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城乡养老保障资源均衡配置的财政政策取向研究

发表时间:2021/5/19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2月第4期   作者:张兰 张磊
[导读] 中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养老保障体系覆盖面过窄、层次过低.
        张兰 张磊
        商丘工学院 476000
        摘要:中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养老保障体系覆盖面过窄、层次过低,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相互分离,尚未形成统筹与协调的运行机制,导致中国农村居民严重缺乏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差距过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养老;保障;城乡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面向农村倾斜    
        为促进城乡养老保障资源均衡配置,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将养老保障财政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在在农村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层面,扭转原有“劣质资源供给有余但需求不足、优质资源供给不足但需求有余”的发展格局,确保财政资金支出的有效性,
2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部门职责    
        为促进城乡养老保障资源均衡配置,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各级政府财政责任,井然有序规划城乡养老服务财政资源的配置,从而保障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相关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政府采购支出等项目列于养老保障财政资金信息统计报表中。
3优化财政政策工具,提高政策作用效果
3.1税收政策    
        优化税收政策在城乡养老保障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功能,在农村居民家庭养老的辅助层面,基于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资金薄弱,晚年生活缺乏保障,且多数老人依靠家庭养老这一系列事实,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地区依靠家庭养老的老年人给予间接的税收补贴。
3.2财政补贴    
        优化财政补贴在城乡养老保障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功能,在基础养老金账户资金的筹集与支付层面,养老金筹集时将中央财政补贴金额同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全国层面)挂钩。在城乡养老服务机构资源的配置层面,创新资源配置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即转变原有“一刀切”的财政补贴形式,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3.3转移支付    
        优化转移支付在城乡养老保障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功能,自中央财政向下搭建多层次、广覆盖的转移支付体系。首先,在中央财政统筹规划层面,一方面要适当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水平落后、财政水平低下省份的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以省为单位,在中央财政的宏观调配下,完善省域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体系。其次,在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层面,一方面设计与分税制财政合理匹配的转移支付方案,另一方面要优化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比例,并且对于经济较落后的市区应适当增加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比重,以减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所要求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第三,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层面,变原来“基数法”核算为“因素法”核算,合理确定转移支付金额中对城乡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权重;最后在转移支付体系的监管层面,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以公式化为执行标准,以法制化为执行准则,对其项目预算条款和财政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和审计。
3.4政府采购    
        优化政府采购在城乡养老保障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功能,以政府采购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拓宽城乡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筹集渠道。

通过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政府与民间资本力量的多元化合作(PPP模式),例如,对社会团体、个人或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服务效果、入住人数等指标,在量化评分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贴  (即民办公助模式),同时对于农村地区民办公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额外的地域补贴;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权承包给资信较高的民间企业,承包者享受经营权的同时承担经营风险(即公办民营模式),同时为预防经营不善设计合适退出机制。
4配套措施
4.1尽快完善养老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在养老服务体系法制化建设层面,应尽快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将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财政支持标准公之于众,在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实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文件的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在养老保险体系法制化建设层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以后(2012年合并),《社会保险法》02010年出台)并未对相关内容的细则进行修订,也未对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受益权做出明确法律条款保障。此外,应适时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进程,利用税收的法制化特点提升养老金筹资支付体系的法律层次。
4.2合理优化土地管理制度    
在土地征用范围方面,要尽可能地节约现有土地资源,严格限定征用土地的适用范围,地方政府只有出于国防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目的才能对农民合法征地,此外,对于农民与其他用地组织之间协议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操作,地方政府要监督其操作的规范性,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3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    
        农民长期以土地劳作为生,失去土地后既无生活费用来源,也无社会工作经验,因此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尽快获得工作岗位。首先,吸纳劳动力方面,政府可通过财政拨款直接投资于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进而提供公益性岗位吸收农村劳动力,也可通过减税、贷款补贴等引导性政策鼓励乡镇企业接纳农民工参与工作。其次,在农民工待遇层面,应推进农民工进城打工“同工同酬”待遇,利用政府相关政策解决人才市场就业歧视问题。第三,在农民工就业培训方面,政府可通过财政直接投资为失地农民提供某些工种、职业的技能培训课程,也可开设创业技能培训课程,鼓励失地农民再就业、自主创业。最后,在农民工就业信息获取方面,各级县、乡、镇政府应设立就业信息服务站,收录用人单位招聘岗位信息,为农民工提供需求岗位,农民工可在就业信息服务站自行询问岗位信息,也可登记自身信息等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
4.4尽早落实延迟退休政策    
        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金筹集支付标准的设计进行分析可知延迟退休政策既可减轻养老金发放压力,又可增加退休老人养老金替代率。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拟出渐进式的职工延迟退休方案,预计于2022年开始实施,各单位应尽早落实延迟退休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养老金筹集与支付的可持续性运转。
4.5有效衔接供给决策机制与需求表达机制    
        为了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作为养老金供给决策制定的主导者,应发挥其引导作用,为居民提供谏言的平台,鼓励城乡居民做供给决策的制定者。同时,农村居民养老金受益水平处于劣势地位,其更需要表达自身养老保障需求,但是由于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致使政府部门往往对农村地区的民意表达不重视,农民意见很难传达到上级政府,故应组建“自下而上”的养老保障民意需求渠道,从农村居委会着手,布置意见箱,由专门人员负责将民众养老保障需求意见传达到上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无法解决则继续传达到再上一级政府,做到养老保障需求主体(居民)与养老保障供给主体(各级政府)之间信息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 魏霄茹.保安族农村留守老人社会支持研究 [D]. 西北民族大学. 2019
[2] 王慧君.阳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问题研究 [D]. 山西财经大学. 2019
[3] 陈沁.粤港澳大湾区构建中的养老保障政策协调研究 [D]. 广州大学. 2019
[4] 刘淑清.居民社区参与对低保资源配置的影响研究 [D]. 华中科技大学. 2019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
作者简介:张兰(1987.8-),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学士,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与高校教育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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