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旭 冯国楠
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 河北 保定 071100
摘要:在新形势下,我们国家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建筑各式各样,越来越多人口涌入城市,这给城市消防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大量资金损失,严重的会导致人员伤亡。为了有效提高消防工作水平,相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并落实消防监督管理措施,首先需要全面了解当前各区域在消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积极调整管理理念和方法,以此来减少火灾频率并降低火灾损失。
关键词:新形势;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1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长期以来,消防部门执法边界不清很大程度反映为工作目标与实际履职能力不相符,对本部门履职能力缺乏理性、客观、科学的判断与定位。在消防救援部门“三定”方案下达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单一监管”向“综合监管”、从“管事”向“管人”、从“查隐患”向“查责任”转变,其中对原有执法模式的改革,涉及到监管对象、监管手段的变革,相关研究应当加快提上议事日程。加之,目前消防救援机构已经整体转隶,和原本作为末端监管触角的公安派出所已分属两个部门,监管工作少了重要抓手,全面覆盖型的专项治理模式亟须改变。
1.1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手段
深入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为主、以专项治理为辅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厘清双随机监管与“运动式”专项整治的边界,消防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都以双随机模式开展,减少“任务不封顶、责任无边际”的状况。
1.1.1科学制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等,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其他部门对象库,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清洗,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消防检查对象“专业库”,并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人员,并按照岗位、职务、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要根据职务、岗位等设置不同的抽取比例,专职消防监督员的抽取比例要高于其他岗位人员。
1.1.2合理安排抽查计划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检查目标和法律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监督点、风险点和专业特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批选定检查目标和法定检查人员,原则上按月确定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的份额和频次,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操作力度,防止过度检查和对居民的法律干扰。对重点占领区,可能出现被告人多次投诉和严重违法逾期记录的,可适当增加检查份额和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风险较低的占领区,对守法守信记录的突出检查对象,可适当减少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1.1.3保证全过程公开透明
检查目标提取的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可以邀请反腐监督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对整个过程进行抽查,并追溯责任。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它可以吸收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的参与,通过听取专家的咨询和意见,辅助具体领域的检查,满足专业检查的需要。要规范处理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的守法意识。要加强成果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检查方案和结果,扩大警示教育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1.2强化主体责任,筑牢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基础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则:“坚持安全自查、风险自消、责任自负。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是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践操控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要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在法律法规层面,应当对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方法、途径、内容进行明确细化;二是应当从中归纳出消防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抓手,要从查隐患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转变为对社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的过程中,“单位自查、部门监管、技术防控,“媒体监督与群众参与”是人民防空与技术防范、媒体监督相结合的产物。要建设“智能消防”系统,引导社会单位将消防控制室主机自动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完成远程监控中心与消防控制室监控设施的同步运行。一旦发现问题,远程监控中心将立即执行上报标准,书面通知辖区消防组织和社会单位,完成消防安全多重防控。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提示,在政府网站设立消防安全专项活动专栏,曝光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隐患整改。
1.3细化职责分工,理顺与相关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边界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监管工作分为三个部门机构齐抓共管,分别是消防、住建和公安派出所。对建设工程阶段(包括装修工程),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畴;对已投用的场所建筑,则由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监督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属于法律规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地带,亟待进一步明确。因此,有必要细化分解《消防法》对不同监管阶段的职责分工。
1.3.1与住建部门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属于住建部门行业管理的重点领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相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明确为由住建部门实施监管,并在消防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查封。针对已投入使用的场所,如存在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情况,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住建部门落实查处。
1.3.2与公安派出所方面
亟须对公安派出所可承担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督促整改范围进行明确,推动公安派出所有序、有效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3.3与基层乡镇、街道方面
亟须在法规或政策层面,对消防安全管理最末端“触角”的工作范围、工作措施、履行方式、执法权限等内容进行细化。当前,应当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范畴,明确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采取赋权或者委托的方式明确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消防执法内容,打牢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基础。
2结语
权责相一致,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边界,决定了行政部门执法工作的基本范围,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实施执法行为,或者存在法定职责不履行时,即涉及到执法责任的归属确定。长久以来,学界和消防同人有关消防部门执法职权边界的讨论持久不息。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内容包罗社会诸多方面,另一方面基层履职时也时常遇到力所不及、履职“不能”的现实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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