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310000)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在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中也出现很多的“过度”现象,比如过度消费、过度投资、过度包装、过度装修、过度医疗、过度教育等,其会给人们造成程度不一的困扰,而在民商事合同的履行中,“过度履行”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通常民商事合同的双方会按照合同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极有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出现过度的问题,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民商事合同中的“过度履行”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民商事合同;“过度履行”;表现
引言:
“过度履行”也属于一种违约,相比于传统的违约形式,比如一方当事人偷工减料、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等的情形,过度履行则是让另一方当事人过多的承担一些义务,比如在产品的生产上,一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超出合同要求的数量,却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也额外支出这一笔费用,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需要程度更多的产品以及支出更多的资金,甚至会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划,不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必须要明确“过度履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合同管理,保证民商事合同的有效实施。
一、民商事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民事合同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为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明确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民商事合同订立的基本依据是《合同法》。
二、民商事合同中的“过度履行”
(一)过度履行的产生
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违约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等,过度履行一般指的就是不适当履行,比如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
(二)过度履行的构成要件
过度履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过度履行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只有这样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才有可能出现过度履行的违约责任;二是过度履行须合同一方对义务的履行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数量、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或者严重违反适度原则,比如过度医疗中,医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滥用药物,或者是要求患者接受高于其实际需求的检查环节等;三是过度履行须无正当理由,且当事人双方并未就第二点达成合意。
(三)过度履行的表现
1、买卖合同中卖方多交货物
多交货物,即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在这一行为中,买受人可以拥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并且需要按照以下情形来实行自己的权利。在交付货物超出数量的情况下一是由买受人决定其是否接受多交付的货物,以及是否支付多出的货款,基于此,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并就货物数量形成新的协议;二是当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那么要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代为保管,此后需要出卖人承担部分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并支付给买受人一定的保管费用。
2、买卖合同中卖方过度履行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中还存在卖方过度履行附随义务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过度包装,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市场环境变化较大,商品本身的价值固然重要,但是包装质量也会影响到商品的销售水平,这就导致一些商家会通过过度包装的手段来提高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就导致买方也需要付出更多的金钱,而且资源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也可以拒绝过度包装的货物,只需要退回货物让卖家重新包装即可,而且一般来说,买受人不能因为过度包装的原因解除合同。除此以外,如果卖方通过过度包装的商品进行商业欺诈,那么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
在一些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选择运输工具,合同法第300条规定如下:“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超过定作人的要求
《合同法》第262条对于“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有以下规定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应当在定作人不同意交付的情况下负责修理或者调换,并支付逾期的费用。
5、医疗合同中医生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门诊医疗合同中,由于患者自身的专业水平限制,过度医疗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患者如果不满医疗机构的过度履行,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四)过度履行的法律后果
1、过度履行一方获得额外利益
在买卖合同中,过度履行一般指的是交付货物的一方交付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或者质量,买受人同意的情况下则需要额外支付合同规定以外的价款,这时候过度履行的一方无疑会获得额外的利益,但是买受人却要支出额外的购买成本。
2、过度履行一方承担经济利益损失
如果在买卖合同中,过度履行一方交付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或者质量,但是买受人不接受,不同意额外支付合同规定以外的价款,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理,即过度履行的一方系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高于原合同约定部分的价款,如果过度履行的一方只是一般果实,则需要结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考虑价款金额的支付情况,秉持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处理。
3、过度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事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让过度履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是买卖合同中,过度履行一方交付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拒收并通知卖方,并在卖方取回之前妥善保管,此时买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过度履行一方交付超出合同规定质量的货物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也导致过度履行一方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有法定解除权,卖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通过赔偿等方式来弥补买方的损失;二是在承揽合同中,过度履行的一方往往会擅自提高服务标准,交付的工作成果也会超出合同规定以外,但是由于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内容,如果解除合同就会造成资源的过度浪费,在这一情况下,有必要实际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出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过度履行可以降低量一方的支付价款,一般过失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酌情进行支付。
4、过度履行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些过度履行的行为还有可能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比如在医疗领域,过度医疗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也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过度医疗行为的不可取之处,但是实际上部分医疗人员经常会为了创收而给患者增加超过患者需要的医疗仪器,甚至是一些不必要的医疗药物,导致患者因此受到一些人身上以及财务上的损害,这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促使过度履行的一方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事合同在履行期间出现的“过度履行”问题给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过度履行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同时还应该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护好当事人的利益,以便更好的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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