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 新疆阿克苏市 843000
摘要:房地产业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登记,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法律层面明文规定的内容,也就是国家法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相关情况递交房地产权属认定客体信息方面的登记,这种类型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此看来,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鉴于此,本文就房地产登记工作中的易忽视问题及对策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问题;解决对策
1.房地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一些专家认为,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尽管《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和房地产登记工作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被多数人认同,但是,在另一些人看来二者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其本质是我国明确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之后,不动产相关登记工作已经深入到了法律层面,以法律为依据保护所有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应该从理性的角度来解读房地产登记工作。
2.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房地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不明确
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在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过程中,房屋等不动产所有人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只有这样才能够保护相应不动产所有人享受法律。在此现状下,新增的楼盘销售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一些老旧的小区而言,由于所有权人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最终阻碍了房地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存在着当事人随意买卖房地产所有权的现象,甚至是存在一些并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侵占或者抵押行为,导致上述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条文不规范引起的[1]。
2.2登记机构不统一
如今,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工作需要由房地产机关以及土地机关分别进行,在此现状之下,就会出现很多重复性的工作,这样一来,很有可能引发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就会大幅度提升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成本和时间,与此同时,还会降低房地产登记效率。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出现重复抵押的状况,这无疑会造成很大的人力以及物力的浪费,由此可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
2.3房地产交易不透明,房地产登记工作滞后
由于房地产登记工作存在着过分保护个人因素以及管理方面的思维问题,致使相关部门对登记材料的保密工作过分重视,因此,也就出现了登记工作非透明化的状态。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影响到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公信力以及威信力,并且还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工作的安全性。
2.4登记方法不规范
由于房地产所有权管理登记的各个环节一些房地产管理行政部门对各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彻底,从而缺少规范的制度来约束各地的房产登记工作。比如,工作人员在实际落实房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故意混淆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初始管理登记的基本意义,甚至会存在重复登记两项房屋管理工作的现象,从而阻碍了房产管理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2]。比如,相关行政部门对于一些城市地籍注册登记工作,由于忽略了城市土地的注册登记,只登记了位于城市中心的房产以及房屋,在对城市居民落实居民购地或者政府征地时,如果只是将城市的房屋作为登记依据,就很容易出现城市土地被重复征收的现象,不仅会增加城市征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难度,还会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
3.房地产工作中的纠偏措施
3.1明确所有权人
所有权的确定应该严格按照当下资料来进行,房地产相关交易活动的开展比较常见,对于原始资料中涉及的当事人信息模糊的现象,相关部门及政府需要给予相应的约束说明。让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有效证件证明,并且还需要上交上一次的房屋交易信息。
在此前提下,公安部门、房管局以及民政等单位需要共同确定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表明当事人拥有房地产相关登记工作的资格,在确保上述各项工作完成之后,才算完成了整个房地产登记工作。
3.2建立统一登记机关
面对现下我国存在的多头企业登记状况,应该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在省级政府中安排特定的机构来对房地产企业登记工作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实施的地方政府登记机构制度改革即对以往行政管理型地方政府的优化,转换其为具有服务性质的政府机构。面对这种现象,一旦地方政府职能发生变化或者存在相应的问题,社会独立行政机关将无法正确落实政府登记工作。因此,需要政府机构建立统一的居民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各项手续进行简化的前提下,帮助居民落实相关登记证的审核工作[3]。
3.3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
房地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能够全面保障房地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就需要公示相关信息内容,以此来全面保障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安全性。于2015年,我国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其中明确了不同类型资产的登记和界定,从而为房地产相关制度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因此也开始正式实施。在《物权法》中,国家的一些房地产是统一进行登记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缺少统一化的房地产登记流程,在个别情况下,还存在着责权部门模糊的现象。因此,就《物权法》的有效落实,需要具备统一换、针对性的法律予以保障。其中,首先需要确定登记人的相关资格与条件,简化等级申请流程,从而尽可能保障登记记录的真实水平,减少出现相关纠纷的几率,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相关权利[4]。此外,高度重视相关当地产登记审查工作,由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来落实审查作业,从而为整个房地产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这样一来就能够减少登记成本的投入,提升房地产登记水平。
3.4扩大房地产的登记范围
在现行的《细则》中,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包含小产区那房登记相关内容,但是,作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人民力量小型大产权房,其确实不包含在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内容中,小型大产权房好比威胁着农村社会稳定的“炸弹”,如果不对其进行妥善处理,就很有可能引起多方面的社会安全问题,从而造成大的社会动荡,因此,应该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对房产确认等多种方式予以统一,让小产权房依法获得房地产产权登记人的身份。
4.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展望
不管是使用大数据分析系统还是多媒体信息技术,都需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登记工作的严谨性,将房地产登记工作的重点放在完成区域性联网之后的全国联网延伸方面。这样一来就能够充分保障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且在法律层面实现对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角度而言,房地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落实,对于彰显服务型政府的相关职能和政府公信力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涉及到的信息共享工作和跨部门合作,只要在上级政府部门的协调下高效完成,不管是其精准性还是其工作量,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结语
总而言之,在房产价方面,我国民众的主观理念非常强烈,其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相关工作的关注度也非常高。对于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不管是登记环节的当事人还是政府的相关机关,都需要以中肯、严谨的态度妥善应对各项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整个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王凌翔.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7):67-68.
[2]孙曼云.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问题分析[J].知识经济,2018,(02):62-63.
[3]李璞.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7,(20):233.
[4]李岗.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问题及应对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7,(15):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