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边界的共识与分歧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陈志硕
[导读] 摘要:言论自由是一个广受关注的人权话题、宪法话题。对言论的管制向来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此,笔者对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产生了比较浓厚的兴趣,本文主要以我国《宪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条款做规范分析,在中国国情与国际共识之间做一个比较分析,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是比较宏观的规定了言论自由,笔者试图在这三份文件的规定中,寻找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  山东青岛  266100
        摘要:言论自由是一个广受关注的人权话题、宪法话题。对言论的管制向来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此,笔者对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产生了比较浓厚的兴趣,本文主要以我国《宪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条款做规范分析,在中国国情与国际共识之间做一个比较分析,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是比较宏观的规定了言论自由,笔者试图在这三份文件的规定中,寻找三者对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中的共识以及隐藏在共识下的差别,并分析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
        关键词:言论自由;共识与分歧;
        一、我国宪法中言论自由的权利属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概括性的规定了言论自由;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这是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方面,即政治言论的自由。这两个条款构成我国言论自由的宪法规范。但因为言论自由历来被认为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宪法的这两个条款在言论自由领域的规范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关于我国言论自由的权利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当前宪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宪法第三十五条保护的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也有学者认为言论自由属于一般性权利,它既包括政治性言论自由,也包括非政治性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条款的保障范围不应限定为政治言论自由,而应根据“言论自由”一词的基本文义,将其解释为持有和发表各种言论的自由。1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权之属性是分离的,前者属于个体自由,后者属于政治权利。2还有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宪法第三十五条与第四十一条进行严格的个体自由与政治自由的阵营划分是不必要的,不利于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这两个条款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优先适用宪法第四十一条,未能落入宪法第四十一条规范领域的政治言论在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保护范围之内。3
        从宪法规范的角度分析,笔者更为同意第四种观点,即宪法第三十五条是一个对言论自由的兜底性条款,第四十一条则是对政治言论自由的特别保护。同样,由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三十五条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不仅仅是指政治自由的保障,还包括公民个人持有和发表的各种其他言论的自由,否则,就没有必要用两个条款规定言论自由问题了。再者,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有所规定。一项基本人权自然并不仅仅指政治权利、还有日常生活,因此,除去政治言论之外,诸如商业言论、学术言论等社会生活言论也应当是宪法言论自由规范的保护范围。
        二、言论自由的边界
        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任何公民个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法律约束。对于言论自由的边界,我国宪法和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对于言论自由的边界设定,国际上是有一定的共识的,但是,在国际公约的宏观共识基础上,各国又具有自己的言论自由边界尺度,共识之下隐藏着一定程度的差别。
        (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言论自由边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对于言论自由及其边界也做了规定。公约第十九条前两款确定了言论自由,第三款明确了享受言论自由应当负有的义务;公约第二十条则规定了言论自由的绝对禁止事项。国际公约设定的言论自由边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以第十九条第三款甲项为核心的禁止毁谤条款属于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即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而第十九条第三款乙项以及公约第二十条则是处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二)我国宪法的言论自由边界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但书部分明确规定了政治言论自由的边界,即不得捏造或者委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则是一个概括性的权利边界条款,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这自然也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这三个条款构成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边界的设定规范。这三个条款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也都是处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考虑。当然,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宪法文本对于言论自由的义务性限制共有九个条款,即《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这些条款构成了我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义务边界。依照宪法,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必须履行下列九类宪法义务:①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③不得歧视宗教信仰的公民;④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⑤不得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⑦不得煽动扰乱公共秩序;⑧不得违反社会公德;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基于该研究的分类,除了禁止行使言论自由时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之外,还有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我国宪法将这些国家利益分别细化为:社会主义制度、宗教信仰自由、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国际公约与宪法中言论自由边界的联系
        一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设定必然会在符合国际共识的基础上有许多根据自己国情的考量。各国不会完全一致,国际共识下隐藏的差别是对宏观共识的扩大或缩减,这是对本国所面临问题的制度化应对。
        (一)毁谤言论
        对于言论自由的第一个共识性绝对禁止事项是毁谤。戴雪在《英宪精义》中认为,戴雪认为,议论的自由在英格兰实不过是一种权利,任何人得用之以书写或谈论公私事务,但以12个店主人所组成之陪审团不至视作毁谤为限。5国际公约与我国宪法都同样规定了禁止毁谤的条款,将毁谤视为言论自由的绝对禁止事项,这也是毫无争议的言论自由边界。当然笔者所言毁谤是指狭义的,即个人对个人的毁谤,戴雪对于毁谤言论的论证,除了毁谤个人,还包括了毁谤政府、议论宗教上或道德上之问题。6而对于后两种言论,笔者将分开论述。
        (二)仇恨言论
        仇恨言论的禁止在国际公约中很受重视,因为这种言论侵犯的是不止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会对整个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对仇恨言论的规制都是非常重视的。早在二战结束后不久,欧洲国家便正式开始用立法来规制种族和宗教仇恨言论。7目前,世界各国关于仇恨言论的规制早已扩展到地域、性别等各个领域。公约第二十条禁止了鼓吹战争的宣传、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煽动歧视、敌视或者暴力。
        我国宪法对于仇恨言论的规制,主要集中在不得歧视宗教信仰的公民、不得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极大的冲击了时间和空间的束缚,仇恨言论得以在更广阔的范围散发其恶劣影响。我国面临的仇恨言论主要有民族仇恨、地域仇恨、宗教仇恨和性别仇恨等。但是,对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仇恨言论的识别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它与言论自由之间具有隐秘而复杂的勾连,对前者的限制程度直接影响到对后者的保障范围。8
        (三)共识下的差别
        毁谤个人以及发表关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的仇恨言论为国际社会所不容,现存的争议只是在如何认定某一些言论是否属于此类仇恨言论,而非对仇恨言论是否应当被禁止有争议。对仇恨言论及毁谤言论的规制是国际言论自由边界的共识。关于言论自由边界的差别主要集中在政治言论中,尤其是关于政治言论自由的边界,历来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尤其是不同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其形成和合作机制是不同的。他们大致经历了以血缘关系为政治基础的社会,以公权力组织为政治基础的社会和以私权市场交易为政治基础的社会。由于社会组织所依赖的政治基础不同,其所衍生出来的制度规范也不同,言论自由的政治基础和边界也就不同。9
        在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领域的言论进行规制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采取了非常宏观的概括性规定。因此,政治言论自由的不同保护措施集中反映了各国在言论自由领域共识表面下的差异。以中美两国的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为例,美国采用“不得立法”模式,禁止立法剥夺,法院可直接援引宪法;我国采用“经由立法”模式,先将宪法言论自由具体化为法律,然后法院援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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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休斯在1931年所说的:“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事先限制是不可接受的,但是如果这个共和国要生存下去,在一些时候,我们必须容忍事先限制。”11在此背景下,美国最高法院创造了霍姆斯标准,即“明显与即刻的危险”标准。12
        我国对于此领域的言论限制则主要集中在: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不得煽动扰乱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尤其是关于第一项的禁止,充分反映了我国的核心关切,是属于基于我国国情的言论自由边界设定。根据 “人民—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这一政治基础来构建中国的言论自由制度,这要求言论尤其是政治性言论要承担起维护和完善这一政治基础的法律责任。这与美国言论自由制度中的越是表达政治观点越自由的情形有非常大的不同。其中一个明显的对比便是中国有专门的法律对国旗和国歌给予保护,而美国司法判决认为焚烧国旗的行为是言论自由而受到保护。13
        四、结语
        实际上在所有的社会里,人类都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大多数社会的大多数人民具有类似的“道德感”,即“浅层”的关于什么是正确和谬误的基本概念的最低限度道德。14但是,正如亨廷顿所言,如果这就是普世文明的含义,那么他既是深刻的又是根本重要的,但是它既不是新鲜的也不是相关的。15赫德利•布尔指出,共同的知识文化只存在于精英层次:它在许多社会中根基很浅••••••(而且)值得怀疑的是,它是否甚至在外交层面上包含被称为共同的道德文化或一套共同价值观的东西,以此与共同的只是文化相区别。16同理,言论自由领域也不存在所谓的普世原则。当西方国家将其言论自由制度作为普世价值观来实施和推广时,便会与其他不同政治体制下的政治基础和价值观产生严重冲突。17
        在言论自由领域,美国具有极为强势的话语权,但是,美国言论自由制度本质上是以保护私权尤其是财产权和市场交易这一政治基础为前提的,而人类社会的政治基础有多种,不同的政治基础便意味着不同的言论自由理论和制度。因此西方言论自由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具有普适性,其政治性言论和商业性言论的二分并将政治性言论自由加以特别保护的特征和主张是由其政治基础决定的。由于中国社会的政治基础有其独特性,中国言论自由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也有自己的价值观和制度特征。18
        美国言论自由理论与实践并不是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普适性,而仅仅是私权利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在美国,政治性言论的自由之所以更重要,是因为这些言论对私权与市场交易这一政治基础没有直接的威胁和损害。对政治性言论自由给予特殊保护是其政治基础决定的,而不是本身有什么天然的重要性。而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政治基础和价值选择,那么也就意味着有不同的言论自由与限制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制度。尤其对于一些国家,其公权力在社会组织中承担着最核心的作用时,其政治性言论的自由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就如同美国的商业性言论受到限制一样。
        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毁谤的禁止是言论自由边界中没有争议的一项,这是因为毁谤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对于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言论边界,则争议颇多,虽然国家公约中明确了言论自由在这些领域是有边界的,但是,这一边界在各国的差异确实极大的,言论边界的分歧源于各国面临的不同国情,每一个国家所要处理的国内矛盾除了温饱问题没有争议,其余几乎就没有相同的,因此,一国的言论边界在另一国看来,则很可能是毫无必要的限制。正如戴雪所言,言论自由常依时节不同而变异,有时可以豪不拘束,有时必须十分拘谨。19言论自由也会以国度不同而变异,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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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Near v.Minnesota,283 U.S.697(1931)异议部分。转引自 吴伟光.从言论自由制度的本质分析来理解其中国特色[J].清华法学,2018,12(03):76-94.
        [12]See Schenck v.United States,249 U.S.47(1919).转引自 吴伟光.从言论自由制度的本质分析来理解其中国特色[J].清华法学,2018,12(03):76-94.
        [13]吴伟光.从言论自由制度的本质分析来理解其中国特色[J].清华法学,2018,12(03):76-94.
        [14]See James Q.Wilson,The Moral Sense(New York:Free Press,1993);Michael walzer,Thick and Thin: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Notre Dame: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4),esp,chaps.1 and 4;and for a brief overview,Frances V.Harbour,”Basic Moral Values:A Share Core,”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9(1995),155-170.转引自 塞谬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7年,第三章 “普世文明?现代化与西方化”
        [15]塞谬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7年,第三章 “普世文明?现代化与西方化”
        [16]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p.317.转引自 塞谬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7年,第三章 “普世文明?现代化与西方化”
        [17]吴伟光.从言论自由制度的本质分析来理解其中国特色[J].清华法学,2018,12(03):76-94.
        [18]吴伟光.从言论自由制度的本质分析来理解其中国特色[J].清华法学,2018,12(03):76-94.
        [19]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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