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点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毛文杰
[导读] [摘 要]: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工程里的一部分,一直给建筑提供科学安全、高效实用的疏散通道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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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工程里的一部分,一直给建筑提供科学安全、高效实用的疏散通道和工作场所。为了人员疏散及火灾救援,如何合理设置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建筑电气在设计时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消防应急照明 疏散照明与指示灯 备用照明  安全照明
        一、分类与设置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定义,正常普通照明电源失效而启动的电源称为应急照明,即应急照明应用于火灾和非火灾断电情况下,属于消防负荷。其种类主要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部分归为非消防负荷)。
        1.1疏散照明: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主要用在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在疏散出口的外侧也设置一盏疏散照明灯。消防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灯配合使用。
        1.2安全照明: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一般设置在1)有周围有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2)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3)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4)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如圆盘锯加工和热处理场所、医院建筑(手术室、抢救室)等。
        1.3备用照明: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的应急照明;主要用在火灾时仍需工作的设备机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发电机房、消防电梯机房)、非火灾时的工作场所(电子信息机房、生活泵房、中型饮食建筑的厨房、中大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金融建筑的营业厅和交易厅等场所、剧场建筑中的设备机房、教育建筑中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工艺有要求的场所等,该非火灾时工作的备用照明属非消防应急照明,在火灾时均通过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按防火分区切断电源)。
        在此,需要说明一下电子信息机房(通信、广电、安防、卫星电视机房),有些规范定义为火灾时工作的场所,那么这类场所需要根据建筑性质再判定其照明的性质。如医疗建筑里的电子信息机房,根据《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定义为火灾时工作的照明。
        二、照度要求
        2.1疏散照明: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
        1)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廊(通道)上的照度不低于1.0LX;楼梯间、前室、避难走道的照度不低于5.0LX;
        2)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照度不低于10.0LX;
        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走廊(通道)、避难走道上的照度不低于3.0LX;
        4)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照度不应低于10.0LX;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5条也有对疏散照明的照度作了要求,涵盖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外,还明确了其他具体场所的照度要求,比如酒店客房、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场所、自动扶梯上方区域、建筑的安全出口外侧为1.0LX等,具体读者可翻阅浏览。
        但笔者发现,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内照度值的要求,有其他规范要求不一致,如《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9.4.3.2条规定:营业厅、交易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出入口、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其他部位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2lx。那么设计人员就应根据建筑特性按高标准考虑设计。


        2.2安全照明:此类照明的照度,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做出具体的要求:
        1)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针对此条,《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中也有相应的要求: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鉴于两本规范要求不一致,建议按高标准进行设计;
        2)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低于15LX。
        2.3备用照明
        1) 消防设备机房及非消防设备机房(电子信息机房、生活泵房)均按正常工作的照度考虑;
        2) 非火灾时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①剧场(非消防设备机房)、金融建筑(营业厅、交易厅、理财室、离行式自助银行、保管库等场所)、避难疏散区域等其他有规定的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考虑;②中型及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其他有规定的场所,其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20%;③饮食建筑餐厅供继续营业的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教育建筑中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工艺要求等其他有规定的场所,其备用照明按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三、供电时间
        3.1疏散照明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对疏散照明在火灾时的连续供电做出了规定:①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②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③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以上供电时间的要求,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的要求基本一致。
        目前所采用的消防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灯,均为集中电源型的A类灯具(即灯具的受电电压≤DC36V),根据建筑特性再分为集中控制或者非集中控制。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中第3.2.4.5条对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疏散照明与指示系统的供电时间作了补充,在满足火灾持续供电的时间外,再额外增加0.5h的非火灾持续供电时间,这点需要在设计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时候,对其蓄电池组容量的选型尤为重要。
        3.2安全照明
        此类灯具的供电时间,相应规范作出的要求也比较少。有《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第8.4.3条规定(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
        笔者认为,根据安全照明的设置场所,在工作照明在突发事件时断电,那么安全照明快速启动。在没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双电源供电的情况下即可满足,当采用双回路或单电源供电的情况,还是建议灯具带蓄电池,蓄电能力可按备用照明的时间(180min)选择,且在火灾时刻考虑不切断电源,按消防灯具考虑。
        3.3备用照明
        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场所,其照明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考虑设计;
        非火灾时工作的场所,如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的负荷等级一致时,备用照明就不用额外设置,毕竟,根据它的设置场所,其建筑也会需引入2路高压电源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如柴发,EPS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中,疏散照明与指示灯、备用照明是任何一个工程都会使用到,安全照明的设置具体需看建筑的性质及需求。我们在项目工程设计时还需根据灯具的安装部位,注意灯具的防护等级要求。另外因规范新老交替,部分条文难免会出现冲突的,建议按高标准进行设计。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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