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中法律责任研究

发表时间:2021/5/2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1期   作者:宋丹晨
[导读] 摘要:2020年3月1日,《证券法》在我国正式施行,其中全面实行注册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1
        摘要:2020年3月1日,《证券法》在我国正式施行,其中全面实行注册制。注册制的核心是进行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建立一个信息对称的资本市场,保障投资者充分的享有知情权,利用市场价值规律促进投资和融资的健康发展。因此中介机构能否尽职尽职就成了实行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而在所有中介机构中保荐机构肩负辅导、核查、推荐和督导的四大重要职能,只有厘清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规造假行为,才能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注册制,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一、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
        (一)科创板注册制下保荐机构违法案例
        2019年1月23日,在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和《关于在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自科创板在2019年7月正式开板以来,IPO注册整体有序进行,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注册制下科创板公司良莠不齐、保荐机构违规操作顶风作案等一些列问题。其中当为典型的是在首批上市的科创板公司中,交控科技及其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委派万久清和莫鹏作为保荐代表人,在此过程中,保荐代表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的重要内容并且修改上交所审核问询等注册的相关文件。证监会对该两人出具了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交所给予该两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进行了书面警示的处罚措施。这一行为之恶劣,充分暴露出保荐机构相关管理存在漏洞。除了中金公司因为保荐业务受到处罚,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一系列保荐机构也被罚。从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在目前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应当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是应有之义,监督保荐机构对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准矫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荐机构违法行为频出原因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与灵魂,但是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由于对注册制理解不到位等问题,在信息披露中频频出现证券造假等事件。很大程度上如此多造假事件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保荐机构法律责任略轻。《证券法》第85条规定,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造假或者虚假性陈述等情况,保荐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证券市场还是屡屡出现违规处罚案例,间接反映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较轻。《证券法》182条规定了保荐机构的行政责任,并且处罚也一般是由交易所对于保荐人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谴责或者取消保荐资格。
        二、明确注册制下保荐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我国所经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中介机构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责任和能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交易、标的、程序等进行核查监督并披露专业意见,是注册制得以推行的重要一环,是确保信息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推手。在《证券法》第163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对所依据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与验证。如出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是在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之间权责仍然有模糊地带。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书内容一般会涵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评估机构的认定文件和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荐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当是审查其他中介机构中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工作内容是否充分的履行了忠实勤勉的义务;审查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可以明显发现的重大瑕疵。保荐机构如果在这其中已经尽到了必要充分的审查义务,那么保荐机构应当可以免于此而受到相关的处罚。

根据各个中介机构彼此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可知,如果某一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依据连带责任而承担了该案中的全部法律责任。那么在进行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价机构各自的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向这些机构追责。
        三、完善注册制下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加大保荐机构违法成本。在我国《证券法》增大了对于保荐人的处罚力度,罚款数额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与香港的“单保制”相比,我国不仅要求保荐机构承担责任,同时也追究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保荐代表人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保荐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种举措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保荐机构的责任,而保荐代表人由于个人资金受限而不能够完全履行虚假陈述后的追责。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应加大对于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保荐代表人由于受到保荐机构的管理,也会因此迫于保荐机构的管理压力而自觉规范其行为。第二,目前我国尚没有中介机构由于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应效仿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落实便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在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法》建立了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但是在日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需要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具体的配套制度。使得该制度从书面落到实处,落实证券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明确保荐机构的职责义务,增大保荐机构违法成本,规范保荐机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保荐业务水平,建立行业内部监督机制
        保荐机构是保荐业务中的重要主体,在任用保荐业务人员时应当将道德素质的考量和专业素质的考量放置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在保荐机构内部设立自律监察部门,对于保荐业务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整体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将保荐代表人业务考察与薪酬待遇和职称待遇等挂钩。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全面实行注册制中如实信息披露有较为准确的认识,意识到与发行人沆瀣一气虚假陈述和数据造假等行为将受到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打击。
        (三)建立保荐人保险制度
        兴业证券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设立先行赔付的基金,高达5.5亿。但是一般的保荐机构在面对高达天文数字的赔偿时,很难进行给付。对于针对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的风险,平安产险在中保协与中证协的支持下组成保险业共同体,随之加入该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已经有了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大地财险。随着《证券法》实行全面注册制对于保荐机构处罚力度的加大,保荐机构赔付责任险不失为一个分散保荐机构法律责任的有效方法。
        四、结语
        在全面实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背景下,中介机构将要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需要确保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虽然我国证券法对于保荐机构的审查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未明确各个主体的义务边界,未明确各个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彼此界限。为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从加大保荐人责任,增强行业自律和保荐人责任保险角度入手可以更好地保证“看门人”作用的实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肖宇.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被做空探因及对我国证券注册制改革的启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04):36-49.
        [5]陈洁.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机制与风险防范[J].法学,2019(01):14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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