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青 马少净
安阳工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摘要:国家建筑废物处置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监管目标、义务主体、监管模式和主管当局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无法适应目前建筑废物处置法律规定的转变趋势。在规范目标、立法制度、主管机关责任分工、规范模式、具体制度和法律责任优化等方面,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建筑废物处置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建筑垃圾处理;循环经济;规制转型;法律制度完善;
前言
随着城市化的继续,建筑、钢铁、水泥等行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建筑废物的积累也成为一个紧迫问题。目前,建筑废物处置方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新的填埋场,在固定地点掩埋或倾倒建筑废物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第二类是建筑废物的回收利用。从长远来看,回收是处理建筑废物的最佳方式。然而,目前的建筑废物回收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包括缺乏适当的法律框架来管制建筑废物,缺乏符合市场的管理工具,政府之间职能重叠,以及不同行为者之间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建筑废物处理方法和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好。本文以循环经济理论和科技进步为基础,分析了建筑垃圾回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回顾了中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筑垃圾法律制度的途径,供参考。
一、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1.建筑垃圾处理法律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今后我国的城市化将继续以每年0.8%的速度增长。随着建筑部门的迅速发展和建筑规模的扩大,建筑废物不仅增加了占用空间,而且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造成了环境问题。诚然,城市化为我们带来了更丰富的经济、更轻松的生活和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农村人口正在逐步向城市迁移,城市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是,与此同时,住房需求将继续增加,由此产生的建筑废物将增加,从而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因此,进一步改善城市建筑废物管理,特别是资源管理尤为重要。尽管国家立法载有关于城市建筑废物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差距。鉴于以上所述,面对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垃圾的增加,迫切需要完善中国城市建筑垃圾回收立法,并按照循环经济原则,逐步使建筑部门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意义
(1)理论意义
研究回收建筑废物的其他方面很重要,但法律文书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文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该文件限制了建筑废物,只涉及城市建筑废物,从而使研究更具相关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应对城市建筑废物回收法律制度的挑战,建议制定一项关于建筑废物回收的具体法律,建立和改进具体和运作的制度,例如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城市建筑废物收集制度 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整个处理过程,引进外国最佳做法,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城市建筑垃圾回收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2)实践意义
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主要是焚烧和填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关于回收建筑废物的明确法律规定,许多建筑单位往往有意或无意地避免了回收建筑废物的问题。针对实际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建筑废物回收管理机构,成立一个建筑废物回收行业协会,监督建筑单位的行为,跟踪建筑废物的生产、使用、收集、过境、回收等的整个过程。,改进网上信息平台,监督建筑单位建筑废物回收的整个过程,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执行,并确保与建筑废物回收相关。
二、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1.立法指导思想缺乏先导性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城市居民对人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立法进展落后于时代步伐,城市建筑废物处置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城市建筑废物处置未能在环境立法中得到充分考虑。
2.政府主导作用的缺失
城市建筑废物无法有效回收,因此需要更多的建筑废物处置场地。
然而,在城市土地短缺和城市土地价格高昂的社会背景下,处理城市垃圾填埋场、填埋场和填埋场的能力往往不足。企业或个人只能将建筑废物运到远离城市的处置场地,从而增加了城市地区建筑废物处置的费用,并造成了非法处置建筑废物的问题,例如非法的垃圾填埋场和利益驱动的垃圾填埋场。此外,政府规划失败、缺乏主动性和管理知识导致我们城市不断出现建筑废物处理问题。
3.执法缺乏法律依据
在执法方面,执法是实现法律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在执行城市建筑废物处置法的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城市建筑废物处置立法的立法监督,城市建筑废物处置当局对该法的有效执行受到限制。
三、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1.立法目的宜规定为防治污染兼顾综合利用
现行立法规定,污染控制应侧重于建筑废物管理,这显然不符合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对建筑废物的法律管制应基于建筑废物的处置和建筑废物的回收、减少和再利用的综合管理。《循环经济促进法》第33条规定了综合利用建筑废料的原则,积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适应发展趋势。然而,该条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需要制定具体的行政条例,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废物在生产、清理、中间处理和再循环的各个阶段的行为。今后关于处理建筑废料的立法应着眼于促进建筑废料的回收利用,保护资源的使用,并确保建筑废料的处理符合环境保护条例。
2.主管部门职责的合理配置与协调
目前,建筑废物管理系统由市政环境卫生当局管理,并由几个部门协调。处理建筑废物不仅涉及城市环境卫生当局,而且涉及发展改革、金融、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运输、工业和贸易以及执行《公约》的行政当局负责城市环境和卫生的地方当局负责日常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工地的管理。 公安部、交通警察部负责收集无合法来源许可证的建筑垃圾收集车,交通部负责改装建筑垃圾收集车,环境保护部负责预防和控制建筑垃圾收集车的污染。
3.法律规制采取直接行为规制与间接行为规制结合的方式
建筑废物的减少、回收和再利用可以通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来实现。在获得新建筑的建筑许可证以及拆除和拆除许可证之前,必须获得和公布建筑废物综合使用许可证,使行政当局能够规划、发放许可证、制定标准和对处理建筑废物实行行政处罚,从而加强了建筑废物的整体管理为了指导建筑废物的处置,主管当局应制定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的建筑废物处置标准。同时,可以对信息工具和经济工具进行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管目标。建筑工地有义务公布有关处理建筑废物的信息,并披露违法企业的具体身份和行为。与此同时,考虑到利用建筑废物资源并非完全以市场为导向,而是有益于社会,国家应采取财政支助和税收优惠等奖励措施,促进建筑废物的综合管理。
结束语
总之,尽管我国开始使用建筑废料的时间较晚,城市使用建筑废料的效率较低,但建筑废料处理技术在开发方面都相当发达。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良好做法,考虑建立一个管制建筑废物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秋义.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1.
[2]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俞金香,李玉.基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循环经济法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循环经济立法选译[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
[5]孙国强.循环经济的新范式: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6]王卫国.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7]胡智钢,韦佳.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中的应用[J].建设科技,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