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官司无赢家——《漫长的诉讼》读书笔记 殷诗渊

发表时间:2021/5/26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4期   作者:殷诗渊
[导读] 故事开始于1968年美国波士顿沃本小镇的东部。沃本市政府为缓解小镇东部居民的用水问题,在1968年凿了两口井来采集阿贝霍纳河地下丰富水资源。自供水系统建成、向居民大面积供水起近十年里,沃本市先后有12个孩子患上白血病,其中8人住在半径1.5公里的区域内,6人是一墙之隔的邻居。
                                                                          殷诗渊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一、案由介绍
        故事开始于1968年美国波士顿沃本小镇的东部。沃本市政府为缓解小镇东部居民的用水问题,在1968年凿了两口井来采集阿贝霍纳河地下丰富水资源。自供水系统建成、向居民大面积供水起近十年里,沃本市先后有12个孩子患上白血病,其中8人住在半径1.5公里的区域内,6人是一墙之隔的邻居。
        1979年春,沃本市东北部184桶工业废料的出现使得白血病患儿家长对水质产生怀疑,被污染的井水或许是十多个儿童患白血病的元凶。同年12月,美国疾控中心着手调查沃本地区可能存在的白血病集中高发现象。
        为查明孩子患病真相,并找出污染水源的罪魁祸首,受害者家属集结起来寻求律师帮助。作为28名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施利希特曼经过几番内心挣扎和利益权衡,于1982年5月14日正式向长年拥有水井周边土地的两家公司贝翠斯食品公司及W.R.格雷斯公司提起诉讼。
        二、诉讼困境
        (一)资金难题
        人身伤害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诉讼前期律师需垫付的较高费用,且沃本案属于群体性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具有一定的地域普遍性,调查费用绝非小数目。为了给受害群体争取更多的损害赔偿和利益补偿,施利希特曼律师只有找到财力足够的公司作为起诉对象,才能使胜诉不光是实质公平的体现,也是律师和原告在金钱收益上的共赢。
        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通常是集体诉讼,美国为防止爆发性诉讼,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诉讼前期预计投入的资金往往就使原告望而却步。沃本案作为侵权之诉,其诉讼费是按诉讼标的缴纳的,对无法负担高额诉讼费用的个体而言就存在一个悖论,因环境污染致病致贫的原告,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而使诉讼所获赔偿金额不理想。环境诉讼耗时长、起诉成本高且很可能投入巨大成本后依旧没有结果,或者最后获得的赔偿根本无法弥补受害人多年所受伤害,在这种情形下胜诉对受害人几乎没有任何意义。无论是与环境相关的公益诉讼还是个体私益诉讼,打破资金难题都是促进当下环境诉讼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
        (二)诉讼主体复杂性
        从起诉主体来说,沃本案是集体诉讼,白血病患儿的家长们自发联合起来,推动水质污染事件逐步进入法律程序,在诉讼的最初原告集体的目标是一致的,找出孩子患病的真相并要求侵权人受到相应的惩罚。但随着诉讼的耗时越来越长,耗费精力和投入资金也日益增加,一边是金钱匮乏带来的生活压力与家庭的分崩离析,一边是个人负罪感促使对子女患病真相的刨根究底,原告们的诉讼请求逐渐分化为两派:一是可以接受庭外和解,只要侵权人同意给予高额赔偿;一是拒绝和解,反对将生命与金钱划等号,证明孩子死亡是污染所致并要求侵权人承认错误、弥补损害,追求实质正义是他们的最终目标。诉讼请求的不统一使得施利希特曼律师在与对方律师的谈判中有所桎梏,诉讼渐渐陷入困境之中,难以推进。
        另一面,起诉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沃本案的致命缺陷。美国环保署调查报告显示“两口井周边一英里范围内存在多个工厂”,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井水污染是由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工厂造成的。经过对多个不确定污染源工厂资产的评估,加之相关领域教授提供的专业性意见,施利希特曼律师最终决定将W.R.格雷斯公司和贝翠斯食品公司这两个明显有支付能力的公司确定为本案被告起诉。


        (三)政府干预
        随着经济政策、时局的变化,政府对污染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在大力发展经济时期,环境污染不可避免,政府为鼓励支持当地企业蓬勃发展从而于政府有税务上的贡献,往往纵容污染的发生,“先污染后治理”是常态。该案中几个被告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坐拥数十亿美元资产的大公司落入法网带来的社会影响是无法忽视的,大公司职员面临失业危机、当地财政税收锐减等一系列问题都一定程度左右了法官的决策,在斯金纳法官和被告代理律师的刻意引导下,“陪审团失控”,案件处理结果不尽人意。
        沃本案中政府干预并非典型,但不可否认的是,环境诉讼议题与宏观经济联系密切,考虑到环境治理的成本和效益,天平向经济发展倾斜也在常理之中。当国家中央没有强调突出环境保护政策,并将环境议题置于经济发展之前时,地方政府对当地纳税大户企业的保护也是阻碍环境诉讼顺利进行的绊脚石之一。
        (四)取证困难
        沃本案要使两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证明:其一,化学物质是从这两个公司排出的且造成了该地域水质污染;其二,水质中检测出的四氯乙烯、三氯乙烯等化学物质致癌,与该区域内的小孩患白血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前一个证明,在原告律师不断追索真相的努力下、在良心未泯的职员帮助下,通过比对多个不实证词寻找漏洞,得以证明W.R格雷斯公司有排放污水的行为且造成区域水质污染。但后一个证明并非法律知识和专业询问技巧所能解决,它涉及到环境科学、医学鉴定等多个技术研究领域。在当时的美国甚至是全球对白血病的病因都没有一致结论的情形下,仅有数据表明白血病患儿数量与污染物质排放含量成正比,二者有相关性,但却无法证明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污染物致癌的取证阶段到此陷入僵局。
        三、环境诉讼的思考
       (一)金钱与正义的平衡
        为正义为公理固然高尚,但是能推动起诉车轮的,还是金钱。一场官司有没有必要进行,进行到何种投入程度,关键因素在于律师对胜诉的把握和事后赔偿金额的预估。在沃本案中,律师和患儿父母最初都坚持讨要一个判决,父母坚持的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和敬意,被告道歉、心灵救赎是他们的追求,实质正义高于金钱;但律师坚持的除了正义,还有对金钱和名誉的追求,这就需要律师在金钱与坚守代表正义的职业伦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职业伦理与人性伦理的交织挣扎在律师这份职业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律师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国家公民,其次才是职业。倘若连最基本的做人所应当具备的人性都背弃,遑论职业。圆滑世故、唯利是图绝非律师的代名词,律师在追逐名利的同时,对正义的坚守不应当放弃,寻求金钱与正义的平衡是这份职业应有的出路。
        (二)借力媒体,推动环境治理
        施利希特曼律师对沃本案的了解源自《波士顿环球报》关于白血病集中高发的报道,当马利根让他负责如此重要而知名的案件时,他受宠若惊。试想,倘若沃本案最初未曾有社会关注,且其案情的复杂和胜诉的难度系数不变,施利希特曼作为一个律政新人,是否仍会选择接受这个案子就未可知了。由此可见,媒体曝光对案件的推动作用不可小觑。
        在当下的中国,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借助媒体曝光,引起民众广泛关注,同时也使得相关部门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在社会舆论的带动下,不少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不承担起防治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发展理念和经济模式都向着健康环保的态势演变。
       (三)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沃本案是由患儿家长提起的人身损害私益侵权诉讼,美国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原告还要面临极大资金压力来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我国,涉及环境侵权的诉讼,法律规定由污染排放者承担举证责任,鼓励受害者积极维权。但诸如沃本案之类的水质污染等公共领域的污染,所侵害的绝不仅仅是私益,公共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将既侵犯私益又侵犯公益的环境相关诉讼统一归于公益诉讼,由国家相关部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起诉,为环境污染和资源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靠保障,资金问题、地方政府干预、取证困难等困境迎刃而解。
        沃本案的实践教训给了我们警示,健全完善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弥补受害群众人身财产损害、严厉打击不良企业意义重大。一方面,应当积极构建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将环境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另一方面,构建全社会联动机制,推动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实施,促进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美】乔纳森·哈尔:《漫长的诉讼》,第1版,李文远,于洋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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