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蝶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交通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金理试行办法已经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并且在各省的实施办法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出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整体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过程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现实作用。但相应的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同样存在的制度混乱,以及救助资金来源范围相对狭窄等诸多现实问题。同时,相应的追债难度相对较高。基于上述角度,文章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予以有效实施及优化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探究,希望能够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工作提供有效的现实性参考,使我国社会救助方面所存在的优质特性得以进一步的提升。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方式;管理办法
1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所拥有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构建过程中,是指从社会角度集资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所拥有的受害人自身的伤亡进行丧葬费用进行全额或部分额度的支出,并且对相应的受害者进行综合性的场抢救,在具体攻坚过程中属于社会型的专项基金。目前,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17条规定,我国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过程当中,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有效的设定,并且相应的方式由国务院进行具体性的规定。而相应的规定在2003年10月28日予以充分的通过,由此也是我国法律在构建过程中以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进行了有效的确定,而2006年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有效的颁布,相应的内容规定仅用三个条款对整体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救助范围,以及其自身所拥有的救助性质与追偿权等内容进行了综合性的规定,然而并没有对整体救助基金所拥有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分析。而其26条在构建过程中同样规定了救助基金在构建过程中所拥有的具体管理方法,需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相应的保监会与国务院的安全公安部门等诸多部门进行综合性的制定,2009年10月财政部以及公安部与保监会卫生部等诸多部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且在2010年予以正式的开始实施,由此也代表着我国在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体系在构建过程中所具有的完善性得以提升,而在在当前社会的实行过程中,整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得以逐步的暴露,
2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
2.1在构建过程中并没有统一性的国家级的救助基金
相应的基金在构建过程中,规定了救助基金在构建过程中需要进行统一政策的实施,并且由地方进行筹划,需要进行有效的分层管理,并且需要进行有效的分工负责,财务部门在在建过程中,以及相关的部门会对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进行综合性的制定,并且依照相应的省份以及市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有效的救助资金筹划,并且在构建过程中对相应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指导。省级人民法院以及政府在构建过程中中需要对救助基金进行有效的设立,同时救助基金所拥有的主管部门以及下设的诸多基金管理机构,需要由政府予以充分的确定,由此可见,我国在构建过程中,相应的资金往往以省级单位或以下单位予以构建,而国家级的救助资金在构建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成立,并且需要以省级进行有效的划分,由各省级所拥有的人民政府对相应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实施,以设定由于试行办法在构建过程中,是由财务部等诸多部门予以制定,因此与省级地方政府在制定过程中所存在的规章制度存在的未接具有高度的相等性,因此其效力具有的共同性,而当前相应的制度在构建过程中一直到今日仍有部分省市无法按照相应的具体的标准对救助基金制度进行有效的落实,进而使救助基金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省发展情况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不平等性。
2.2救助基金运行模式有待于进一步的理清
在救助基金的运行模式中,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救助基金在构建过程中,基金的主管部门需要依法对整体基金机构进行综合性的确定与管理,并且需要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以及相应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及检查,然而相应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如何对基金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并且对相应的管理机制如何予以设置,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对相应的监督工作予以有效的管理,相应的规定中并没有对具体的管理方法予以有效地指出。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相应的基金管理往往由各级省政府予以授权管理,而各级省政府在构建过程中对于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应的机构所拥有的运营模式,往往具有高度的差异性特征。举例说明,江西以及福建等诸多省份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作为整体救助基金所拥有的管理机构,并且对整体基金在日常工作中所存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负责,而四川与海南等诸多省份,在构建过程中规定相应的公安部门作为整体基金所存在的管理机构,并且对日常所拥有的基金救助工作进行有效的开展,而浙江省在具体的规定中,则在财政以及公安部门之外,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相应的基金救助工作予以履行。由此,导致各个省份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其资金所拥有的现实运营模式具有着高度的混乱性。
2.3补偿范围相对较小
在我国的救助基金的构建过程中,其自身所拥有的补偿范围与国外制度相比具有一定程度的狭义性特征,仅能够对丧葬费用以及部分的抢救费用予以负责,救助基金在构建过程中与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共同的对债务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构建,及相应的救助基金及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需要对受害者的同一损害予以负责。但并不承担相应的连带债务责任。由此,救助基金自身所拥有的补偿义务,其自身所拥有的范围往往取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自身所存在的依法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在基金所拥有的急救以及救命的综合性质的前提之下,整体基金所拥有的补偿范围需要对抢救之后所存在的治疗康复以及护理等诸多费用予以有效的负责。而在正常的交通事故中,并不能够期望刚刚脱离危险的病人以及相应的家属马上能够进行各类有效的方式,向肇事者或者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制度索要具体的赔偿。由此,相应基金在构建过程中所拥有的范围需要进一步的扩张至后续所存在的各类医疗保险部分,才能够进一步使基金所存在的救人性质得到有效的发挥。然而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相应的补偿范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优化。
3对完善建议进行详细的分析
为了进一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存在的权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维护,在具体的国家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整体国家级的救助资金进行有效的构建,需要对救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探究,需要对各个省市之间所存在的救助资金的差异性特征进行有效的优化,进而使整体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救助基金的运行模式得到充分的统一,可以对各个省前在目前所存在的做法进行综合性的参照,而后对具有专业性质的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设立,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自身所存在的独立地位进行有效的明确,从多种角度进行入手,使整体救助资金所存在的来源得以进一步的推广,并且对社会救助基金所存在的本质内容进行综合性的探究,对整体基金所存在的赔偿范围得以进一步的扩大,进而对受害人进行更加优质的救济,并且需要赋予相应的请求权人一定的权利保障,由此使其自身所拥有的诉讼权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为了防止其自身在生活中存在巨大的经济压力,需要对资金垫付的限额进行有效的明确,以此使整体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拥有的基金保障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使其自身行驶中所存在的科学性得到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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