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

发表时间:2021/5/1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月4期   作者:李昕雨
[导读]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家庭之间的矛盾页愈演愈烈。
        李昕雨
        吉林大学  130020
摘要
        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家庭之间的矛盾页愈演愈烈。目前来说,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需要家庭成员自行调解解决。更需要社会力量对家庭成员予以关注。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弱势群体,从“宇芽案”和“拉姆案”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并非伴侣之间的小打小闹,甚至对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威胁。长期以来,社会对家庭暴力习以为常,但是伴随着女性力量的觉醒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大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重新审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以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为研究对象,分析家暴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夫妻家庭暴力;法律规制

引言
        在众多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中,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了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暴力事件,无论是对于家庭而言,还是对于社会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打击家庭暴力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我家相关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我们应当调动社会当中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减少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概率,尽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暴力的理论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最早在2001年4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家庭暴力”这个概念,并且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殴打、捆绑、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方式实施的侵害人身、精神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施暴者的主观故意性
        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施暴者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在很多情况下,施暴者都是基于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采用一些暴力的手段致使对方遭受伤害。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常常是基于自己的控制欲望,有时也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求。
        2.施暴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相对于其他暴力而言,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很多施暴人在外对伴侣呵护有加,悉心照料,但是回到家后就露出了本来面目。也是由于施暴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他人很难发现暴力行为。很多受害人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选择隐忍和原谅。这更加助长了施暴者的不正之风,他们往往会变本加厉。而且,这种隐蔽性也导致了证据锁定困难,责任难以追求的问题。
        3.暴力手段的多样性
        通过我们上文中提到的,《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就能够得知,家庭暴力的手段是非常多样的。不仅包括人身侵害方式,还包括对受害人心理、人格上的威胁和侮辱。有直接采用殴打、捆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的,还有采用侮辱、恐吓、谩骂的方式摧毁受害人内心的。甚至还有写暴力表现为经济管控、性暴力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原因
        我国很长时间处于封建社会,受传统社会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影响,我国很多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依然存在这种思想。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家庭的劳动力为男性,结过婚的女性没有工作机会,往往需要依附男性生存。由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女性是没有社会地位的。对于丈夫提出的要求只能选择顺从。由于男性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让女性长期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些男权思想赋予家庭暴力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一般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也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属品,长期以来一直遭受各种不公正待遇,家庭暴力就产生了。
(二)家庭内部的原因
        目前来说,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中存在很多闪婚、闪离的情况。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伴随着物质社会的冲击,人们结婚的目的往往不是出于双方感情,更多的是选择好的经济条件,选择比较丰厚的彩礼。这种情况下,结婚双方当事人基本上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在婚后的生活中也比较容易产生矛盾。由于一方感觉自己比较吃亏,在婚后情绪容易冲动,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或者冷漠的态度对待对方。这样一来,反倒是将矛盾进一步恶化,最后造成拳脚相向、家庭暴力,造成悲剧的发生。我国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减少离婚问题推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给夫妻双方提供充分思考的机会。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就为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

三、家庭暴力的有效规制
(一)立法层面加大惩罚力度
        为了进一步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让施暴者出于害怕遭受法律制裁的角度不敢犯罪。首先,我们对于一些影响不太严重,伤害不大的暴力犯罪活动,提高治安管理处罚力度,加大罚款的数额。这样能够有效的对轻微家暴行为进行打击,杜绝出现法律不处罚的现象。同时,对于行为比较恶劣,性质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应当适用较重的法定刑。提高家暴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采用严厉的刑法措施威慑施暴者。从法律层面对家暴行为进行规制,能够更直接、更有效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二)加强执法机关行政干预
        家暴行为的受害人需要获得执法人员的帮助,我们应当改变目前执法人员的观念,树立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使命,使执法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家庭纠纷案件当中,严格执法程序,尽心尽力的进行处理。当接到家庭纠纷案件的报警后应当做到及时出警。在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表述进行初步判断。首先根据自己的执法经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降低受害人风险,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其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摸清当事人情况,询问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形成原因,并且要及时做回访调查,并且对受害人进行普法教育。全面跟进案件后续紧张,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保障。最后,对于施暴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于行为比较极端、恶劣的人员,要进行下一步强制性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选择处理方式。
(三)完善司法取证制度
        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证据是处理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材料。只有掌握了有效的证据,才能将暴力犯罪人绳之以法,才能证明家暴行为确实存在。鉴于弱势群体收集证据的困难性,笔者认为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考虑到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只有减轻举证责任才有可能实现实质公平,这样更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法院在被害人无法准确提供证据时,司法部门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证据收集、调查的工作。合理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由于案件情况的特殊性,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是手段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我们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排除,法官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除非收集证据手段严重违法,否则我认为应该予以确认。同时还可以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在规定证据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问题。这样有助于构建统一的法律处理标准,有助于实现司法的统一性,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家庭问题仍然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想实现真正的杜绝家庭暴力案件需要长期的推广和实践。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管控行为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成熟性,很多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加强,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也越来越坚决,与家庭暴力不断斗争。
        
参考文献
[1]周文,李波.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践与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06):117-123.
[2]李洪祥.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研究[J].法学论坛,2020,35(02):141-152.
[3]张琪.涉家暴离婚案件司法裁判中的女性经验书写[J].中国法律评论,2020(04):102-115.
[4]向融.因家暴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J].法制博览,2020(15):194-195.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