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法典贯彻以人为本理念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杨萍萍
[导读]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教育硕士学院
        百姓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善为治者,贵在求民之稳,达民之情。不管历史如何变迁,社会如何变革,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把矛盾和风险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是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涵所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通过立法对国家公权力加以规范指导,为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内涵,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领域经历了变迁,1950年第一部民事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1954年一些单行法律先后出台;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7年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以民为本、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我国有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民法典深深镌刻着人民的权利。习总书记讲,民法典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不仅仅在私法领域起到保障私权的作用,同时它又起到规范公权的作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必须要尊重民法典所确认的老百姓的私权。公权和私权并不是对立的,公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民法典在国家层面不断规范和引导公权力积极有为,关注百姓切身利益。
        如何治理人民头上的“痛”,个人信息安全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何规范高利贷的问题,如何高效解决多元化纠纷?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规范引导,对民事责任的优先处理,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处处体现出国家层面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规范引导公权力,必要时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用法治的方式把公共利益维护好,明晰标准,严厉管控,严厉禁止高利放贷,损害了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必须要予以遏制。智慧与制度并行,齐抓共管,解决矛盾纠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居住的楼房越来越高,高空抛物问题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全国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2018年5月,四川一个炒菜锅砸中了一个80多岁的老人;2019年3月,江西一辆共享单车从天而降砸中一位70多岁的老人;2019年深圳一扇玻璃窗从楼上掉下,砸中一名路过的男孩;2019年8月郑州高处抛落一个牛奶瓶砸伤了2岁女孩。很多高空抛物的难点是找不到真正的行为人,按照民事诉讼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明不了谁是行为人,就只能告业主,受害人无故遭到飞来横祸却无人负责。2009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高空抛物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原来法律规定的是“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伤害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里的人给予补偿”。很多居民不愿意拿出钱财给别人,但是同时也感到矛盾,因为的确有人因此造成了损害很痛苦,心想着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几千元钱。这条规定实际效果不好,老百姓对这一条接受度也不高,有的会认为自己并没有抛物却承担赔偿责任、补偿责任,这类似于连坐。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如何找到高空抛物案件中的行为人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要求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必须有义务查证,查实谁是责任人的问题。就如重庆市的民警希望在智慧社区建设中,研发一套有智能算法的监控系统“瞭望者”,目的是快速准确找到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通过摄像机加入职能算法进行适时的进行检测,检测到物体下落之后就会报警,在发现可疑物体落体后可以在8秒内形成清晰的轨迹图,并回传到警方的终端,白天能抓拍到掉落物概率在90%—95%,夜间环境下能抓拍到85%——90%。只要有“瞭望者”,绝大部分高空抛物的证据会实时传送到公安机,通过加强预警,劝诫一些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让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提高警惕,可以降低砸伤人的概率。同时,民法典对物业公司的职责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果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一部分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在行为人没有查明的情况下,由物业来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一部分赔付责任能减轻业主的一个责任。科技与法治的结合让生活更加安全,也让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得到有力的保障,民法典实施后,更多公权力机关将积极作为,解决人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时代给民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怎样通过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来强化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国家公权力机关有关如何积极作为呢?在民法典整体的效应带动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单项立法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上海的智库课题研究小组对此展开了研究,对个人信息保护单项立法寻求突破点。个人开始重视自己的权利,但个人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也相对较高,导致了在民事领域侵权持续发生,维权却没有全面铺开。

在民法典中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外,还规定个人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作为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一是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坚持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第二个方面对于非法使用、传输、提供、公开等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权力机关要根据相应法定情形追求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很多人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都接到过推销或诈骗电话,但是几乎没人会对此提出民事诉讼,让此类违法行为更加猖獗。既然普通民众无力提起,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用法治的方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典型案件为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下一步推动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行走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和隐私依法受到保护,是对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经济发展需要合法途径,需要健康的环境,需要规范的秩序,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大学生群体遭到了侵害,司法机关在校园进行法治宣传倡导,广大公民和青年学生要学好法律,懂得用法律来保护好自己。2019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对27名涉黑人员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调查时发现,一年多时间里以薛某等三人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48件,而被告都是在校大学生,有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条,被告手持身份证、现金的照片,相应证据齐全,合同借款金额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约定的年利率是24%,有些是缺席判决,有些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及律师提出并没有借款达到这么多,但没有相应证据,法官采信了借条和书面银行流水等证据,都是薛某等人胜诉。输掉官司后,有些大学生偿还了欠款,有21名大学生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检察官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判断,这48件借贷案件背后可能涉及到高利贷,有必要进行核实,经上级批准南京市检察院决定,以民事诉讼监督的形式重新调查这些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在证据链如此完善的前提下推翻先前判决。虽然合同上约定的利息不算高,在详细研究卷宗的同时,找到每一位涉案的大学生了解情况,了解到有人借了3000元但打了9000元借条,不到一年时间要求还款10000多元,按照实际借款还款计算,支付的年利率有的高达300%,而且每天打电话骚扰的情况,收集到当事人对事实的描述、催款电话记录、短信记录,证实符合“套路贷”特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也同时进行,通过技术勘查手段提取到嫌疑人之间微信聊天到具体某一借款的金额,相互之间商量对这笔借款打多少钱的借条,学生还不上去起诉的聊天证据。最终在证据目前,薛某承认了高利放贷,并用虚增借款金额的合同进行虚假诉讼等犯罪事实。考虑到48件案件高度相同,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以类案的形式,对这48起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更加高效。法院依法撤销了这48件案件的原审裁判,而21名大学生的失信记录也及时被删除,检察机关提出民事监督意见的时候,薛某等人涉黑的刑事案件仍在办理中。
        事实上,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已经支付的不用退还,未支付的法律不予支持,而利息超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法金融机构违法放贷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正常秩序,损害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必须要予以遏制。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订了当时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要求年利率不得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民间利率的上限并不是越低越好,要均衡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一方面要考虑到可能的信用风险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资本的流通和信贷供应的充足,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才能确定一个合理地的上限。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民事案件的审查办理往往需要等到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开展,但在民法典中特别强调了对民事权利的优先保护,全部金钱不足以支付刑事罚金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优先支付民事受害者。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多项合法权益进行了兜底保护,督促司法机关在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中要民事优先。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只有对症下药,调动多种手段化解纠纷,才能解决人民面临的新问题,民法典中也倡导通过多元化解的方式解决矛盾,也在国家层面运用法律规定的多种手段综合解决矛盾纠纷的体现。时代发展至今,调解工作不仅是家长里短、邻里纠纷,很多专业的商事领域纠纷也需要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北京设立了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人民调解员来自于人民,跟人民大众有着紧密的联系。调解不要轻易评判当事人,因为改变不了当事人的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改变不了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思维方式,能做到的是让他换角度思考问题,所以人民调解需要以人为本。法律是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有了法律依据加上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才能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按照很多人的传统思维,家庭纠纷一旦诉诸法院,一家人对簿公堂,矛盾往往更加激化,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家事纠纷,不仅仅可以避免矛盾激化,还能更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民法典实施后,基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熟练运用法条和以人为本理念,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数据显示80%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发挥了化解矛盾纠纷主渠道、主力军的作用。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总和,其中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发挥各种方式联动作用,齐抓共管,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提升,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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