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法治的基本特征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李晴
[导读] 摘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词汇热度逐渐升高。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南充  637000
        摘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词汇热度逐渐升高。大数据浪潮来势迅猛,并拥有独特的“大”特性和“新”思维,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成为了强国之间竞争的新方式,也让理论法学界逐渐意识到“大数据法治”作为大数据浪潮中的一股分流,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如何解析和运用“大数据法治”成为法学界又一任务,也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开展法治建设的必经之路。本篇文章首先对“大数据法治”做了背景介绍,然后重点归纳了“大数据法治”的含义和基本特点。
        关键词:大数据;法治
        目前,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七亿多,宽带、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普及率高。整体而言,社会已经迈进了大数据时代。我国政府于2015年8月提出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由此,我国的国家大数据战略正式出台。2015年 l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大数据成为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国家战略。因此,大数据法治成为法治一种新形态而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构想,实际上也是量化法治的一个跃升阶段。“大数据法治”作为法治新形态,与过去我们提到的法治相比较,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呈现出四个显著不同的特点。
        一、智慧型法治
        大数据代表一种智慧,大数据法治首先是一种“智慧型法治”,我们可以把它叫做“大成智慧”。[1]大数据在新工业革命中体现出来的智慧特点同样会在法治建设中表现出来。智慧法治的核心就是看法治建设中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如何把大数据变成推动法治发展的力量。大数据帮助政府实现市场经济调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灾难预警、社会舆论监督、预防犯罪、实现智慧交通、提升紧急应急能力等等,表现出来的都是智慧。大数据可以成为“法治大脑”,人的大脑在法治建设的局限可以通过大数据克服。智慧检务也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服务群众和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司法为民由“实体店”经营模式向“网店”经营模式转变,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实效性法治
        根据浙江大学康兰平教授的观点,大数据时代法治建设的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实效法治观 ”。[2]伴随着大数据技术和云治理模式的日益成熟,依托大数据的资源掌控能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治理理念创新,从实效层面破解长久以来规范与实践的罅隙,由此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数据治理转型和精细化应用。[3]从法治运行来看,大数据技术将成为法治发展的新增长点,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新动力机制。大数据将深刻影响公权和私权的配置、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逐步提升法治实施效能。法学家难以同时精通计算机和数据分析,而精通计算机和数据分析的人也难以同时拥有法治的宏观分析和微观视角。大数据法治必然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合作型和效率型法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数据背景下必然要求国家各机关单位以及个人转变其传统的法治模式。由于数据的有限性、封闭性、滞后性和地域性的特征,政府的决策很大部分都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传统的行政模式受技术条件限制,往往基于宏观情况开展决策、实施监管和提供服务,这容易造成决策不够科学、监管不够充分、服务不够细致等问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政府工作过程可以实现全流程数据化记录,为深度分析、过程回溯、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等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并为快速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处置问题提供便利条件。这种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政府对社会的精准治理,能够极大地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4]
        三、互动型法治
        “大数据法治”在技术层面要求建立大数据中心,打破数据孤岛和信息壁垒的掣肘,实现信息的实时开放和共享流通,收集分析海量的大数据洞悉隐含的法治运行规律。数据开放和数据合作,有助于激活市场和社会的活力,释放大数据红利,通过构建多元合作 的数 据挖掘模式有助于提升民众的参与热情,拓展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维度和协同治理能力,引导民众积极拥抱大数据时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于将政府的决策与数据挖掘结合起来,探究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和影响因素,运用大数据技术打破传统科层制的权力运行碎片化状态,从整体性视角和系统工程进路探究大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动能转换。[5]
        四、共享型法治
        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将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全部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构建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创新公开形式、重视媒体融合,形成以司法公开网站群为基础,微博、微信、手机APP、手机电视、新闻客户端等为辅助的多渠道、多媒体、多形式的公开格局。加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设,用足用好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系统,推动诉讼文书多渠道送达,切实解决中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共建共享法治建设的成果,让最需要法律阳光的人享受到同等关爱,这是法治建设的要求,更是责任政府的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以人民为中心”置于治国理政思想的最核心。各地政府部门着眼提升效能,实现服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创新“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实现全面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话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建设网上法治公园,完善网络学法课堂、网络释法平台,开展“普法达人”微信普法竞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实现法治共享。
        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法治”是以智能技术为手段,以实效性量化法治(实效法治观),达到法治全民共享,实现法治良性互动的一种法治新形态,是具有鲜明时代背景的一种制度实践与法治理想形态。
        参考文献:
        [1]钱弘道,康兰平,《大数据法治,法治的一种新形态》[J],《法制日报》,2018年5月
        [2]维克托 •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3]龙飞,《智慧法院建设给司法带来的十大变化》[J],《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7日
        [4] 康兰平,《法治评估理论的跃升空间:实效法治观与我国法治评估实践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4期
        [5]康兰平,《大数据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演进与治理转型》,《人文杂志》,2018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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