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粮豆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5/1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月4期   作者:张焕
[导读] 近年来,丘北种子市场发展较快,优良新品种推广速度加快,
        张 焕
        丘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云南 丘北 663200
        摘  要:近年来,丘北种子市场发展较快,优良新品种推广速度加快,新品种引育工作取得新进展,种子经营渠道进一步拓宽,良种购销力度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但是,我们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供决策者参考。
        关键词:种子市场检查;存在问题;建议

        1.种子调供及市场管理基本情况
        1.1种子调供基本情况。近年来,丘北县年均种植粮豆作物102万亩左右,其中:水稻12万亩、玉米60万亩、小麦17万亩、其它粮豆作物(豆类、薯类)13万亩。年需“两杂”种子140万公斤左右,其中水稻20万公斤左右,玉米120万公斤左右。全县“两杂”良种登记备案经销商86户,其中:县城门市18户,乡(镇)集市经营点69户。全县年均调供“两杂”良种150万公斤左右。
        1.2市场管理基本情况。年“两杂”良种调供以来,年出动执法车辆45车次,出动人员126人次,检查29个市场86个门点,完成登记备案86户,登记备案种子185个品种107.86万公斤,其中:杂交水稻65个品种21.6万公斤;杂交玉米112个品种125.26万公斤;小麦8个品种11.2万公斤。年均查处种子案件1至2起,2020年立案查处1起,查处的依据为:包装袋查无品种审定编号,品种为:“联玉157”,涉案种子898公斤。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执法人员配置不够,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由于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放开,经营门市点多面广,季节性强,管理执法工作在季节和时间上相对集中,由于机构改革,原种子管理站机构已被撤消合并,现管理执法工作转由新成立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定编制30人,但人员没有到位,目前实际人数12人,而且年龄结构偏大,平均年龄为50岁,给全县种子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压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合并后的种子管理部门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没有任何收费项目,而种子市场监管、人员培训、市场查处等经费严重短缺,导致工作困难面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2.2委托、经营手续不健全,未审先推现象突出。委托代销、经营范围、经营许可不规范,超区域经营现象突出。部分经销商在利润的驱使下,未经审定的品种或未经当地种子部门试验、示范的新品种盲目引进销售,给全县粮食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2.3无证经营现象突出,销售品种多样繁杂。部分村寨的农民不办理营业执照,不租用门市,直接到批发商或零售点批发后直接走村串户销售,这种销售极不固定,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市场上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品种多、杂、乱现象比较严重,种子质量事故隐患较大,未审和超审定范围经营现象时有出现。
        2.4部分经营者素质低,经营销售手段不当。部分零售商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缺乏种子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服务意识差;部分销售商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种子市场不公平竞争;对紧俏品种进行套购后高价出售,增加农民负担;部分品种的说明过于夸大品种特征特性,欺骗销售,诱导群众盲目购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
        2.5商品种子不规范,销售档案不全。部分商品种子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全或不规范,标识不清晰。部分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出现质量问题,难以分清责任。
        2.6缺乏售后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上市的水稻品种有上百个,农民对新品种性状难以掌握,因此在客观上新品种存在适应性风险。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所有品种的特征特性,难以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种植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另外,法律上对种子经销商售后技术服务和相关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客观上经销商的义务没有落实,而且绝大多数种子经销商限于自身素质,也往往难以提供优质的栽培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近几年来,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程度加重,人们往往缺乏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造成一些品种大幅度减产;过迟过量施用除草剂等药害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土壤缺乏某种微量元素;品种的抗病性和对高温、低温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2.7种子市场管理薄弱。由于种子市场全面放开,种子经营企业不断增加,建立种子委托代销点已成为种子经营企业扩大销售、抢占市场的有效手段。于是,种子经营企业在随意办理种子委托代销,对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人员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只要拿钱进种,就可成为种子委托代销人员,建立委托代销点,导致委托代销点多、乱、杂,代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代销人员对种子专业技术、种子经营、种子法律法规一窍不通,根本不具备经营种子最基本的要求,大大增加了种子管理工作的难度。有些代销人员为农意识淡薄,只追求利润,不宣传品种种植栽培技术,对农民提出的技术问题不能认真解答,对种子质量纠纷不能冷静处理,甚至不闻不问。这种不懂技术而造成的种子纠纷不断增加,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采取的措施
3.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队伍,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要有专门从事管理种子市场的固定人员,并强化对种子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执法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确保全县粮种安全。
        3.2增加经费投入,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县级财政要把种子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年均安排不低于20万元经费用于种子市场执法监管、宣传培训、品种试验示范等,确保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安全运行,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粮食生产安全得到保障。
        3.3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方式,对种子经营者、种子使用者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行全方位培训。
        3.4加大种子市场的执法力度,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人关;坚持“主动执法、公正执法、有查有处”原则,加强跨区域联合、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和原农业部第49 号令“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严查种子案件,从根本上杜绝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3.5在执法队伍编制和配置上,建议增加人员编制,注重人员引进与培养,建立健全执法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依法行政的种子管理队伍。
        3.6加大对新品种展示经费的投入。新品种审定后须先展示示范后再推广应用,严明种子经销商售后服务和相关责任。目前,审定的品种只有审定结果,而没有生产应用结果。因此,要有加大对新品种展示经费的投入,作出先展示示范后再推广应用的规定,并明确种子经销商售后服务的相关责任。
        3.7全县应统一印制种子经营委托代销票证,加强对委托代销点的监督管理。种子经营企业在办理种子委托代销时,必须限定最基本的委托代销经营条件:一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便于农民购种;二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便于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理赔;三要具有业务精、素质高的代销人员;四要合理布局,种子经营企业在委托代销时,委托代销点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五要定期对代销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六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委托代销点的监督管理,严查不合格代销点,没有代销资格不允许经营农作物种子,不发给统一票证,向群众大力宣传购种时索要统一票证,同时,要求各合格代销点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对种子销售去向逐一登记,出具统一票证,便于售后跟踪服务。
        3.8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权责关系。建立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岗位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结果,明示行政执法责任及相关服务的落实情况,杜绝越权执法和滥用职权行为,树正气,刹歪风,净化种子市场,保当地一方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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