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铁路公安机关法医业务水平

发表时间:2021/5/2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1期   作者:王其昌
[导读]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  新疆哈密  839000
        近年来随着铁路改革突飞猛进,旅客列车速度提高、数量成倍的增加,高铁、动车“公交化”惠及了千家万户,大大缩短了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距离,乘火车出行也成了广大人民群众首选。为了最大限度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铁路部门及地方政府加大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反恐安防措施,使得车站、列车治安环境大大改善,治安、刑事案件大量减少。为适应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铁路法医业务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目前铁路公安机关法医现状及面临困境
        (一)案件数量减少,案件性质单一。
        2000年以后,随着铁路改革进一步实施,铁路中小学校、医院、运校及部分相关单位划归地方,案件大幅减少,法医业务量也随之减少,尸源由多样化变得单一,以铁路交通事故、旅客突发疾病死亡为主,严重影响到法医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法医人员配备人数不足,年龄大小差距较大。
        目前,铁路公安机关配备专职法医七名,分属于公安局及四个公安处,按照现场勘查必须两名法医要求,除奎屯公安处现有三名法医达到要求以外,其余单位都只是一人,均未达到法定要求。
        (三)外出学习交流机会少。
        近几年由于安保、反恐任务艰巨,几乎没有外出学习“充电”的机会,失去了很多向同行交流学习的机会,未及时补充新知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法医工作的需要。
        (四)内部法医集中学习少。
        由于各公安处工作要求不同、管辖线路长、人员分散等特点,法医很难集中在一起讨论学习,无法及时将各地区有影响案例共享。
        (五)与各地州、市局及鉴定所业务联系少。
        由于铁路公安工作特殊性,铁地公安法医业务横向联系少,也限制了业务能力的提高。
        (六)社会法医鉴定机构增加较快,法医鉴定意见面临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之前大量存在的社会中介机构堂而皇之地过渡为司法鉴定机构,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

当时情况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各个鉴定机构对鉴定标准把握不一,导致同一伤情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伤者或行为人质疑法医鉴定意见的情况不容忽视。
        二、提高铁路公安机关法医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着眼铁路公安机关法医梯队建设,配齐各处法医人数。
        及时有效的补充新鲜血液,合理培养各层级法医,防止人才断档是当下应当着手解决的问题。法医专业性极强,将还没入编的法医专业人员分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做好传帮带,需知一名合格法医光有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开阔的知识面,更需要日积月累的经验,按目前情况来看至少需要5至7年时间培养。
        (二)加大外出培训学习力度。
        做好全年计划安排,争取一年外出学习一次,扩宽自己的知识面,在工作允许情况下,可以外聘专家开展专题讲座;与此同时,定期将年轻法医派送到案源充足的地、市局去学习锻炼以尽快适应当前的法医工作。
        (三)改变观念,多渠道开展内部法医集中学习。
        一是要充分利用局域网便捷优势,及时将自己的经验及时发布供大家提高。二是积极与领导沟通,建立定期集中学习的机制。三是把握好一年一度法医实验室能力认证机会,这是全国公安系统法医能力水平的一次大考,所用案例都是具有争议的真实案例,对法医的理论及实践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提高,在没有特殊原因情况下争取全员才加,珍惜这个机会。
        (四)加强横向联系,与地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业务交流。
        铁路公安管辖是一条“线”,而地方公安管辖是一个“面”,相比较铁路法医案件而言地方法医案件数量及复杂性、多样性都占很大优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议大家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到他们工作中去,特别是一些命案及复杂案件,更要积极参加,不怕吃苦,更是不要放过提高业务的机会。
        (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得起历史考验。
        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就是法医鉴定。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此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铁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依据。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削弱,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伴随司法体制改革各地司法鉴定所成立,很多伤害案件都由各地鉴定所承担,他们接触的伤害案例很多都是我们日常工作中难以见到的,作为法医工作者,我们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敬一行,建议大家要多与他们交流,对疑难鉴定积极参与,以获得宝贵经验。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