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

发表时间:2021/5/17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55卷4期   作者:李彦昭
[导读] 文化产业的实质是文化市场化。
        李彦昭
        广州南方学院
        摘要:文化产业的实质是文化市场化。因此,必须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而国家和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则应当是宏观层面的调控、引导、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覆盖整个产业的,不应当只是覆盖物质产业,还要覆盖文化产业。把统一的文化产业裂解为所谓经营性部分和公益性部分,然后将经营性部分交由市场调节,把公益性部分交由国家和政府控制,这等于将统一的文化产业机械切割为两部分——其中的一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另一部分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显然是形而上学的思维理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文化产业 文化 市场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
        
        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的绿色产业朝阳产业,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随着研究的深入,相关问题和疑惑也逐渐增多,需要展开争鸣,解决问题,澄清疑惑,以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近日在一家刊物上读到一篇文章,题目是“简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发现了一些问题和疑惑,需要与该文商榷。
        “简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一文的主要观点如下:“文化产业与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种属关系,文化是属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比文化产业更广;文化产业是种概念,它包含在文化之中,是文化中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该文认为,必须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区别开来,经营性文化,即文化中可以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包括娱乐业、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网络业等等”,是文化产业,要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其繁荣发展;公益性文化,即文化中不可以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是文化事业,不应以产业方式去运作,要由政府来投入和保障,靠政府的力量去繁荣发展。
        笔者从上述观点发现的第一个问题是:从逻辑上讲,文化产业与文化怎么可能是种属关系?怎么能说文化产业是文化的种概念、文化是文化产业的属概念?在这篇文章的下文,作者说:“文化产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既然文化产业是经济学概念,那么文化产业和文化怎么能说是种属关系?如果说文化产业与文化是种属关系,那么就等于说经济和文化是种属关系,经济从属于文化。如此说法岂能成立?因此,从逻辑上讲,文化产业与文化二者不是种属关系;两者之中,一个是经济学概念,一个是文化学概念,是并立的平等的关系。由此可见,文化产业与产业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它们二者才构成种属关系:文化产业是一种产业——文化产业是种概念,产业是属概念。
    笔者从上述观点中发现的第二个问题和疑惑是: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区分开来,有什么确据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曾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定义,文化产业可以分为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服务业两类。凡是生产具体的文化产品的文化产业,都是文化制造业,如设计院、研究所、出版社、文艺演出团体、广告影视制作、竞技体育比赛等;凡是提供各级各类抽象的文化服务的文化产业,都是文化服务业,如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网络搜索、文化经纪、文化信息咨询等。如上所述,文章的作者所指称的所谓文化事业,包括教育科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教育科研属于文化制造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属于无形的文化服务业。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服务业都属于文化产业。因此,作者所谓的文化事业实际上是文化产业。把一部分文化产业说成是文化事业,把包括所谓的文化事业在内的统一的文化产业人为的割裂开来,这在学理上是站立不住的。国际上,文化产业包括艺术业、文化旅游业、博物馆业、图书馆业、文物业、群众文化业、博彩业、竞技体育业、广告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业、娱乐业,网络业、经纪与代理、文化科技与科研、文化交流、装潢装饰业等等——这些文化行业涵盖了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服务业两个方面。显然,按照国际标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科研等都属于文化产业;而如上文所述,按照文章作者的划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科研等都属于所谓的文化事业——这是与国际标准相背离的。
        总之,包括娱乐业、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网络业等等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科研、教育、文艺等,所有这些文化行业,或者属于文化制造业,或者属于文化服务业,因此都是统一的文化产业。把这些文化行业区分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与国际标准相违背的。文章的作者区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根据和理由,如作者在文章的核心部分中说,文化产业是经济行为、市场行为、商业行为,“它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病。如果所有的文化都通过产业方式运作,一味地追求赚钱和利润,那将是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也是发展文化产业的误区。”“那么,为了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就是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把文化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即非经营性文化建设好、发展好。”很显然,文章的作者之所以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其主要根据和理由是:第一,文化产业是市场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病”;第二,产业运作方式一味地追求赚钱和利润,那将导致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第三,为了文化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发展文化事业。这三个根据和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第一,文章的作者认为,文化产业“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无疑,市场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这一观点的逻辑前提是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笔者认为,“经济人假设”的真理性是相对的。一般而言,当物质生产力尚不很发达、人类还在为温饱挣扎的时候,人类遵循生存第一、道德第二的原则。在这样的时候,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是成立的。但是,当物质生产力进一步发达、人类整体物质生活水平超越小康变得富裕的时候,人类将遵循“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原则——在这样的时候,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可见,抽象地说市场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是错误的。第二,产业运作方式未必一味地追求赚钱和利润,因而结果未必一定是“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诚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是“经济人”,均在追求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经济人同时又是理性人,是有理性的经济人。理性的经济人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都依丛林法则展开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相反,真正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首先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了满足自身的最大需要,首先要满足他人的最大需要。

随着从事文化产业的“经济人”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他们这类“经济人”将变得越来越理性:他们把从事文化产业视作人生理想目标和精神支柱;他们把追求利润和发展文化统一起来。因此,以产业方式运作文化,不但不会导致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反而会促进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发展。第三,文章的作者认为,为了文化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就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发展文化事业。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难发现,这个观点隐含着两个核心判断:一、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无关;二、国家和政府,是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这两个隐含的核心判断都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个核心判断是不能成立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是无关,而是密切相关。首先,发展文化产业为社会文化的发展提供根本动力。所谓发展文化产业,就是以市场机制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在今天的时代条件下,只有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说,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其次,发展文化产业有益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所谓发展文化产业,就是让文化市场化、大众化,即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配置文化资源,使文化产品走出象牙塔,把丰富多彩、质优价廉的文化商品推向市场、推向社会、推向大众,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这对于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社会的全面进步意义重大。总之,发展文化产业与繁荣发展社会文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密切相关、意义重大。我们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繁荣发展社会文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我们发展文化产业不是为了繁荣发展社会文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那么我们为什么发展文化产业?难道是为了损害文化的繁荣发展、阻碍社会的全面进步?第二个核心判断更是不能成立的。文章的作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是发展文化事业,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这个观点是立不稳站不住的。这个观点的症结在于:作者把文化有机体机械的分割为经营性文化和公益性文化,认为只有前者属于文化产业,而后者则属于文化事业;只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发展所谓的文化事业,就能推进文化的繁荣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首先,所谓经营性文化行业和公益性文化行业都属于统一的文化产业,不可将其机械分割;不应当把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分别开来,文化产业本身就是文化事业。如上文所述,所谓经营性文化行业和公益性文化行业,都是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服务的行业,它们或者属于文化制造业,或者属于文化服务业,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它们都属于文化产业。而文化产业本身无疑就是伟大的文化事业。人们普遍认为,文化产业是新世纪的朝阳产业、环保产业、战略产业,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将其列为21世纪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试问:重要性如此显赫的文化产业,尚不配“文化事业”的称谓吗?尚不值得我们把它作为终生为之研究、奋斗的事业吗?再则,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国际范围内如日之升的文化事业,如果要使它在中国得到突飞猛进、生机蓬勃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岂能济事?市场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市场机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蓬勃的生机与活力。这条经济发展的逻辑不单适用于物质产业,而且适用于文化产业。所谓文化产业化,其实质是文化市场化。因此,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而国家和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为,则只应当是宏观层面的调控、引导、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是覆盖整个产业的,不应当只是覆盖物质产业,还要覆盖文化产业。把统一的文化产业裂解为所谓经营性部分和公益性部分,然后将经营性部分交由市场调节,把公益性部分交由国家和政府控制,其显然的逻辑前提是:统一的文化产业,其中的一部分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另一部分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就是说,文化产业有私营的,也有国营的——所谓公益性文化事业,其实质就是国营文化产业。
        综上所述,以为文化须分为经营性文化和公益性文化,进而,文化行业须分为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这种观点显然是站立不住的。那么,文章的作者为什么这么持此观点呢?笔者认为可能的答案是:作者似乎认为文化中的一部分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而意识形态是不可以产业化、市场化的;作者担忧一旦不加区分地将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产业化、市场化,就会导致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阻碍文化的繁荣发展,造成“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作者的这种认识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先进意识形态,先进文化是应当产业化、市场化而且必须产业化、市场化的。诚然,文化作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的一部分属于意识形态。但是,有什么根据说意识形态是不可以产业化、市场化的呢?意识形态具体可以分为先进的意识形态和落后的意识形态。先进的意识形态就是先进的文化。难道不应当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吗?那么,怎么发展繁荣先进文化呢?难道将先进文化产业化、市场化无益它的繁荣发展吗?难道产业化、市场化不是先进文化发展的根本途径吗?产业化、市场化会极大地促进先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先进文化的产业化、市场化是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的物质动力和根本途径。其一,先进文化的产业化、市场化是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根本途径。先进文化的市场化、社会化过程,就是先进文化的通俗化、大众化过程;而先进文化的通俗化、大众化过程就是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过程。例如,马克思主义是先进意识形态,是先进文化,因此要繁荣发展马克思主义。怎样繁荣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繁荣发展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通俗化、大众化的过程,而马克思主义通俗化大众化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市场化、社会化的过程。试问:如不主要通过市场的途径和力量,马克思主义怎么走出大学,走出研究所,走出象牙塔,走进民众,走进社会,走进实际,从而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普及化?不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普及化,怎么谈得上马克思主义的繁荣发展?其二,先进文化的产业化、市场化是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的物质动力。根据唯物史观,文化的发展源于物质力量的推动。先进文化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结果是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最大化有反过来促进先进文化的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形成良性循环。总之,文化的繁荣发展离不开物质力量的推动。离开物质力量的推动,文化的繁荣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即便是落后的意识形态,落后的文化,它在一定限度内的存在和发展,对先进的意识形态,对先进文化的大繁荣和大发展,也不是没有一点正面意义的。按照唯物辩证法,真善美的东西和假恶丑的东西,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假恶丑的东西不存在了,真善美的东西也就同时不存在了;真善美的东西离开了假恶丑的东西与之对立统一,她本身也就不可能发展了。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彻底消灭假恶丑,而是着力发展真善美。真善美之进步,意味着假恶丑之退步;真善美之多助,意味着假恶丑之寡助;真善美市场之扩张,意味着假恶丑市场之萎缩。关键是发展什么文化产业,关键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文化生产力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简论文化产业与文化的关系,人民日报2000年5月13日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蒙特利尔会议文件,2012年4月8日
[3] 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2019年9月版
[4] 管子·牧民
[5] 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
[6] 冯景源:唯物史观的形成和发展史刚要,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1月版
[7] 刘云章: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研究,学苑出版社2011年1月版                         
作者简介
姓名:李彦昭
学历学位:研究生/博士
毕业院校::南开大学
职称:副教授
工作单位:广州南方学院
 
E-MAIL:310682719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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