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650200)
摘要: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和预防毒品犯罪。现阶段国内毒品犯罪形势非常严峻,严惩毒品犯罪时预防和控制毒品犯罪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死刑作为一种极刑,直接剥夺了死刑罪犯的生命,连同培养死刑成长的社会资源也随之浪费,执行死刑似乎有违《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这也是目前针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存在争议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通过毒品犯罪死刑判处的案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第二部分探讨了司法审判中毒品犯罪死刑的量刑标准,旨在为毒品犯罪司法审判量刑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量刑;司法实践
引言:
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死刑一直都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封建统治开始,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并贯穿了整个历史发展的进程。至今,死刑还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刑法体系中的刑法手段。然而从20世纪开始,全世界关于废除死刑的争议一直不断。从199年-2001年,几乎平均没年就有三个国家废除死刑。在这期间,关于死刑废除争议反复被提起。事实上,早在1849年罗马最早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废除死刑。2009年12月29日英国毒贩阿克毛因走私毒品海洛因在中国被执行死刑,这一事件被爆出后轰动了世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全球又一次大范围就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发生争议。在此之前,2008年中国刚完成了针对“死刑改革”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57.8%人支持死刑,有14%的人反对死刑,有18.2%的人对死刑改革说不清楚。从调查结果来看,中国公众对执行死刑的支持率相对较高。大部分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法律是捍卫争议的标准,废除死刑等同于动摇的法律的公平性。介质2017年底,全球已经有10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中国、日本、美国(部分州)、印度等国的刑法体系中仍旧保留了死刑。中国对死刑采取了以限制为主的手段,针对重大型犯罪还是严格慎重的使用死刑。在国内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下,研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及其探索对全球废除死刑背景下更加合理规范的司法审判量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体系中毒品犯罪死刑适用
(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案例
2020年6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8起毒品犯罪案例,其中被判死刑的有9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有4人。以下为部分死刑适用的案例;(1)持枪拘捕射杀民警案。以大爬、岩温龙等为团伙的境外走私入境毒品案中,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RUGER(鲁格)9.00mm制式手枪1支、GLOCK(格洛克)9.00mm制式手枪1支、9.00mm制式手枪弹20枚。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毒品再犯案。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朱曾辉被检查到携带毒品,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3974克,以及毒品鸦片3132克。后朱曾辉以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3)网络高薪招聘,诱骗他人运毒案。刘永萍、邱梅、高勤豹等恶势力集团在中缅边境实施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诱骗他人运毒、故意伤害他人等行为,后被法院判处刘永萍等人死刑。(4)组织领导黑社会,胁迫他人运毒案。石扎阿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诱骗、胁迫他人犯罪。以石扎阿发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组织多人大量走私、运输毒品。
最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运输毒品罪,及还触犯其他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5)吸毒产生幻觉,实施故意杀人案。昌大宏在家细度后产生幻觉,携带管制刀具连刺秀英村太某30遇到,致其当场死亡。因吸毒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二)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毒品犯罪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或有及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严重,数罪并罚;或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大爬、岩温龙不仅走私贩卖毒品,还持枪射击民警致一名民警死亡,且查获毒品数量巨大,走私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片剂,且数量巨大。甲基苯丙胺片剂属于新类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冰毒的2倍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被告大爬、岩温龙犯罪行为严重,罪责相当。二人以走私、贩毒罪严重,且持枪袭警至死,符合死刑量刑标准。朱曾辉携带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鸦片,且数量较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曾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符合死刑量刑标准。刘永萍、邱梅、高勤豹在毒品犯罪活动中发生的犯罪类型多,且带有黑社会恶势力团伙性质,情节及其严重,严重影响边境安全与稳定,危害社会秩序。死刑量刑符合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毒品的主犯,并以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符合坚决判处死刑的情形。石扎阿发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胁迫他人运毒。死刑量刑适用毒品犯罪主犯、职业毒贩,且社会危害性大,贩毒行为造成的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死刑的情节。昌大宏死刑量刑适用于吸毒且构成故意杀人组,符合死刑适用标准。
二、司法审判中毒品犯罪死刑的量刑标准
(一)唯数量论量刑标准
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中过去曾出现过以毒品数量量刑的标准。即在司法实践中以毒品量的大小进行量刑。这种量刑方式极易导致重刑化的发生。假设甲罪犯携带的毒品是在10000克的淀粉中混入了100克的冰毒,与乙罪犯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100克相比,从携带量大小来看,显然10000克大于100克。但将10000克混入100克冰毒的粉末分给1000个人,其社会危害显然不及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造成的危害大。但刑法有规定,毒品犯罪不易纯度折算作为量刑标准。因此单纯唯数量论作为毒品犯罪死刑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危害性量刑标准
死刑的本质是为了预防和惩戒重大犯罪。从死刑存在的本质上分析,其根本原因是为了警示重大犯罪者。在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以危害性作为量刑的标准。因为对危害性定义较广,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情形和标准也就放宽了。在刑法体系中毒品犯罪的量刑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死刑废止和死刑适用标准。以毒品犯罪的危害行为量刑标准,可以通过全面的分析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禁毒形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人在毒品犯罪活动中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这种量刑方式符合死刑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中国死刑量刑的严格、谨慎的司法理念。目前,国内毒品犯罪死刑只适用一些重大毒品走私、贩卖、制造毒品集团或团伙的主要犯罪分子,或数量大,或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死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以综合考虑危害性为主。
三、结语
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全球的大趋势。在全球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中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在司法量刑的实践中要慎用死刑。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其恶劣。贴别是重大型毒品犯罪团伙,是有组织、有目的的实施犯罪,其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人道主义。但基于毒品犯罪行为有大有效,犯罪类型多样,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在毒品犯罪量刑中应对罪责进行区分。针对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毒枭,要综合分析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法定为死刑。在量刑中,裁判者还是需要严格审慎的决定死刑的适用,确保将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
参考文献:
[1]郭恩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与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0(06):30-33.
[2]盛国文.宽严相济政策视野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1(26):176-177.
[3]陈伟.对我国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的反思[J].理论探索,2017(02):10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