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现状

发表时间:2021/5/25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连莲
[导读]
        丹东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自1979年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引进招投标制度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发展迅速,招投标资金总量不断增加,招投标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部门领域不断拓展。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建立的背景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在全球经济与法律一体化、网络化、电子化的冲击面前,在先进国家和地区招投标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趋势面前,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无法适应我国快速发展、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市场经济实践。
        目前,整个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事物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伴随着矛盾和问题的产生,招投标的发展同样遇到了许多问题。
        1. 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
        招投标一般分为项目招标准备、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开标前会、开标、评标几个阶段。有的项目没有按着招投标法以及其他政策规定进行招投标; 有的招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最低要求, 专家组不符合要求;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 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 譬如一些分项工程的汇总表、地质资料、工程量等进行有意识的缺省, 给投标人带来大量麻烦和工作量; 各种费用居高不下, 投一个标花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工本费, 且名目繁多。一期工程当中, 投标企业要先交工程总造价的10% 作为保证金方可投标, 多家投标企业总和可达几百上千万元, 一旦工程由于某种原因长期不开工, 保证金长期得不到退还;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 自行招标的能力资格不符合要求; 确定中标人程序不规范等, 一些项目在对投标人预审阶段有目的的划分、调整标段或有意识取消个别投标人资格; 有的有意识安排某一标段的所有投标人等。
        2.评标专家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工作小组,其与招标关系,只能是一次性。现有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专家良莠不齐,影响评标质量,评标管理办法错误地给了评标委员会太多的权利。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性的,不应该是决定性的。在没有严格约束的监察权力,评标专家名单一旦泄露,评标专家极容易被操纵,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不法分子泄露评标专家名单,使评标专家受到生命威胁,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出现监管乏力、联合检查流于形式。
        这些年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政府多采用分部门核准、联合检查的方式。分部门核准是建设项目在招标前的报审和招标后的备案。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一部分是靠投资拉动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管是没有更多精力的,也只能是事前批准,事中缺位或疏于管理,事后检查的工作模式。而事后的联合检查往往是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严、较轻。
        4.招投标人违规问题。
        有的招标人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搞虚假招标、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经批准采用其它招标方式;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有的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有的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有的非法转包,甚至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改革建议:
        (1) 要依据招投标法全面建立和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执法执行和监督力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招投标法除了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 应遵循的原则等外, 还明文制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等, 即总结了我国历史实践的经验, 又吸收了国外先进经验,是一部规范我国投资项目管理和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必须在项目招投标中用招投标法来统一我们对招投标的思想认识, 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执法执行和监督力度,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项目招投标秩序, 对有关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有关招投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一些项目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和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地方和行业保护、行政干预等现象应采取措施坚决纠正。使我国招投标市场朝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2)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应当锁入交易柜子留二把钥匙,由二个监督部门人员管理。改变专家库库容有限,专家专业不齐,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评标专家,在平等竞争基础上,多中选好、好中选优、选中选强,确保评标专家队伍优良、德才兼备、资源优质且足够用。由业主、代理机构对评标项目中各评标专家评价打分,建立约束、评价、淘汰机制。
        (3)国家成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组建该机构延伸至县级政府,统一执法。变各部门各地区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研究和制定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招投标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招标的核准与备案,全过程监督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避免多部门执法,统一管理模式,设立招投标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各地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及行业政策法规、项目动态等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使每个潜在投标人都有知情权、参与权,对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申诉。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各部门的招投标活动都有自己的有形交易市场,难以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难以实施依法规范操作。因此,要建立各地区统一管理的有形交易市场,使所有招投标活动都必须在该有形市场内进行,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的事中监管。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一是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问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
        (4)近几年来,政府对招投标监管的成效斐然,大批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封。但往往还把焦点集中在招标人受贿行为中。年年都有高管下马,原因之一就是有投标人前赴后继不断的攻关,虽然处罚了很多人,但是有些人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所以需要加大力度,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行为。
        对于招投标来说,要保证竞争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监管公平。对各级监管机构来说,就是要大公无私地制定投标游戏规则,还要带头执行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应在游戏规则内从事公平的竞争活动,公平对待每一方,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综上所述,招投标市场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监督体度不完善. 我们只有通过改革市场管理体制、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建立健全公平公正、规范的保障机制,确保招投标市场向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左颖.浅谈招投标的现状及对策
        [2] 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
        [3] 李建宏.工程招投标现状及改进措施分析
        [4] 蔡新明. 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及防范措施思考
        [5] 叶朝青. 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优势探讨
        [6] 姚媛媛,梁峰. 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与管理探讨.建筑与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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