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靖
江西工程学院 江西新余 338000
摘要:协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委员会提出的一项新的发展理念,它要求我们在注重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要把增强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相结合,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教育作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关乎着社会能否协调发展实现的程度。而教育公平问题严重影响着协调发展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尤其是农村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严重影响着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本文从教育的概念以及教育公平与协调发展的关系入手,分析当今农村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从而希望为促进农村教育公平以及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教育公平,资源配置
一、教育公平的概念
教育公平指的是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享有同等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享有同等的教育对待,享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 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教育公平包含接受教育人员的起点公平,整个教育过程中所实施的教育制度以及受教育者是否受到平等对待的教育过程公平,以及全体受教育者在经济,地位,等条件不同的条件下是否获得平等的教育结果,也称为教育质量公平。
二、协调发展与教育公平的关系
(一)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
高等教育公平能够增进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只有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积极提高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公平的程度,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大力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是实现协调发展重要途径
教育是实现科学知识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并且通过教育可以高效能地扩大科学知识的再生产。教育的主要职能是传递人类已有的科学知识,同时也肩负着发展科学、产生新的科学知识的任务。尤其是高等教育,更是担负着科学知识再生产的功能。协调发展的建设,需要大量高层次人才发挥其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可以使我们的人才不被流失,可以使很多贫困子女有学上,能够让每个人平等的享有国家赋予的这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三、农村子女教育公平存在的问题
(一)地区导致教育入学机会不均
按照经济水平来划分,可以将我国划分为三个地区,分别是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我国目前招生计划按照“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制度来进行招生,根据我国各省市教育招生人数的统计调查来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招生人数越高,如上海、北京、天津地区、经济较弱的地区招生数就比较低,如云南、贵州,甘肃等西南西北偏远地区。这种区域的经济水平差异严重影响着高校招生人数的多少,不利于各地区协调发展,虽然国家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比如研究生报考地区偏远地区的分数明显低于一类地区,但是由于这些地区经济落后等原因,还是较少考生愿意报考,招生人数还是不理想。
(二)阶层拉大导致教育不公平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收费一再增加,造成学生中一个规模不小的贫困生阶层。许多农村和贫困家庭的子女被高昂的学费拒之校外。非义务教育高收费的后果之一,是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由于继续升学十分昂贵,在经济上难以承受,他们选择了辍学。应当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仍然是稀缺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分担部分教育成本是合理的。由于接受教育的程度与获得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的正相关关系,人们对缴费接受稀缺教育机会也是普遍认同的。但成本分担并不意味着高收费,应从我国实情出发,与大多数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农村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政府提出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的相关政策
政府如何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第一,教育部门要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对等的原则和补差的原则。第二,对政府投入较多的重点大学,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以防止教育资源浪费;第三,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如政府的教育资金不足,应出台新的鼓励性政策,鼓励企业、私人投资教育,以解决目前教育供求紧张的矛盾;第四,教育部门要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作为行政部门,要精兵简政,减员增效;作为学校,要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的教育质量,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佳的效益。
(二)教育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
教育公平的实现不单单只是依靠教育制度的逐步完善,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和文化背景,这样就对教育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家境条件好的学生可以有较好的学习条件,父母文化程度高的学生从小可以接受较好的文化氛围,而那些家境不好文化背景弱的同学就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发达国家一般都采用积极地教育政策来消除教育领域存在的不平等问题,这种政策主要是补偿教育计划和积极差异政策,这些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使教育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帮助在经济情况或者文化背景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逐步认知能力,以便于使他们摆脱不利教育地位的恶性循环”。
(三)优化教育机制体制,健全法律建设
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的原因,除了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的基本国情外,还有一些“腐败现象”以及法律制度原因。为此,要在教育立法上不断健全和完善。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是实现教育法治化,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这些法律体现在:确定所有学校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不允许歧视普通学校或所谓差学校,更不允许歧视私立学校;保障所有受教育者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确定政府助学贷款的法律制度。为了保障教育平等法律精神的贯彻执行,必须从法律程序上确实保障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法律公平制度。当前, 我国在教育投入、高等教育、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女性学生入学、就业问题、扫盲教育、业余教育等有关促进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都急需教育法律予以规范和管理,在教育立法中尤其应给予重视。
五、参考文献
[1]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田晶.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
[3]杨锴.当代中国教育公平[D]2006.
[4]朱金花.吉林大学.教育公平:政策的视角[D]2005.
[5]赵洁.湖南师范大学.论社会转型中的教育公平[D] 2004.
[6] 杨东平.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