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及意义

发表时间:2021/5/2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胡玲莉
[导读] 摘要:党的十九大将建成法治政府确立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湖北武汉  430023
        摘要:党的十九大将建成法治政府确立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目标,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建设法治政府,关键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期,决定了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关键词:法治政府 内涵 意义
        一、法治政府的概念及内涵
        对于法治政府的概念,学界从许多不同观点中抽象出某些共性,即: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法治政府应当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遵守法律的政府。这些基本共同点也得到了权威部门的认可,普遍认为,“法治政府”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依照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管理国家各项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现政府组织的设定、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违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化和法定化。法治政府中的“政府”,主要指各级行政机关,是狭义的政府。法治政府就是按照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的政府,是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政府的内涵包括六个层面: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六个层面的基本标准,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为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 这是第一次由中共中央颁发的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专门文件,不仅对政府系统,也对各级党委和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就建设法治政府进行通盘部署,有助于我国法治政府早日建成。具体而言:
        (一)职能科学
        职能科学要求改革导致政府职能行使错位、越位、缺位的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理顺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求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既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凡是能由市场这个无形之手调节的事务,政府不能超越职责职权,横加干预。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关系的目标要求:凡是能由公民自己决定和社会自己处理的事务,政府不予干涉,不能错位、越位;但是公民自己不能决定不能处理的事务,政府必须行使职能,不能缺位。也就是《决定》所要求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授权必须为。
        (二)权责法定
        人性的弱点要求政府权力必须由人民授予,政府广泛享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性决定了政府权力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对越界行事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权责法定的原则还要求用法律明文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对政府的职权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政府自设权力以及权力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
        (三)执法严明
        法律是政府行使行政行为的准则和指南,要求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各项决策决定,依法依规履行行政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运用法治思维和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事务。政府行使其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执法严明还包括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对违反各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和事依法查处。
        (四)公开公正
        公开公正包含两个要求即政府行为程序上公开,实体上公正,以此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

公开旨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以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要求政府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不得偏私、歧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实体规范要求。
        (五)廉洁高效
        廉洁要求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不得徇私腐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高效则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履行法定权利义务,提高办事效率。
        (六)是守法诚信
        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首先应当自己守法,然后才能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而且,守法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政府机关及其及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律法规规定特殊情形如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和承诺。如果必须改变的,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损失予以相应补偿。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期。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用法治眼光看待发展改革问题,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凡是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均应及时修改完善,让行政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保障改革成果。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
        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政府是我国最主要的执法主体,我国人大制定的法律80%左右是行政方面的法律,我国的法律80%左右由行政机关执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整体水平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按照法治政府权责法定的基本要求,政府履行任何职能都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也只有如此,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国家才能逐渐形成。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法治政府是按照法治的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制定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行政权规范化、法律化。现在,有些政府机构滥作为,造成越权,所以,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依法行政还要坚决纠正不作为、杜绝懒政、怠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 《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日第2 版。
        [2]江必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法治理论的发展》;载《法学杂志》- 2020-05-15、
        [3]王磊;《国家治理现代化维度下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内涵与实现路径》;载《浙江学刊》- 2020-03-05
        作者简介:胡玲莉,女,湖北武汉,本科,武汉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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