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638400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全国法院的案件均逐年大幅提高,执行案件的增幅更是居高不下,并且新增案件中,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更是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而这类案件往往具有申请标的总金额大、申请人数众多、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纠缠性大、案件本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能否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不但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着较大的影响,还关系到当地的社会稳定。下面笔者就该类案件在实际执行中资产处置、分配、抵债的要点、难点作一个探讨。
一、资产处置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首查封法院对资产具有处置权,轮候查封法院无处置权,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轮候查封法院可能向首查封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并且还规定了如果优先债权法院和首查封法院对处置权产生争议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处置权。
虽然该批复解决了优先债权商请移送处置权的问题,但对于没有优先债权的处置权移送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笔者遍查了最高院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类似的说明,绝大部分省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一些案件存在首查封法院不便处置或没有处置的动力(比如债权金额过小),而有处置动力的法院又苦于没有处置权,导致多个案件久拖不决。但江苏高院在2017年的一个通知,将江苏省内的该问题大部分予以了解决,这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
笔者仔细阅读了该通知,可以说是制定得相当的完善了,甚至对省外法院的处置权移送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哪怕与省外法院就处置权问题产生了争议,也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他们去负责协调处置。对于这些规定,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可以说是忍不住拍手叫好,并在此大声呼吁,对该通知的精神进行全国推广,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让基层干警在处置资产时能够没有后顾之忧。
二、关于资产处置后的案款分配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优先债权外,被执行人是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三、关于拍卖、变卖流拍之后的抵债问题
在拍卖变卖流拍之后,往往就会存在一个抵债的问题,如何抵债、抵多少债就成为一个难题。
因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问题,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是有限的,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流拍之后往往会有多个债权人愿意抵债,特别是其债务金额大于等于抵债金额的时候,债权人都愿意抵债,因为这样还可以得到部分财产,而如果不同意抵债,则意味着自己的债权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清偿,个别案件甚至意味着永远丧失了清偿的机会,所以在有多个债权人时,债权人都争先恐后的愿意抵债,这种情况下抵债给谁呢?怎么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从中可以看到,第二款实际明确规定受偿顺序相同时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什么现实执行中这还是一个难点呢?其重点在于“抽签”这个方式。由于本规定是在2004年出台的,当时还没有网络拍卖,都是采取委托现场拍卖,流拍后的抽签方式虽然都比较公开,但因为当时条件的限制,抽签本身科技含量不足,甚至个别法院随便弄了几张纸条就开始“抓阄”,而没有能够抵债的人往往会怀疑过程有猫腻,一定程度还影响法院公信力,类似的信访举报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执行法官往往不敢轻易的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能够抵债。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以物抵债,财产就应当解除查封并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如果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绝不会同意,甚至会导致涉法信访,所以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是申请执行人待评估报告失效后向法院重新申请评估拍卖,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进行再次评估拍卖,所以全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是采取这种折中方式来处理,这种处理的方式虽然时间更长,但能够让统一顺位的债权人平等的参与案款的分配,其效果往往比抵债给某一个债权人要好得多。
虽然这是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普遍做法,但这毕竟和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冲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所以笔者在此有几点建议供大家探讨:
1、参照刑事执行,在民事执行中有条件的引入无底价拍卖,并应当允许在拍卖、变卖流拍之后再次降价变卖。在刑事执行中,在拍卖、变卖均流拍后,如果受害人不同意按最后的拍卖保留价接受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无底价拍卖,而民事执行中则无此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会逐年贬值的动产(如时间较长的机动车辆)、现阶段容易贬值的不动产(如县城、乡镇的门市、楼层较高的步梯房等)应当允许在变卖流拍后再次启动无底价拍卖。众所周知,时间较长的机动车有价无市,很难变现。而县城、乡镇的门市、高层步梯房等也是逐年贬值,且很多有价无市,笔者所在的县城,最繁华的商业步行街的门市价格基本都已经腰斩,城内主干道的门市尽然价格还比不上同地段的电梯住房,而六楼以上的老楼住房,即便比二楼、三楼的便宜好几万甚至是十几万都无人问津......乡镇的更是不用说,并且变现难度极大,甚至有大量的门市空置。介于此,笔者建议应当允许如十年以上的机动车、六楼以上的老楼住房、门市能够无底价或者再次降价拍卖。
2、允许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不动产进行以物抵债。现行法律规定,单一不动产以物抵债只能抵债给某一债权人,有多个同一顺位债权人愿意以物抵债的,只能抽签决定。现行规定在执行中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能够按债权人的标的额按份共有不动产,以上的烦恼迎刃而解,且按份共有了之后房屋或出租、或出售,均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工作要成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彻底解决执行难更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只有大家群策群力,积极献言献策,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可执行的方案,执行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加完善,执行工作才能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