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21/5/2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谢乾
[导读] 摘要:河长制由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采取高位推动,协调职能部门共同治水,缓解了“九龙治水”缺乏行政效率的顽疾。

        清水县水务局  甘肃天水  741400
        摘要:河长制由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河长,采取高位推动,协调职能部门共同治水,缓解了“九龙治水”缺乏行政效率的顽疾。但由于河流本身存在跨区域、覆盖面广、分布零散、流动性等特点,我国河长制由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与挑战。
        关键词:河长制工作;现状;建议
        1河长制工作实施重点
        1.1建立工作目标体系
        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具体方案为基础,各级河长应充分明确自身辖区实际,细致化、实质化河长制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准确建立具体的任务措施与工作目标。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工作任务,对其中“项目清单”、“责任清单”与“问题清单”进行充分梳理,尽可能明确每项任务的目标要求、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及工作措施,将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体系构建起来。除此之外,还应在政府目标管理中纳入河长制工作任务内容,通过对月度目标、季度目标与年度目标的确立来管理河长制实施的全过程。
        1.2落实河长责任体系
        在河长制责任体系中,对河湖进行管理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为各级河长,其具体职责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管、治、保。其中对河道进行日常管理,控制污染、防治反弹即为“管”;协调、推进对河道系统的综合治理,将污染源整治作为其中重点,保障任务落到实处即为“治”;协调、监督河道的日常工作,如保洁、清淤、养护等,保障落实各项长效措施即为“保”。此三方面工作职责应由各级河长共同担任、各有侧重,充分明确各级河长的具体职权、职责与责权关系,尽量做到治理目标任务与各级河长的实际职责相匹配。此外,还需提升对河长制制度进行建设的力度,将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巡查办法及督查办法等制定出来,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1.3完善考核问责体系
        需遵循“市考核县(区)、县(区)考核乡镇、乡镇考核村组”的顺序将河长制分级考核体系制定出来,做到考核评测精细化、激励问责全程化,在严格考核各河长工作业绩的同时根据其具体工作成绩予以其相应奖惩,通过精细化考核与全程性追责的方式将各级河长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出来,以有效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2河长制现状分析
        2.1河长制取得的成就
        《水污染防治法》虽规定了河湖的管理条例,但水环境的治理涉及环保、自然资源、水利、住建、交通等部门,职能太过分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形成了有利争着抢,无利则能不做就不做的局面。而河长制湖长制的提出恰恰打破了这种局面,解决了治水“群龙无首”的窘况,破解了以往遇到的体制顽疾,改变了“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的尴尬。
        2.2河长制现实困境
        自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以来,我国河长制覆盖了31个省,总河长人数超过了100万人,如此历时之久,覆盖面之广,力度之大的情况下,虽说从整体来看水环境和水生态较未实施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2.2.1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边远地区,河边、湖边倾倒垃圾的现象屡见不鲜,沿湖公园的垃圾也不计其数,企业也肆意的向河道里排放污水。环保条幅树立了很多,但依旧没解决问题。大多数人在个人利益和保护水环境面前,往往会选择前者。人们不愿去关注水污染,对污染水环境的问题“明知故犯”。
        2.2.2河长巡河履职有待加强。部分河长履职不到位,对白己负责的河道还未能真正做到底数清、问题明、措施实,定期巡河形式化,巡查不全面不彻底及频次不足,河流日常巡查、管理,巡河制度坚持不够,巡河质量难以保证。
        2.2.3监督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有些地方的河长制形同虚设,河长制只做到了“挂牌制”。在环境治理中,河长往往将自己定位为中央政府对于环境管理的代理方,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大多“依葫芦画瓢”,只在形式上去完成任务,而很少去真正地去解决问题,面对出现的问题又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现在的监督机制主要由当地的监察局、纪检委以及河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构成。这种由下属职能部门考核由当地政党主要负责人担任的“河长”的行为存在很大弊端,公正性更是难以保障。



        3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几点建议
        3.1注重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公众参与程度
        河长制的落实与推广不仅是政府的工作,同时也依赖于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强公众参与以及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是河长制落实的关键所在,能够有效处理政府等不同类型问题,从而构建社会共同治理的体系。非政府组织同民间河长之间的联系可以令如下三个方面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第一,有基础且可通过合理的方式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力度,广泛且积极地参加环境治理工作。第二,有充足的时间以及精力去熟悉不同河流的具体状况,并可以及时发现不同类型的问题,发现细小或是隐蔽性较强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能够及时反馈与落实并排除存在的干扰,同时可以实现即时的追踪,并充分发挥监督所具有的效果。上述民间机构以及民间河长在河长制的推行之中,成为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与渠道,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该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工作能成为监管河道治理情况的监督者与执行者,也成为社会公共治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河道质量控制工作更为有效,也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故而,各个地方所颁布的《意见》需要明晰构建河流与湖泊管理保护相关信息数据的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各级告知不同范围内河长的基本信息,包括名字、联系电话,以便其工作接受源自社会的监督以及管理。
        3.2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到位
        一是健全河长任期目标责任,明确整治工作职责。压实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责任,完善考评机制,做到任期有目标、有责任,工作有措施、有压力。二是发挥河长办牵头作用,调度部门联动推进。充分利用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职能优势、协同作战,进一步细化责任清单,倒逼责任落实。三是利用行政综合统筹能力,落实改革惠民成果。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3.3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治水管水护水浓厚氛围
        一是增加知晓度。加强河长制工作政策宣传,推广河道管护成果,形成全民参与整治的浓厚氛围。二是扩大参与度。创新工作举措,提升群众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全民共管共护良好氛围,同时引导企业参与治水护水,共同努力打好水环境治理攻坚战。三是提升信任度。发挥群众河道监管“千里眼”作用,限期办理群众投诉事项,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逐步构建起各区域、各部门、全社会“共抓共管共治”的水环境治理、保护新格局。
        3.4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水生态治理取得长效
        一是强化黑臭水体治理。严格执法,杜绝排放口违法排污;开展河道清杂清淤,防止二次污染;整治违章搭建,及时清除各种垃圾;利用植被护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二是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的种植模式,切实解决好农村秸秆和人畜粪污集中收置与处理问题。加快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推动污水管网逐步向基层延伸覆盖。三是推进片区水环境治理。按照“系统化思维、片区化治理、精准化调度”思路,创建先行示范区,开展小流域治理。四是加强生态河岸治理。以人工和生物调控相结合的方式改善水体生态环境条件,结合河道疏浚,推进生态养河,实施植被固土护坡、拆违补绿、退耕还绿等措施,恢复河道自然生态,涵养水源。
        3.5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水生态长效管护机制
        一是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根据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常态排查整治,划分河道水环境等级,按照“整一条、成一条、养一条、保一条”目标,确保治理后不反弹。二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利用“两代表一委员”接触面广、群众信任度高的优势,组织代表、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议。三是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河长办进行考核奖补,完善各级河长述职说明制度,建立问题曝光和问责机制,真正把河长制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结束语
        长期以来,我国水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不容乐观,环保及水利部门因为行政权限、技术资源、人员设置等局限,对水环境治理各个环节的掌控、调度时常余力不足。以“河长制”实现“河长治”,必须完善河长制相关配套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河流治理与保护、营造全民治水氛围,从而进一步提升与完善政府水污染治理能力与治理制度,建立协同、常态化的河流治理机制,使水资源环境得到整体改善,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俞海山.从参与治理到合作治理: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型[J].江汉论坛,2017(4):58-62.
        [2]李汉卿.行政发包制下河长制的解构及组织困境:以上海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8(11):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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