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家长权——从“宝玉挨打”谈起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蔡晨静
[导读] 摘要:经观察发现对于《红楼梦》中“宝玉挨打”此事进行法律分析的文章实属少之又少。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经观察发现对于《红楼梦》中“宝玉挨打”此事进行法律分析的文章实属少之又少。其中,尹伊君先生的观点是贾政的杖责是一种正当行为,因为贾宝玉的一系列出格行为触犯了家法,贾政是行使其家族父权,行使国家家长权利,所以其行为是合法的。同时,君王之于国家的地位就如同父亲之于家庭的地位,君权至高无上的正当性是源于是家长权的存在,家族权与政治权的高度统一,这就是古代中国“家国同构”的理念。本文从“宝玉挨打”一节入手试探寻《红楼梦》及其映射的现实清代家长权涉及的内容。我国一向都是“家国同构”,中国传统政治以宗统与君统、族权与政权的结合为基础,本文将对这两者紧密联系的法律基础进行探寻。
        关键词:《红楼梦》;家长权
        一、“宝玉挨打”的前情回顾
        (一)事出有因
        1.不入正途,无精打采会官僚
        会见其父官僚贾雨村时的无精打采是宝玉挨打的原因之一,从这件事中贾宝玉表现出的面对官场的不喜态度以及厌弃传统生活道路的思想倾向是令贾政最不满的。贾政与宝玉这对父子在书中被塑造为两个对立面,“贾政代表的是封建正统,是三纲五常,是仕途经济;贾宝玉代表的是非正统,是厌俗,是背离教化。”直接的根源,在书中表现为是价值取向之间的碰撞,思想潮流之间的斗争。
        2.巧动唇舌,奴婢之死罪与罚
        贾政对贾宝玉执行家法的缘由是认为贾宝玉不关心仕途与学业,只知道在园中寻欢作乐,私下和“下层人物”来往。同时贾环恶意诬告贾宝玉要强奸金钏儿,最终强奸未遂,金钏儿最终赌气投井自尽。根据《大清律例》对于强奸未遂的,要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而要判定其构成强奸,其现场或者人必须有强暴的特征。被强迫的妇人不能挣脱,得有人听闻到,肤体出现受损,衣服拉扯出现毁裂,才能够坐实其罪名。通过书中的描写,贾宝玉对金钏儿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此条文规定的情形,不能因此条文对宝玉定下强奸之罪。
        (二)贾政的杖责与清代家长惩戒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原著的叙述,得出由于信息来源的错误,内容的捏造,贾政对于贾宝玉的杖刑。现在要考虑的是,对于犯下此等“不孝”、“不仁”罪的贾宝玉,贾政虽然是贾宝玉的父亲,但他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家法处置,如果有此种权利,那么家长权的限度在哪里,贾政是否有权“趁早勒死这个不孝子孙”?
        古代中国奉行宗族主义,父权家长制保持绝对的社会地位。儒家文化中的“三纲五常”以及孝文化的传播等,这些因素的汇总使得古代中国家长专制的形成、发展有了充足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其中的“父为子纲”的观念,“否定了子女的独立地位,将其视为父母的私人财产。家长的命令教诲,子女如果不服从,不遵受约束,家长便可以此对子女进行惩处。”因此,这种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是被社会所承认的。
        二、《红楼梦》中映射的清代家长权的内容及限度
        孙家红先生认为,中国家族的特征就是父权家长制,父祖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父祖在家族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家族中的所有人,包括其妻妾、儿女、子孙、家中奴婢都要接受其权力的统治。
        (一)主婚权
        宝黛的爱情悲剧是《红楼梦》中最令人感伤的,细观这起悲剧,夫妻双方的情投意合不能代表古代婚姻,结合更多的是考虑家族、父祖后辈。婚姻当事人缺乏自主权是古代婚姻的最为明显的特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是古代缔结婚姻的法定要件。徐巧阳认为“婚姻是人的终身大事,不同于一般的契约,所以慎重是必须的。如果把它当做其他事一样,放任自由,就怕年轻女孩子涉世未深,只看到当前的花前月下,没有考虑到以后的长远生活,怕将来会后悔。所以法律上规定,成立婚姻必须经过父母允许,所以家长对儿女婚姻有着绝对的主婚权,这是情理之中的。


        (二)教令权
        古代封建家长的教令权对象是子孙后辈,即家长对子孙后辈的行为举止享有命令、惩戒、送官的权力,且对子孙,家长还有教导、管理的义务。《唐律疏议》指出,父母、祖父母的教令如果合情合理,子孙不得违犯父母、祖父母的教令。
        在《亲属法原论》一书中,余延满先生认为,“惩戒权其实就是管束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束,当未成年子女不听父母管教,又有各种顽劣,有犯错行为时,父母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适当的对子女进行惩戒,使其能够改恶迁善。父母对子女的惩戒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规定范围。禁止使用有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惩罚手段,不然就是滥用亲权,滥用侵权者,法律能够撤销其亲权,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惩戒权就是一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教育权。《唐律疏议》规定,如果父母、祖父母殴杀违犯教令的子孙,应对父母、祖父母判处徒刑,如果是故意要借此殴杀子孙的,那么就要罪加一等处置。但是在《大清律例》中却规定,惩戒违犯教令的子孙,如果因其过失而导致死亡的,父母、祖父母是不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不同时代,法律给予家长惩戒界限是有所不同的。
        (三)财产权
        古代封建社会中,无论是律法还是风俗习惯从来都是极力维护家长的财产权。如果子女私藏财产或者私自擅用财产,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同时有规定:如果父母在世,但是子女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在法律层面上是要被认定为不孝的,对其自然就会从重处罚。这样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是维护了儒家传统的“孝文化”,进一步加强了三纲五常对于社会的约束性,此外也是为了保护小农经济下的一家的声势与资财的积累。
        三、结语
        在近代,随着自由、民主、平等的启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演变为“父母与子女的互动关系”。这方面的一个明显迹象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传统的相关立法,更多的是强调父母、尊长的权利。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在肯定父母的很多权利的同时,也通过其他法律形式来确保子女的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以“宝玉挨打”这一事件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剖析这一事件发生时当时的社会背景、法律背景,在对其进行杖责背后存在的父权、母权与君权。通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家长权可以进一步深度了解其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之间的关系。同时,理解古代家长权的重要意义也可以体现在便于理解我国目前现代家庭的伦理问题。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 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2]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清)官修:《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
        [5](清)曹雪芹,高鹗:《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
        [6]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8] 徐巧阳:《中国亲属法源》,台北商务印书馆1968年版。
        二、论文类
        [1]周先慎:《我的古代小说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徐晓望:《中国古代罗马家族制度及西方理解中方的误区》,载《学术研究历史学》2000年第5期。
        [3]史永平:《中田古代家长权之法理探析》,载《科学•经济•社会》2014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蔡晨静(1997—),女,汉族,江苏南京人,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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