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及协调运用初探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吴海林
[导读] 摘要:好的环境质量可以保证居民良好的生活条件,生态保护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共同重视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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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好的环境质量可以保证居民良好的生活条件,生态保护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共同重视并行动。近年来,由于城市工业及土地开垦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破坏。在这种形势下,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加强环境保护,实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监督环节,从而保证社会生态环境的整体质量。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关系;协同应用
        导言:随着环保各项政策的出台,政府相关部门对环境管理有了更严格细致的要求。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环节。因此,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职责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当地实际环境保护状况,确保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协调性。从工作职能的角度看,环境监测是指通过各种监测手段对环境污染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固废等)进行监测,而环境监察是指对具体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检查和形成处理意见。只有把它们有机地结合协调起来,才能更好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1环境监测概述
        从本质上讲,环境监测就是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各种含量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污染问题。在环境监测的前期工作中,工作人员应首先明确工作监测目标,了解监测工作的详细运行过程,以便在掌握监测对象的实际情况上,方便后期工作人员掌握监测数据。同时为实现对外部生态环境的数据管理,使之符合实际情况,应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工作人员会对环境类型进行详细分类,并将其分为科研监测、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等。此外,由于监测对象种类不同,又可分为水质监测、土壤废弃物监测、大气噪声监测和生物监测等等。
        2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可以相互促进。它们是国内环境维护工作中的两个重要部门。根据外部实际情况监督管理,从而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环境监察的特定时期,为保证监测工作取得数据的准确性,相应的监察部门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在监测工作中,应编制详细的数据报告,确保后期监测工作能有数据作为参考,为后续监测工作奠定基础。同时,环境监察可以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后期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更加明确。由于工作过程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保证工作质量。相应的详细流程更加细化,并对后期数据进行监督,保证环境管理的合理性和效率。
        3 环境监测与监察工作协调运行的策略探讨
        3.1 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协调运行,是提高执法环境管理水平、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交叉有时并不明显,目前有些地方处于“单干”状态。这两种信息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后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弥补。因此,要建立科学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使他们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更加明确,各司其职,同时不分离。强调各自的优势,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以保证在实际工作中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明确两者的职能范围和工作适应范围,避免职能交叉的问题,在保证职责不漏的前提下,再实现两者的配合,从而促进环保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及时将监测对象的分析结果安排专人同时报送监察部门,并由专人跟踪落实责任制,通过数据共享,及时暴露问题点,提高工作效率。
        3.2建立数据通报制度
        为了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有必要建立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的数据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记录企业事业单位等排污状况,并以报告的形式定期向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统计、公示;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数据信息进行监督和报告,并能有效提高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数据。

另一方面,在特殊环境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合理利用现代网络的信息传输功能,开展信息与数据的对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有效合作,以环境保护为核心,共同改善现阶段环境污染状况。
        4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协调运行
        4.1联动机制建设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协调运行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具体协调运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认真划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范围和职责,防止职能冲突的问题,从各自职责的角度最大限度地配合各项工作,促进环境保护质量的提高;(2)及时将环境监测对象的分析结果报送环境监察部门,通过数据结果的共享和监测技术的应用,为环境监察提供便利条件。
        4.2 构建通报制度
        从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环保机构分析,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基于数据信息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通报制度和规范,更好地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应优化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实现现代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网络背景下的数据信息共享。(2) 建立相应的数据通报制度。例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制作季度环境污染报告书和环境监测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并向环境监察机构展示。在此过程中,环境监察有权进行监督和报告。利用该方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持。此外,必要时,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与系统联网,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的协调运行。
        4.3构建协调发展新机制
        为有效实现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新机制建设,在实际建设中,应结合环境监测技术,对环境监测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科学管理,实时监测环境污染现状和动态共享和污染通报,全面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目标。此外,在构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新机制的过程中,只有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高效发展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目标,才能有效改善当前的环境污染状况。
        4.4建立完整的数据系统
        环境监测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与环境监测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需要共享,因此数据上报系统必不可少。有利于双方建立一个统一的系统,实现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共享与互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可以实时向系统报告污染源的生产原料、产品、工艺、排污情况、事故排放现场的历史情况和现场情况;同时,监测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界定污染物种类在及时参考其他部门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选择科学合理的监测手段、方法和监测方案,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察部门决策。环境监测数据的利用率关系到环境监察工作的质量。在监测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客观性。监测部门还需要加强对这些数据的利用,使监测数据发挥应有的价值。
        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工作必须协调,在工作上实现互补互助,在信息上实现沟通共享,构建动态信息交流机制,实现相互支持、联动推进,确保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使我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实现有规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兰红军.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 20 (8) :109~110.
        [2] 郝卓莉.浅谈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之间的关系[J].科技咨询, 2014, 25 (3) :140~142.
        [3] 王东霞.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的关系及协作运行[J].管理观察, 2014, 27 (15) :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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