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应急救援通道检验中常见问题及其处理方案

发表时间:2021/5/2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邱旭东 冯达 腾凯
[导读] 摘要:建筑业的迅速发展,为居民提供多形式化的选择,部分建筑企业为创造建筑特色,未能对电梯进行规划性设置,当高层建筑中的电梯出现故障时,部分建筑内部的电梯与楼梯分隔、电梯救援通道入户、电梯未设置分站层等,增加救援人员的工作难度。

        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湖州市  313000
        摘要:建筑业的迅速发展,为居民提供多形式化的选择,部分建筑企业为创造建筑特色,未能对电梯进行规划性设置,当高层建筑中的电梯出现故障时,部分建筑内部的电梯与楼梯分隔、电梯救援通道入户、电梯未设置分站层等,增加救援人员的工作难度。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需工作人员和电梯使用人员自觉遵守电梯使用基准,以提升救援工作的效率性。
        关键词:电梯应急;救援通道;检验
        1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现状
        我国现行的电梯救援机制中,当电梯出现故障困人后,由被困乘客主动摁电梯轿厢内的求救按钮,或拨打维保电话求救,维保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承担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等职责,是电梯故障和困人救援的主体。按照要求,维保单位在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直辖市或设区市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解困,保障乘客安全。但是这种理想状况经常无法实现,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维保单位负责维保的电梯可能分布范围很广,二是维保单位的人员配备、维保点布置不够合理,因此,无法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或者出现赶到现场仍然无法实施安全有效救援;另一方面,大部分乘客不具备电梯安全乘坐知识和遇到困人故障时候的应对措施,长时间困梯后产生异常情绪,甚至做出强行扒门等危及生命安全的自救行为,导致电梯困人故障转变为电梯安全事故。
        还有一些乘客习惯在困梯后拨打119电话,寻找承担公共救援任务的消防来实施救援。消防队员相对缺乏电梯的专业知识,现场实施救援的方式更多是采用破坏性手段来解救被困人员,既破坏了电梯造成经济损失,又不能保证被困人员的安全。虽然监管部门有开展针对消防人员的电梯救援培训,但由于消防队伍更新换代较快,导致专业救援技能无法很好地传承。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第一时间的信息来源,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对救援进行监督,无法了解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实施能力,对进一步加强对维保单位的管理也缺乏了必要手段。
        2电梯应急救援通道要求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2号修改单)附件A中第8.7(2)项规定:“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该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电梯救援通道有关要求的函》(特设局函〔2019〕2号)规定,对于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难以整改达到附件A中第8.7(2)项要求的,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使用单位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检验机构可以判定该项目符合要求。被检电梯原本满足新版检规附件A中第8.7(2)项要求,通往服务层站的通道被人为封闭的,必须整改达到符合要求。
        检规和文件要求虽然明确清晰,但现实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多地出现设计或建设人员专注建设法规而忽略电梯法规的情况。而应急救援通道的整改难度也给各地特种设备的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7001-2009(含1号、2号修改单)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是民生方面的需求以及“放管服”的趋势。笔者秉承服务为主、解决问题而不是搁置问题或制造更多的问题的态度,重点叙述检验中常见的应急救援通道问题,并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整改难度较大的情况,提出一些可行化的建议和方法。
        3定期检验时的处理方法
        电梯应急救援通道事关紧急情况下电梯的救援时间。


对于符合市监特〔2018〕37号文及特设局函〔2019〕2号文规定,在新版检规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或者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的应急救援通道问题,依据“老梯老办法,新梯新办法”的原则,使用单位可以和楼层住户或业主签订安全承诺书,在不能移动轿厢的严重工况下使用拆门、破墙等救援方法救援,产生的损失由该层住户自行承担。在服务层站或者通往实施紧急操作位置的通道被门等阻隔,无法整改,而不具备严重工况下实施紧急救援基本条件的,受检单位可以提供《钥匙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等,经检验机构认可后存档,保证电梯合格正常使用。在满足常规管理的基础上,使用单位应急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3.1物业管理单位应书面告知业主本项目电梯应急救援所存在的风险,在发生电梯困人时,优先采用通过私人空间就近实施救援。
        3.2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加强对救援通道的巡查和管理。
        3.3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TSG08-2017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4在轿厢中建议加设视频监控以便在电梯困人时掌握被困人员情况。
        3.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置驻点服务,确保应急救援响应时间。
        4监督检验时符合市监特〔2018〕37号文的电梯应急救援通道整改
        如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早于2017年10月1日,或者完成封顶验收早于2018年7月30日,则该项目符合市监特〔2018〕37号文要求,在监督检验时,可以采用上文定检方法进行确认。但监督检验时,项目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均未撤场,为避免后续纠纷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具备改建条件的情况下,应急救援通道整改不能单独依靠管理或者预案,而应采用本质安全的方法。
        针对有机房电梯通往机房救援通道畅通,而到各层站电梯直接入户的情况,建议在消防通道楼梯拐弯处(或半层处)增设电梯应急救援门,电梯应急救援门的设置参照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第14.1.2.2条要求的安全触点以验证门的闭合进行设置,思路如下:
        4.1机房是电梯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操作场地,救援通道要求通到机房是标准和检规中的明确要求,必须满足。
        4.2出现困人事故,急需的就是尽快将被困人员安全快捷地救出。而电梯直接入户,故障困人后,救援人员到达机房进行松闸或盘车到附近层站放人就近平层时,被困乘客离开轿厢后,不经过该层业主的房间,将无法离开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直接把轿厢操作到底层基站放人,由于通常轿厢内乘客数量较少,轿厢侧重量小于对重侧重量,松闸盘车操作实施困难,且救援人员需要长时间的、持续的松闸并盘车,方能将电梯轿厢放至底层基站,此过程耗时较长,而且长时间地对曳引机进行松闸操作存在安全隐患。
        4.3就近层站不可取,基站不可取,则可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电梯两个相邻的层站地坎的提升高度不大于11m内设置电梯应急救援门(根据现场情况,宜设置在楼层之间的公共通道拐弯平台处,通过轿厢设置的轿厢救援门与在井道上设置的井道救援门配合,保证上下均能通过最短时间盘车或溜车有效地到达,以最快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救援。人员被救出后直接进入公共区域,以解决长时间盘车操作的安全隐患。
        结束语
        在本文中,笔者针对电梯应急救援通道检验中存在的一些疑问及分歧进行分析探讨,从保证检验质量并服务民生的角度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对电梯检验机构、电梯施工单位及电梯使用单位有所启发,为电梯安全使用及运行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荆凯.浅析电梯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救援措施[J].企业技术开发,2015,34(29):94-95.
        [2]孟斐.电梯紧急救援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电梯,2019,30(02):62-64.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