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宏艳
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300000
摘要: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本文主要分析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政策研究。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政策;政策框架;路线图
引言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性挑战之一,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协同性。20世纪90年代起,已有学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效益研究,研究领域从主要为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治理的协同效益,逐步扩展到温室气体与固体废物、水污染物治理等的协同效益研究,以及温室气体与生态保护的协同效益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以协同效应评估与效益核算等为主,对协同政策方面的研究较少,协同政策研究方面主要针对能源政策协同、基于能源转型和交易的协同机制等。政策协同是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驱动力,强化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政策研究,构建统一的协同政策框架,对于支撑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十分重要。
1、气候与生态环境的协同关系分析
从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机理来看,应对气候变化不仅与污染治理存在协同性,也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协同性。当前能源结构以高碳化石能源为主,化石能源燃烧不但是CO2等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等也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CO2等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点。化石燃料在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固体废物、余热污染(如用于发电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使用会排放CO2等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包含化石碳(塑料等)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会排放大量CO2等温室气体,污水处理系统在处理污水污泥过程中会排放CO2、CH4、N2等温室气体。我国70%以上的碳排放来自工业部门中的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高排放行业。生态系统提供了CO2的固定与吸收、污染物的吸收与降解等服务功能。因此,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方面,吸碳与减污之间产生很好的协同效应。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是吸碳的主要来源,中国森林生态系统贡献了约80%的固碳量,农田和灌丛生态系统分别贡献了12%和8%的固碳量,草地生态系统的碳收支基本处于平衡状态,同时可进一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和扩散。提高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面积和质量不仅吸收固定碳,也降低了污染物排放。
2、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行政规制政策来看,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保督察、考核评价、“三线一单”、产业调整目录等主要政策手段,基本上未将应对气候变化考虑在政策目标范围内。目前的碳交易设计与排污许可证的制度架构、监管思路、核算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协同推进存在难度。地方推进协同控制的组织能力不足,省级相关部门设立单独的应对气候变化处室很少,一般与国际合作、大气污染治理等合属在一个业务处室。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落实不到位,难以对造林地实行有效管护,退耕还林成果难巩固。湿地保护修复相关政策不完善,湿地损毁、破坏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影响固碳降碳效果。此外,废水“零排放”、超低排放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协同功能需要优化。
从市场经济政策来看,财政补贴、价格、税费、交易、补偿、金融等政策基本还未从协同角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财政补贴政策对应对气候变化有所考虑,主要是针对清洁取暖等能源结构调整政策。价格政策基本未有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因素。税费政策主要针对节能减排行为,具有间接的气候治理效果,但是缺乏直接针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考虑。交易政策正在从探索走向推开,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大气污染物与碳排放同根同源,在交易政策上未有协同设计与推进。生态补偿政策力度较小,政策目标主要还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尚未考虑气候因素。碳金融正在进入绿色金融范畴,政策尚待完善。
从社会参与政策来看,引导群众践行绿色生活与消费的政策实施效果弱,环保产品标志和能效标志对气候因素考虑不足,未形成统一的绿色低碳行为准则与消费参考。环境污染与碳排放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不够明确,缺乏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以及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机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不完善,碳排放与碳减排成效没有列入强制披露范围。公众参与污染治理与碳减排的力度不够,参与决策过程通常较为间接、滞后。社会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对于碳减排无监督依据、无监督标准、无监督反馈平台,并且由于碳减排与污染减排情况不同,社会公众往往难以确认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碳减排要求,因此难以像环境污染监督一样落在实处。
3、环境和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策略
3.1健全政府与企业生态环境与碳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政府与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与碳排放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各相关方环境信息获取途径。健全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推进将碳排放信息纳入信息强制披露范围,推动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报送、配额清缴履约等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有关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环保信用信息。规范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碳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能和审计鉴证。建立政府与企业碳排放与环境信息公开名录,健全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整合各部门统计和监测信息平台,推动各类行为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2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
控制煤炭和石油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是改善环境质量和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要求。煤炭和石油既是高污染能源也是高碳能源,其消费既是最主要的大气污染源也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源头治理是治污和减排的最重要、最关键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唯一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手段。控制煤炭和石油消费总量而非能源消费总量,是在认可能源消费持续上升的基础上促进能源结构优化的规划方法,一方面可以有效抑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能源供应。此外,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还有助于煤炭占比的下降,降低煤炭保供的压力,控制石油消费可以有利于降低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3.3大力加强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
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能源环境气候可以协同治理,相互促进,建议国家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总结珠三角能源结构优化与环境治理即低碳发展的经验,扩大协同治理的理念和范围。努力控制高污染的能源使用,对煤炭和石油消费进行总量管理,实现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多重效益。
结束语
社会经济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大气质量改善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目标既是“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实现的关键,也是实现碳中和国际承诺的关键,能源、环境和气候三项治理都是系统工程,涉及能源、环境、自然资源、财税、金融、科技等多部门、多领域协调,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我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以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契机,加大能源结构优化力度,向非化石能源为主的时代迈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治理的双重目标,为实现2030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为美丽中国的实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国际能源署.能源与空气污染[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
[2]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2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
[3]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综合报告[R].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