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法相协 内外合一——论企业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表时间:2021/5/2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1期   作者:郭文琴
[导读] 摘要: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是“心法相协 内外合一”的实践产物,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成为企事业单位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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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是“心法相协 内外合一”的实践产物,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成为企事业单位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之举。本文从背景、意义、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达到企业重视廉洁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之目的。
        华夏文化历史悠久,灿烂辉煌,蕴藏着极其丰富的思想瑰宝,儒、法、道、兵、墨、易等众多学派的思想至今对现代人的价值观与人生观都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特别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影响深远,成为现行法律、制度不可逾越的文化底蕴,以至于儒学法制化、法学的儒学化成为法学界经久不衰的研究课题。本文拟从儒学“人治”“心治”思想与法学“法治”思想的角度,论证企业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意义,主要从背景、意义、措施三个方面展开,以期达到企业重视廉洁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之目的。
        一、现实所需——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一批腐败分子的落马既大快人心,同时也使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成为了舆论的重要关注点,被推上风口浪尖的位置。上至国家、政府领导层,下至人民群众都迫切希望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来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机制更加透明。
        在此背景下,如何采取有效的制度来完善现行企业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警示作用,成为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管理课题。是坚持儒学教育为先的“心治”,从加强廉洁教育,增强企事业单位领导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是坚持法学的“法治”,以法律、制度为准绳加强违法违纪分子严惩,增强制度的权威,引起广泛的讨论与思考。就作用而言,前者为“软引导”,虽然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源头”作用,但是作用大小因人而异,不具可量性;后者为“硬规定”,虽然具有较强威慑力,但多为事后惩罚手段,缺乏必要的事前预警。在历经了实践验证之后,学术界达成共识,唯有做到“软硬兼施,心法相协”,才能真正达到教育与制度相融,事前事后并重的目的。而企业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正是“心法相协、内外合一”的实践产物,因此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成为企事业单位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之举。
        二、心法相协——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推崇人治与心治,着眼点是人,认为只有从思想上启迪与教化,社会才会有秩序、有法则;法家思想着眼点是法律与制度,强调法律、制度的权威,认为只有以法治国,才能真正规范人的言行,确保知行合一。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吸收了儒学的教化意义与法学的威慑意义,实现二者融合,推进企业管理者从不能腐、不敢腐到不想腐、不愿腐的转变,因而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一)从“心”警戒,夯实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教化根基
        嵌入式风险防控,要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来阻止岗位廉洁风险的发生,以获取企业最大利益的一种管理行为。企业实施嵌入式风险防控,就是要求在各项制度建立之初,将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及造成的后果及处罚等在制度中进行明确,以达到警戒、规范的作用,故从这个角度而言,嵌入式风险防控实则是一种“心治”行为。明确风险是为了远离风险,强调处罚是为了远离处罚,嵌入式风险防控在人们心中建立起一道无形的警戒防线,增强大家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免疫能力,让大家远离错误,时刻警示做错事将要付出的惨痛代价,从而达到行为引导的目的。
        (二)从“法”惩处,保障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权威地位
        如果说在工作开展之初,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中的风险提示属于“心治”警戒,那么当违法犯罪产生之后,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中的风险处罚措施就成为了“法治”准则,意味着对违法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行反腐倡廉工作,不少“大老虎”、“企业高管”纷纷落马,再次证明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犯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度的追责与严惩。作为企业单位,内部要掀起大规模的纠查整改活动,从业务清查到管理改革,从流程梳理到违法制度健全,从中央八项规定到巡视整改,每一步工作都体现中央及企业的法治决心,不给一切违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违法必究、纠查必严。


        心法相协,融合了教育与法治的双重管理理念,是嵌入式风险防范体系的发展之“源”、建立之“基”;嵌入式风险防范体系,融合了儒学的教化意义与法学的威慑意义,是两者的有机结合,符合现在企业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内外合一——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应该包含“心治”与“法治”两层含义,通过“心法相协、内外合一”,构建由内而外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从“内”重视,构建嵌入式风险防控的软机理
        “心治”讲究由内而外的教化与警戒,在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时候,细致、全面的风险点查证成为“心治”成功的关键。因此,建立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要集合企业各部门之力,实现知行统一,避免制度、业务两张皮。
        一是业务发展与风险查找同重视。近年来,不少企业暴露出风险防控措施不足、违纪违规事件发生的案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没有重视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出现“先发展业务、后治理问题”侥幸心理,对违法违纪事件采取一事一议的事后处理态度,造成了违法违纪事件的屡禁不止。因此,要发挥“心治”的预警作用,重视业务发展与风险查找,让犯罪侥幸思想无处遁形。
        二是业务流程与风险防控相统一。查证风险点后,要加强防控措施的研究落实,确保防控措施有机嵌入到各项制度建设工作当中,做到学业务与控风险相统一,发展业务与廉洁教育相统一,边推进业务边进行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嵌入式风险防范的警示意义。
        (二)从“外”强化,构建嵌入式风险防控的硬实力
        通过完善各项风险点的管控机制,增强嵌入式风险防范的威慑力,构建分级管控、流程运作、效益评估、全员监督、违纪处罚的五项联动机制。
        一是分级管控。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做到权力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同步规范问责条款,确保权力合规运行。
        二是流程运作。依据规范、高效的原则,优化各项工作程序,明确办理各项业务的标准动作以及相关资料,严堵“业务漏洞”,提升工作的规范性、程序化、科学性。
        三是效益评估。做好各项业务的事前效益分析、事中效益把控与事后效益后评估工作,用效益说话,确保业务规范进展。
        四是全员监督。全面推进业务公开,保证全体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工作,确保各项业务全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违纪处罚。严格明确违反各项制度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违纪的事件务必做到按制度严格处理,真正建立起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处罚机制。
        心法相协,内外合一,是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的内在灵魂与外在生命;嵌入式风险防控体系,有机融合了儒学思想与法学思想,实现知行统一,符合现在企业的管理。随着制度的创新与时代的发展,我们的风险防控措施会有新的进步与发展,但是我们坚信心法相协、内外合一的理念将永远融合在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成为廉洁管理的理念底蕴。
        参考文献:
        [1]王乐忠:《儒家与法家管理思想之比较》,《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2]徐忠明:《思想与批判: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许斌龙:《中国血缘法:人伦逻辑与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原理的另一种阐释》,《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赖慧文:《“法家治企,儒家待人”——东方文化与企业经营管理之道》,《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版。
        作者简介:
        郭文琴(1968—),女,汉族,工商管理专业,本科,主要从事通信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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