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医患关系中暴力伤医存在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1/5/28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5期   作者:郁苏园
[导读] 近些年在医疗卫生领域,我国暴力伤医犯罪频发。本文针对医患关系中暴力伤医产生的原因以医疗方面
        郁苏园
        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省 烟台:265005
        摘要:近些年在医疗卫生领域,我国暴力伤医犯罪频发。本文针对医患关系中暴力伤医产生的原因以医疗方面、法制方面、社会方面三部分进行多方面分析,以相关文献为参考,结合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预防和惩治暴力伤医犯罪的经验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期为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妥善解决当下频发暴力伤医犯罪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关键词:暴力伤医;法制治理;医患关系
        一、暴力伤医概念界定
        世界卫生组织在《新的研究表明工作场所暴力威胁卫生服务》中对“医院工作场所暴力”给出过界定。根据该公报,暴力伤医行为指的是,医疗卫生人员在医院工作场所或因医疗关系而遭受到患者、患者家属亲友、第三方的言语侮辱、暴力威胁和攻击,且已经对医护工作人员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了伤害或威胁。[ 世界卫生组织.《新的研究表明工作场所暴力威胁卫生服务》]这里的暴力伤医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它包括对医务工作者的暴力威胁和非暴力威胁。

二、医疗领域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该条例以行政立法的方式首次从国家的层面统一界定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体现出国家对于医疗纠纷问题的产生予以较高的的重视,弥补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漏洞。在我国,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杨文医师案件、陶勇医生案件、胡淑云医生案件等等历历在目。这样的暴力伤医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也让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背景,究其制度原因,该条例将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独立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在医疗纠纷的调节过程中作何做到公平与公正经常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质疑;其次,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且没有规定索赔额也与部分地方上的卫生立法存在出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发矛盾的发生。
        究其现实原因,我认为离不开医院自身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医院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制度的完善。例如安保部门的设置不到位以至于不能及时制止暴力伤医行为、投诉接待的专门管理部门在许多医疗机构亦形同虚设、医患纠纷发生后往往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利用职务之便出具不公平、不真实的鉴定报告等,大量实践证明,医疗机构用于预防医疗纠纷产生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是很低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生的保护产生漏洞,往往就会损害到医生的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旨在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对精神卫生服务进行规范、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以后,由于民众知晓率低,很少的人知晓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也引发了一部分的医患纠纷。例如如果缺失监护人或监护人拒绝对患者进行管理的的情况,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及患者所在单位也会存在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交送疑似有精神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去医院就诊时与医院发生的纠纷的现象尤为明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制定对我国医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医师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形势,在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损害着医生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对医生的保护存在缺陷。


        此外以上所提及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法律责任的惩罚措施与其他法律有交融之处,如刑法、民法等。虽然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伤医行为可以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医疗机构实施的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都达不到入刑标准,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惩罚力度依然不强。从而让公民对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采取漠视、无视的态度,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医生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三、暴力伤医法制原因分析
(一)立法不足
        一是我国刑法并未就侵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的行为设置专门罪名,对涉医犯罪主要用侵害人身罪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加以规制。
        二是已有的罪名中存在漏洞和盲点。保护个人名誉及尊严的侮辱罪被搁置,侵害财产的行为被忽视。
(二)对于暴力伤医事件的预防不足
        医疗机构内安保制度不完善,安保人员对于潜在的犯罪行为敏感程度较弱。在犯罪行为将要实施之际的应对方案较为空白,导致在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前或发生时难以对行凶人进行有效地制止和控制。医务人员对于暴力伤医行为的预防意识薄弱。在医疗护理操作方面不能做到严格遵循的原则。不够重视诊疗过程的记录,病历等各种资料。
(三)暴力伤医事件事后处罚力度较弱
        一是执法不严。暴力伤医的恶劣行为依然构成犯罪,但在此类刑事案件处理方面,偏向于行政化、私人化、民事化。有调查表明,对于医疗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不积极作为的情形占到了70%左右。
        二是滥用刑事和解。暴力伤医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犯罪行为。而刑事和解应该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较轻犯罪。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涉医犯罪还会对其他患者乃至整个公共健康事业带来妨碍与隐患,即涉医犯罪行为能够造成公共层面的负面后果。因此在如此负外部性极强的犯罪行为出现时,不宜过度使用调解制度。
        
四、社会角度分析
        从社会现象的角度出发,暴力伤医行为同样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一)伤医者法律意识淡薄
    当患者重伤或者死亡后,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因法律意识淡薄通常会在巨大的失望与悲痛情绪的控制下意气用事,当要求得不到院方满足时,没有要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意识,从而暴力攻击医生,侵害了医生的人身权益,也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缺乏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
        当今时代自媒体空前发达,而我们并没有一种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对信息的公开与传播进行监督。无良网民们自由肆意地在网络上激起轩然大波,传播虚假不实的信息,揭露他人隐私,更有甚者在网络上铺天盖地污辱诽谤他人,对其进行网络暴力,致使他人名誉受损、隐私泄露等,乃至社会性死亡。
        现今医疗服务评价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医生的个人信息及就诊反馈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加之网络戾气盛行,在未来很有可能出现医生被网络暴力至其社会性死亡的现象。
(三)暴力伤医的非法性并未得到社会的充分重视
当下,暴力伤医事件屡屡发生却并未得到社会的充分重视。每当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后,媒体蜂拥而至争相报道,网民瞬时获悉社会上的暴力伤医的事件并通过网络以偏概全地宣泄他们的愤懑与不解,而不去深究暴力伤医行为本质的非法不正当性。
加之医务工作者从事的医学领域专业性较强,普通民众很难了解,所以当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后,普通民众往往只是从情感角度出发去观察这一事件,而没有深究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问题。

项目信息:本文系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法律视角下暴力伤医问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S202011688018  。
作者简介:郁苏园(2000.0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
李承承(2000.09-),女,汉族,山东滨州人。
王萱(1999.12-),女,汉族,新疆阿勒泰人。
杨佳钰(2000.05-),女,汉族,湖南株洲人。
余心怡(2001.06-),女,汉族,湖北孝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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