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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交易形态,它的特殊性在于同时具有融资和融物的两个特点。而它同时也是传统租赁和信用融资的结合产物。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它的占有率越来越高,交易份额也越来越大。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基础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认定。这个认定在理论上出现了模糊不清的问题,而认知上的问题也会阻碍实践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类型进行认识,同时,在它的特殊性下对三方交易中的出租人需要进行充分的保护,从而推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带动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三方结构;
一、融资租赁的产生
租赁的发展时间是非常早的,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年前后的幼发拉底河领域,人们通过租赁可以转让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且让对方按时支付租金,租赁到期之后让对方返还该特定财产。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生产的效率,使人们能够生产出更多有价值的产品。
而新的租赁模式产生于美国的租赁公司,当美国的第一批租赁公司创建之后,出现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并且影响到了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当前,它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全球化意义的发达产业。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产生可以追溯到 1981 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融资租赁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拥有很大的占有率以及庞大的交易份额。这也体现了融资租赁的优势,能够让一些无法满足银行信贷标准的中小型企业能够通过这种途径获得资金支持,其次也可以让企业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同时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优化,使其获得发展优势。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的始发端是在欧美国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是比较晚的。虽然它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却没有跟上它快速发展的脚步。在1999 年的时候,《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明确了法律地位,对它的定义,主体和权利义务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而言是非常关键的,是标志性的一步,这也体现了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开始搭建起基本的框架。在《合同法》中,我们可以看到第 237 条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是“两合同加上三方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包含两个合同,一个是融资性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买卖交易的合同,此外有三方参与者,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8 年之后,2007 年的时候,又再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表述虽然和《合同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融资租赁是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的组合体。在这场租赁交易中,根据两个合同把出租人除所有权之外的针对租赁物的其他权利以及出卖人的请求赋予了承租人,这种规定和人们对融资租赁的日常认识是相符合的。
我国在对融资租赁进行定义的时候,也参考了国际会计上的租赁相关经验,例如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1 号——租赁》中定义就是完全照搬了国际上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而这个定义和前两者的定义也存在着一个不同,那就是会计的学科特点,它非常强调实质性,所以在对融资租赁下定义的时候,更加重视它的交易实质,而没有看它的法律形式。例如,对融资租赁的交易实质进行深刻的分析,并且把它的风险和收益能够概括为清晰的交易脉络,例如它的融资租赁的利益运动方向。而在《企业会计准则21 号——租赁》中,出卖人的身影是很模糊的。在这个定义中,更加强调所有权是否最终转移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价值。而是看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的交易,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当租赁期结束的时候,可以让承租人行使廉价的购买权,或者是在结束的时候让出租人把租赁物收回,而不是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接给承租人。在之前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是三方交易,而在这个定义中完全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两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例如对租赁的对象、租金、租赁期等交易要素进行合同安排,变成了两方交易。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对其他先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国家进行比较,看他们是如何对融资租赁进行定义的。以美国为例,融资租赁在产生的相当一大段时间里,美国也是缺乏对融资租赁相关的定义,并不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但在 1987 年的时候,美国颁布了《统一商法典》,对融资租赁进行了界定,改变了这种定义模糊不清的现象。在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它非常强调承租人的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颁布《统一商法典》对融资租赁进行定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对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二者对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权是非常强调的,而他们也存在一些不同。例如,《统一商法典》的定义相比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而言更加具体。
虽然国外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不能生搬硬套的。我们 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和其他先发展的国家相 比,中国的融资租赁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是遇到了很 多的问题。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 的完善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框架体系。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
通过对我国融资租赁的定义进行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管理办 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都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进行分解,那就是把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分解为“双合同+ 三方当事人”的结构。和其他国家的融资租赁相比较,有些国家只 是提及了出卖人,更多的是关注出租人和承 租人这两者的租赁合同,而有些国家根本就 没有提到出卖人,所以这也是不同国家之间 对于融资租赁法律构造上认定的差别。这种 差别到现在也有很大的争议,那就是融资租 赁的法律构造到底是“一合同论”还是“两合同论”,无论是专家还是行业从业者,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构造的讨论是非 常广泛的,都是在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更新完 善中进行一次又一次的重新审视。
参考文献:
[1]卢裕康.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曹晓华.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与发展研究[D].内蒙古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