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微权力,治理微腐败

发表时间:2021/5/1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4期   作者:景凤媛
[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景凤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不仅要打“老虎”,还要拍“苍蝇”,规范微权力,治理微腐败,已经成为全国各地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政治和社会发展有着深远意义。本文从微腐败的现象、特点、成因、措施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微权力、微腐败、基层组织

一、引言
         在社会中,腐败总是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勋的一句名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权力蕴涵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正当的权力,可以为社会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成为为人民群众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另一种是不正当的权力,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提供了可能性条件,非此即彼。
         同样的,在基层,微权力和微腐败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微权力”主要是指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科室、站(所)、服务窗口等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行使的权力,主要特点是权力实施主体级别较低,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违纪违法行为危害更为直接。“微腐败”是一种基层公共权力乱用的行为,特征一是小,小腐小败,比起“大老虎”贪污受贿的巨款小得多,二是多,广泛存在于基层城市和农村的各个角落,涉及领导干部众多。这些官员虽然官职都不大,但权力胃口却不小,他们熟知政治制度中的漏洞并利用这些漏洞,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和家人谋取私利,实现“蝇贪”。
         微腐败腐败面广大,存在于各个基层组织,离群众的距离非常近,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俗称“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要想根治微腐败,必须管好微权力。基层微权力虽然小,但是却涉及到中央和上级政策的具体落实与实施、惠农资金的发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扶贫工作的救助等诸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等方面。
         这些微权力如果运用得当,基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保障,基层社会就会和谐有序的运行。如果微权力运用不当,就会产生微腐败。假如人民群众身边的“苍蝇”不除,即使“大老虎”打下再多,人民群众依然会觉得中国和政府腐败,影响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进展。微腐败祸害百姓,涣散民心,阻碍基层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伤害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基础,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永良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老虎’、 ‘苍蝇’一起打,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和期待。虽然打老虎万众瞩目,但是普通老百姓对清除身边的腐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大老虎’腐败相比,治理‘微腐败’、管住‘微权力’,正在成为反腐败攻坚战的重要部分。”
         规范微权力,治理微腐败,有利于规范基层权力的运行,提高基层组织服务群众的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利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本文通过对X地某一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研究,阐述了微腐败的现象、特点,同时分析了微腐败的成因,并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微腐败的现象和特点
         据相关资料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X地某一街道办事处共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案件36起,其中大多数为基层社区的领导干部,这些人顶风作案,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从查处的“微腐败”案件来看,主要表现形式有四个方面:
         (一)庸政懒政,不作为、慢作为等。
         个别领导干部在位期间,不作为、慢作为、怕作为。其实比起“不作为”,“慢作为”更具迷惑性,究其实质,是一种更加深沉的作风病,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正如《人民的名义》中的孙连成,作为一个区长,不求上进,不为民办事,对群众疾苦和上级指示置若罔闻,能混就混,得过且过。少数工作人员作风慵懒,上班期间上网、购物、看视频、聊天、串岗溜岗。漠视群众,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对群众办事拖拉、推诿,对工作漫不经心,纯粹混日子打发时间。
         (二)虚报冒领,公款私用等。
         虚报冒领、公款私用现象,多发生在一些人将自己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都用公款报销,还有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违规发放福利补贴等现象,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甚至在“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使用、拆迁安置房补偿等方面,个别领导干部以暂存代管为名义,擅自克扣侵占社区资产,并找借口将集体资产存入到私人账户,妄图瞒天过海。
         (三)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
         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和家人谋取私利,优亲厚友,比如“择优录取”亲朋好友,将经营项目让利给“关系户”,大操大办婚丧事情等等,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城管执法人员存在一些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执法不公,乱收乱罚,有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等问题。
         (四)贪污受贿等。
         贪污受贿是每个地方,每个部门都会出现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与商人、群众进行权钱交易,自己获得金钱,他人获得想要的东西。还有以非法手段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的行为。贪污受贿存在时间较长,从一开始的小贪,到后来的巨贪,危害甚大。
          这些“微腐败”案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涉案人员多。
         微腐败案件一共36起,其中社区涉案共29起,占总案件数量的81%。涉案人员多为社区干部,这些人与人民群众接触更为密切,涉及民政、治保、卫生、妇联、计划生育等工作,受到的监督较少,更易产生微腐败现象。
         2.窝案串案较为突出。
         个别社区以 “集体决策”为幌子,其实是违规决策。如在社区“三资”审计中发现,该街道28个社区中,有7个社区以集体决策名义,以各种名目违规发放工资补贴,多个社区、多名工作人员集体涉案。又如某个社区“两委”会集体违规决策,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将专项资金账外管理。拆迁安置领域是其中最为典型的情况,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需要长时间相互配合,而且工作较为复杂,涉及工作面比较广,并且由于受到相关财务制度的制约,行为人仅凭自己的职权单独作案难以得手,所以在拆迁安置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联手作案、集体作案往往是涉案的具体表现形式。
         3.违纪类型相对集中。
         涉及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拆迁安置资金,或违规管理使用集体“三资”案件共14起,占总案件数量的34%。如在某社区的某拆迁项目过程中,某领导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由于监督的缺位,导致巨额拆迁资金去向不明。又如某社区原会计违反财经纪律,将麓湖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14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未将拆迁补偿资金收支纳入社区财务进行核算。

三、微腐败的成因
         不仅X地该街道办事处存在微腐败案件,在全国各地,各个基层城市、农村都大量存在着微腐败现象,通过对该街道办事处微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总结了关于微腐败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谈薄、廉洁意识不强是根本原因。


         人都有私欲,个人私欲无法消除,同时也导致了腐败现象无法彻底的根除。某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廉政意识不强,对腐败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小贿小赂不会被发现,有着法不责微、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个别社区干部由于相关法律知识淡薄,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竟全然不知,直至被揭发受到处分时,仍然处于懵懂状态,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
         (二)业务监管力量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主要原因。
         在拆迁补偿、“三资”管理、社区财务等方面,由于监管力量有限,并且大多是事后监管。加上社区在落实相关议事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搞变通,导致了监管更加困难。另外,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随意性较大。个别社区干部伪造相关资料、滥用权力违规发放拆迁补偿资金,随意架空程序,造成集体资金流失。
         (三)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监督渠道不畅是直接原因。
         社区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流于形式,不清晰、不透明,公开不及时,或公开内容避重就轻、不痛不痒,特别是资金使用、项目运行等方面透明度不高,有些只有内部人才得知。居民参与社区议事积极性还不够高,社区议事会、监委会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通过走访居民、议事会、监事会成员了解到,大部分居民对社区事务漠不关心,大部分社区议事会成员、监委会成员履职能力存在不足。

四、预防微腐败的措施
         微腐败存在范围广,危害深,为了有效的治理和杜绝微腐败,必须规范微权力,使发挥其正当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规范微权力,治理微腐败,提出以下几点参考建议:
         (一)加强教育,使干部树立廉政观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并以此为起点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不断将党的作风建设推向深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社区、街道办要定期举办领导干部的教育学习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精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学习在业务能力、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知识,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大对“大老虎”、“小苍蝇”的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树立廉政观念,将国家的纪律和规矩作为自己的标准,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
         (二)建立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基层单位应该积极落实权力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街道、社区权力边界,明确每个部门单位的权力职责,明确每个单位、每个领导干部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理清微权力的边界,完善并规范微权力的运行流程,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权力约束机制,把微权力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微权力清单制度,是遏制权力放纵的最好防腐剂。
         (三)全面晒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建立微权力清单后,还应该把权力清单以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开。比如印发街道、社区微权力运行手册,通过公示栏、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载体,多渠道公开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及服务事项等,同时还要派专业人士对人民群众不了解、不清楚的事项及时给予指导和解答,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机构的各种工作事项,确保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晒权,不仅可以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基层政府,同时也可以让各个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严于自律,为人民服务。
         (四)合力监督,给微权力戴上紧箍咒。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建设微权力监督体系,形成合力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基层纪检队伍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巡察机构,建立专业的巡察队伍,推动社区纪检小组、社区廉情监督员队伍等力量建设,确保对社区监督的全覆盖。同时,还要拓宽畅通媒体、网络、微信等监督举报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合力,给微权力戴上紧箍咒。
         (五)严格执法,问责追责微腐败行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单位应该把查处不作为、慢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中之重,对被巡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失职、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究处理,决不能手软。要通过问责追责制度,使基层党委、纪委把责任扛起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治理微腐败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群众利益
         基层干部是国家各项政策“最后一公里”的执行者,直接掌握着谁得利的决断权,基层干部廉洁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干部作风存在的“怕、慢、假、庸、散”问题,个别基层干部忙于敛财而消极怠工,出现“门难看、脸难进、事难办”现象,不仅工作效率受影响,也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损害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无论是吃拿卡要或是侵占资金、形式主义等微腐败现象,都使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动摇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要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基层微腐败的治理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做好该项工作才能更好的为民谋利。
         (二)有利于遏制更大腐败
         韩非曾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任何质变都是量变的积累,量变导致质变,贪污腐败也是从小恩小惠开始一步步蛇吞象的。基层作为政府组织体系的根基,各种关系盘根错节,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基层工作人员的微腐败就是一颗毒瘤,它起源于某个干部,然后通过各种裙带关系蔓延到系统内其他地方,不仅把个人小贪养成巨贪,还污染了系统内其他的人员,带坏一个地方的风气,在法不责众侥幸心理助推下,腐败愈演愈烈,微腐败一步步成长为更大的腐败,而且一旦形成气候,恶劣影响进一步加大,根治起来困难重重。基层微腐败的治理可以防患于未燃,把更大腐败扼杀在萌芽状态,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民心指人民共同的心意,它是舆论的最高形式,其特点表现为一致性、广泛性和长期性。简言之,就是一种“公众倾向”。足以可见民心对于一个政党和国家的及其重要。基层干部是直接面前群众,站在第一线跟老百姓打交道,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在群众眼里看到然后在心里形成印象。假如基层干部廉洁奉公便能得到群众拥护和爱戴,达到集中力量搞建设的效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反之,一个地方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假公济私、拉帮结派,在优抚政策上优待亲属,选人任人上唯亲等种种“微腐败”行为,会加剧干群矛盾,引发
群众强烈的不满。只有对微腐败正确的治理,才能淡化矛盾,增加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整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参考文献:
[1]艾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建、范亚峰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14年
[2]刘丽.“微权力”腐败不容小觑[N].无锡日报,2015-11-05
[3]何晓蓉.“慢作为”是一种更深沉的作风病[N].成都日报,2017-03-30
[4]曹雪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理念与实践的新发展[J].社会主义研究,2016(4):61-68
[5]邓联繁.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几个基本问题[J].廉政文化研究,2015(2):19-24
[6]郭人菡,夏立安.简政放权的法治维度分析——基于“权力清单”、“权利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思考[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1(6):44-50
[7]李沫,黄健.论“两个责任”的实践困境及制度消解[J].中南大学学报,2016,22(4):47-53
[8]陈兆虎,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J].老区建设,2015(2):12-14

         作者简介: 景凤媛(1992.02),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研究。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