为“同一事实”,可以作为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处理。反之,若其中任何一者存在阐述不同的内容,则被称为“不同事实”,此时需要将该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完成审判的独立化。
②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似乎并没有依靠“刑事”与“民事”将两者完全划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了“完全交叉”和“部分交叉”。如何划分这两种“交叉”关系,值得人们思考。
(二)类型
①第一种情况:存在某个行为,这一个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害结果,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果分别属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此时需要提起包含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的保护救济。
②第二种情况:几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但他们的多个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有害结果,但此时这几个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仍然按刑事和民事进行区分。
③第三种情况:某犯罪行为的后续引起了连锁反应,造成了民事纠纷,这就导致案件涉及民事和刑事两种诉讼。
对上述三种情况进行总结,即第一种为“一因多果”,第二种为“多因一果”,第三种则被归为“犯罪行为后续引起民事诉讼”的类型。
(三)处理原则
①整体协调裁判。
②充分合理救济。
③诉讼经济便民。
二、分离视角
针对被害人财产权益被侵犯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设想如下:
(一)赋予其自主选择权
应当在司法程序中赋予被害人正当的自主选择权。通过观察欧美国家的相关司法案件可以得知,受害者可以自由选择完成民事或刑事任一程序,即若原告不提出民事诉讼,就一定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者。
(二)提高其程序参与程度
应当逐渐转换被害人的身份,使其从“作证人”变为“参与方”。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诉讼者和其代理人拥有更多程序参与权,例如在庭审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诉求和其他看法,再例如诉讼人应当被司法机关允许与被告人见面,就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协调商议甚至庭外和解,不断提升庭审内外的沟通效率[1]。
(三)充分发挥沟通的作用
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承担起责任,加强双方协调和沟通的频率、效率。
在案件审判的各个阶段,承办人都应主动询问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更改意愿,或对案件提出新的观点,并在两者中间搭建友好桥梁,尽力协商以争取拟定退赔方案。需注意,承办人在协调时应当及时记录两者意愿,相互转达两者观念,并主动承担起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四)树立赔偿原则
判决中,应当树立完善的赔偿原则,以保障原告在判决中可以取得应获得的赔偿,即直接物质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保护措施依赖于司法机关建立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全赔原则[2]。
(五)总结
针对刑民交叉案件,我们不能以片面的角度去思考,例如只将其简单地看为刑法和民法的交织,而是应该对其赋予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意义。以实体法作为切入点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刑民调整对象之间的差异化、法秩序的统一化、法律的侧重点及刑民思维范式分化等问题。
若某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辩护失败,可能是缺乏综合考虑这几点,通常具象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仅否认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否定其侵权。被害人及其家属连同法官几乎无法认同这一点[3]。例如:某案件中被害人受到被告人攻击,引发被害人的哮喘旧疾,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此时该案件必须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人,一般来说法院会判决被告人有罪,以此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
②针对刑民交叉案件,法官在法律的使用上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犹豫和困惑。因我国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既定性,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不能只以某“单薄”的法律进行定性或进行问题推演。在这类案件中,无论两者之间如何进行交错替换,都不能达到最佳效果以解决问题。
三、明确立场
(一)定罪原则
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需要进行谨慎考量。必须要以被告人犯罪行为时为准,对案件进行判别,若以行为后行为进行定罪,得出的判断结果可能会不合理。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样规定了这一点。
(二)注重法律体系的解释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罪,我们不能单纯以刑法界定和规范作为依据,而是应当提高对方法论的利用程度,避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4]。实际案件审理中,不可出现以民法的角度理解刑法内容,也不可出现先入为主的情况,利用刑法内容解决民法问题。两者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界限,但又应当正确融合以便使用。
(三)注重涵摄过程
①入罪判断:应当从民法角度切入对犯罪性质进行判断,且必须将犯罪构成要素加入考量标准中作为判断的限制条件。
②出罪判断:应当从犯罪罪名的立法根源进行探查,考虑其立法目的的同时,对案件中的犯罪要件和对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切忌出现片面理解构成要件的情况。
③“形式入罪、实质出罪”。
四、处理方法
①继续研究刑法和民法对同一事物的不同判断标准。
②避免程序的“绝对化”,应当“具问具晰”,在审理模式中切忌出现僵化思维。以切合实际的态度处理相关案件,允许“刑民并行”形式的出现。
③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应当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例如被告人积极认罚,主动赔偿,尽可能减少被害人损失,并且破损的法律关系有修复趋势,此时司法机关应当对其进一步的刑罚处置斟酌考量。
五、结束语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证据、司法者主观意识等因素的重要程度都很高:,若证据指向刑事犯罪,即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判决;若证据指向民事纠纷,即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而司法者如何看待这起案件的性质,也对案件的走向具有决定性。除这几种因素外,案件若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会促使案件性质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总而言之,明确界定案件性质,注重刑法和民法在结合时仍具有明确界限,是司法机关应当注重的问题,在诠释法律层面意义时,我们还应当结合社会、法律、政治三重效果,将赔偿方案做到最优化,将案件以最佳形式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李芬.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J]. 青年与社会, 2020(1):74-75.
[2]周光权. "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3):3-20.
[3]邢会丽.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研究[J]. 河北法学, 2019, 37(06):192-202.
[4]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 000(009):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