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邹萌
[导读] 摘要:宗教财产是各类宗教主体开展宗教活动、支撑宗教传承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物质保障。
        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
        摘要:宗教财产是各类宗教主体开展宗教活动、支撑宗教传承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物质保障。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中,对宗教财产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对宗教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在分析我国宗教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中,提出了关于宗教财产立法上的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宗教财产保护的建议,如通过赋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明确宗教财产的归属主体,细化宗教财产的保护措施,增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明确僧侣财产的继承问题等措施保护宗教财产等。
        关键词:宗教财产;法律保护;财产归属
        一、我国宗教财产概述
        (一)宗教财产的概念
        宗教财产是宗教组织发展宗教事业、进行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对于实现宗教活动顺利展开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宗教财产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性宗教事务条例对于宗教财产也只是做出了相关的列举,如《上海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属于宗教组织所有的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企事业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综合有关学者观点及宗教事务条例来看,宗教财产应该包含三点内容:第一,宗教财产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宗教财产的目的只能用于宗教活动,个人不得使用,不得利用宗教财产营利、享受。第三,宗教财产具有多样性,宗教财产的类型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教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种形式。
        (二)宗教财产的特征
        1、宗教财产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区别于其它一般财产的主体,其主体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除了有明确的明文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国家和个人都不能成为任何宗教财产的主体。
        2、宗教财产的用途具有特殊目的性。宗教财产不能使用于宗教事业以外的其他用途,只可以运用于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活动,宗教财产也不得被随意地处分、抵押、转让或者转变其宗教性用途。
        3、宗教财产的来源具有广泛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政策的允许,宗教财产的来源方式增加,除了国家政府的对宗教活动的顺利进行给予资金支持还有教徒的捐献以外,一些地区也开始注重发展宗教旅游业,结合当地的特色,游客类型,出售具有地域特色的小物件等来增加宗教财产。
        二、我国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状况
        目前我国仍未制定出专门的宗教法律法规,对于宗教财产保护的一些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中,如《民法通则》、《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1、规定了合法的宗教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合法的宗教财产。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2、规定特定的宗教财产不能出让、抵押。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3、规定国家对宗教财产实行税收优惠。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存在的问题
        1、宗教财产归属主体不明确
        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宗教财产的权利归属,《宗教事务条例》只是承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的财产享有主体资格,但是没有直接明确的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规定,所以不能有效的展开保护和管理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明确了归属,才能有效保障权利人对宗教财产的处分、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


        2、现行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造成执法问题
        《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财产的保护规定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概的规范方向,没有进一步细化,而且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与落实当中存在困难。例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所规定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等的管理制度。但问题在于并没有可以依据的罚则来约束其履行法律义务,宗教团体一旦不执行有关规定,宗教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3、佛教僧侣财产的继承问题
        根据佛教经律的相关规定,僧侣是不可以畜积财富的,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僧侣的活动形式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如讲经讼佛、著书、做法事等的工作收入和定期的生活补助,这些已经构成了僧侣个人使用的财产,这样就出现了在僧侣死后这些财产由何人继承的问题,按照我国佛教教义,僧人圆寂后的财产应做为宗教财产,归其生前所在寺院所有。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僧侣的亲属享有对其的财产继承权。这就产生了宗教习惯和法律规定关于僧侣财产的继承问题的矛盾。
        三、完善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赋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
        首先要在法律上承认宗教活动场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有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宗教活动场所才能有资格独立的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例如,取得房产所有权、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等。如此就可以在法律上确定宗教财产的权利归属,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宗教财产归属于宗教法人所有,明确宗教财产的用途,可以防止财产被滥用,从而提高宗教财产的利用率。
        (二)细化宗教财产的保护措施,增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
        首先,加强对于宗教财产的监督,可以建立检查人制度,在宗教团体内部设立监察人。对于实施严重违法使用宗教财产行为的,监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处罚宗教法人,对那些违反宗教财产使用规定的行为来提出监督整改的要求。其次,完善宗教财产被侵害的救济途径,当宗教财产因受到侵犯而造成损害时,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条款、来采取合法的救济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佛教僧侣财产的继承作出明确规定
        应当首先尊重佛教习惯,僧侣死后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寺院所有。而且针对僧侣的遗产继承问题,僧侣财产归其寺庙所有并不会侵犯到僧侣亲属的继承权,因为依照佛教出家的程序,俗人出家必须出于自愿,且经得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同意,这样一来,出家后就意味着僧侣与其亲属的身份关系、经济关系相脱离,在僧侣出家以后,僧侣的生死养葬都由其所在寺院负责。那么僧侣死后剩余的财产自然也与其世俗的亲属无关,所以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僧侣在其死后的遗产也应归属于生前所在的寺院所有。
        结语
        宗教财产是用于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它支撑着宗教的兴起、成长与发展。有必要加强对于宗教财产的保护,以支持宗教的延续与发展。首先,我国宗教财产的归属主体还不够明确,对此应当在法律上承认宗教活动场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次,宗教财产权的法律追究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对此应当细化关于宗教财产的保护措施。最后,佛教僧侣的财产在其死后发生继承与否,对此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宗教相关立法,保护好宗教财产,使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将对宗教事务的治理活动纳入到法治化建设道路上来。
        参考文献:
        [1]刘澎.国家、宗教、法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刘玉管.宗教团体财产问题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注释:
        ①《宗教事务条例》
        ②《房产税暂行条例》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
        作者简介:
        邹萌 1997,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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