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下的用电检查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21/5/27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21年第5期   作者:王卫东
[导读] 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的用电纠纷中
        王卫东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市015000

        摘要: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的用电纠纷中,相当一部分用电纠纷发生在处理窃电、非法用电等用电检查过程中。用电检查也是法律防范供电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检和用户检查的双重结合,是规范用户合法安全用电的监督者,是供电企业的防火墙。
        关键词:用电检查;法律依据;用电秩序;
        用电检查是供电企业应对窃电和非法用电、解决用电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验电质量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供电企业的防火墙和消防队。完成和完善用电检查,依法维护供电企业权益,使供电企业适应法制化、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一、用电检查工作
        用电检查发展为专业化、专门化的一项业务是在上世纪70~80年代,各地政府联合供电局设立“三电办公室”,工作业务包括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至上世纪末,电力供不应求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拉闸限电”式的计划用电及节约用电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用电检查的职责为从最初“调整负荷、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调整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而随之而来的“窃电”又成为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社会问题,“查窃电”成为了用电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1.用电检查的必要性。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稳定的需要。电力属于高危商品,具有安全运行的不确定特殊属性,如用电侧管理不善或者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安全的不确定性,将向电网传递延伸,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区域电网停电,影响用电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对用户危害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电能属于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供电企业作为权利人对电能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因利益驱使,高科技手段窃电案件越来越多,窃电数量和涉及金额呈上升趋势,窃电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干扰了正常市场公平原则,而用电检查是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公司合法经营权益,制止侵权行为的具体手段和实现途径。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并明确了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建设低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成为国策,人们的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也加大对污染环境企业实施关停断电,都需要供电企业配合开展。每年的“两会”“高考”“中考”“重要节日”,以及政府主导的“重大活动”都需要供电企业开展“保电”工作。
        2.用电检查的法律依据。用电检查工作有法可依。《电力法》明确规定,供电企业有权进入客户内部进行用电安全检查。《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赋予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法律依据。《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法》七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特别列明了“查电人员”,进一步突显了用电检查人员的职责和独特法律地位,用电检查权是《电力法》所赋予的。
        3.如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1)依法经营,规范供用电合同。由于用电检查具体操作流程层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国家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中增加了相应条款。一是明确了公司用电检查的民事权力。用电人应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人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二是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三是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确定。(2)规范流程,注重证据合理有效。在处理窃电、违约用电等用户侵权行为的过程中,保证取证程序合法性和处理过程的正确性。保留的视听资料,如取证采取拍照、录像等,要保证真实性和内容的连贯性。保留的书证,如向相关窃电、违约用电用户开具的《窃电、违约用电通知书》,以及向用户送达的《缴费通知书》等,依法、规范的填写内容,对用户拒绝签收的,可采取拍照录像等,避免发生冲突和出现法律风险。
        三、新形势下用电检查工作中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1.精心实施“双审核”,合同扫描进档案。力求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对因业扩报装或变更用电需要签订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由客户服务中心起草合同文本,经营销部审核后,对于仍然存在的问题再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合同中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重要客户安全管理责任、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配置要求、供电中断情况下的非电保安措施要求及免责性条款等内容是否规范,防止因合同漏洞带来法律风险。
        2.共筑安全防范“防火墙”,明确安全责任相关方。客户安全管控涉及多个相关利益主体,要想真正防范风险,只有做到责任明晰才能实现有效的分工协作,并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供电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客户三方责任体系,明确了在重要客户安全用电管理中各方的工作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其中,地方政府主管电力、安监的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重要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电企业负责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改善供电条件,提高供电能力,为重要客户提供符合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负责定期走访重要客户,巡视设备状况,并指导客户排查治理用电安全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电力客户负责按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负责加强内部变电所的运行管理,负责及时落实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3.新兴手段巧应用,“天罗地网”保安全。供电公司结合省公司“移动作业平台”试点、用电检查管理提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上线等一系列有利契机,切实加强新兴手段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注重日常用电检查过程规范。用电检查员在日常巡检、保电特巡过程中,虽然检查工作单电子化了,在发现某户有违约窃电嫌疑后,用电检查人员往往佯装成“抄表收费”人员,携带录音笔、微型摄像机等器材前往疑似客户处摸底,尽可能固定现场证据。三是注重用电检查工作法律保障规范。供电公司高度重视用电检查中的法律风险规避工作,从隐患通知、法律教育、司法诉讼三个环节入手,对客户安全管理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为用电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撑。
        总之,用电检查工作办法被废止后,具体的操作层面缺失,需要国家层面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理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权利边界,明确供电企业及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为混淆了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与行政机关的“供用电监督检查”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参考文献:
        [1]胡刚.用电检查法律风险常识与风险防范.2019.
        [2]张福兴,浅谈变革下的用电检查工作法律风险防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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