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苏园
山东工商学院 山东省 烟台:265005
摘要:近些年,医疗卫生领域各种医辽纠纷层出不穷,并且恶性“杀医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惨案一次一次让世人震惊,对于恶性医疗纠纷,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高度重视,建立了重大涉医案件应急处置程序,督办案件并严惩犯罪分子。但“人死难以复生”,恶性“杀医伤医”的后果何其严重,对医务人员乃至普通民众的情感伤害,是难以抚平的。由此,医疗纠纷宜以预防为主,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措施来化解纠纷,将恶性医疗纠纷阻止在其初始阶段,这就需要我们因应形势,构建合理的医疗纠纷法律治理之策,对于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治理的深度挖掘是医疗纠纷法律治理的基础。
关键词:暴力伤医解决对策;医疗纠纷;医患关系
一、医疗纠纷解决措施
(一)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
从实践来看医疗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坚持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要求:
1、加强医疗质量的安全管理以及医疗风险的管理制度
首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指出国家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这对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这为国家对医疗安全进行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方法和途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的指出各级各种类的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负有首要的责任,应该要保证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质量管理达到指标,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医疗安全。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负责,切实保证医疗质量的管理达到要求的指标。
2、加强对病历及相关资料的书写和保管制度的完善
由于病历以及与病患相关的资料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过失、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对于解决医患纠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由于医疗文书存在缺陷而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例的书写达到规范的标准,并且要妥善的保管与病患有关的所有资料,这不仅对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患关系的产生。
(二)完善法规处罚种类的设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视角)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违法法律法规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时,更侧重于资格方面与财产方面的处罚,这明显是不合理并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的。因为如果对医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其医师资格进行限制或剥夺,对与我国缺少医生资源的大局面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对医师的财产和医师的资格进行处罚,在医疗违法行为的处罚当中,应当优先选择财产类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再对其资格进行处罚,对于剥夺医师资格的处罚应当谨慎适用,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改善我国缺医的大局面。
二、暴力伤医法制防控对策
(一)健全暴力伤医犯罪刑事法律规制。
首先,对于暴力伤医的行为,刑法并未对侵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设置专门罪名,对涉医犯罪主要用第四章的侵害人身罪以及第六章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加以规制。这种粗疏的立法模式无从体现涉医犯罪的构成特点,实体法规制不力问题便逐渐显露。其次,刑法能够涵盖的侵医行为类型有局限,涉医犯罪的行为类型多样化,这些行为又常常重合、交叉出现,因此在罪数认定上多需斟酌,而我国司法实务对涉医犯罪的罪数处理明显粗糙、不充分。再次,分则罪名的入罪门槛较高,司法机关对其他涉医犯罪在刑罚适用上普遍从宽,对于暴力伤医行为的惩罚力度普遍较低。最后,涉医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公共属性,并且指向的犯罪对象属于特殊群体。
(二)增强暴力伤医事件事后处罚力度
暴力伤医事件中存在的医疗纠纷主要被定位为民事纠纷。医院有时出于保护自身名誉的考虑,也愿意选择协商来解决纠纷。然而,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这既是医疗纠纷中极端的最惨烈表现,无形之中又为医疗纠纷演化发展提供了最坏的榜样。在此情况下,那种过去的主要以民事纠纷处理模式来解决暴力伤医问题的做法,显然失之过宽过软。对于“伤医杀医”行为,不要等此行为已经造成医务人员被害后果才开始用刑法进行规制,那样一定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制滞后。而是要适当强化对暴力伤医行为的治理力度,采取一定的硬性的强制规定强制违法行为当事人。
(三)建立暴力伤医事件的预防制度
应完善医院的安保措施。可以制定安全措施以加强医院的安保。医院需配备金属探测器和武装警卫,人们通过医院前要先进行案件。甚至于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担架上的病人也使用金属探测器。我国医疗机构要积极设立安保警察、增设安检设备和配备应急呼叫按钮作为标准配置,为暴力伤医的预防打下基础。
三、社会领域解决对策
(一)将破坏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暴力伤医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予以规范
当下,疫情常态化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因而疫情防控秩序作为一种新型法益亟需刑法对此予以保护。疫情期间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害是成倍的,不仅仅侵害了医生的人身权益,医院的医疗秩序,更极大地破坏了疫情的防控秩序。参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情节加重犯的规定,如对于强奸罪中某些犯罪行为引起附随效果进行从重处罚,抢劫罪中针对特定对象犯罪的加重处罚,刑法可以对已有罪名保护法益进行重新审视,将暴力伤医犯罪中在特殊的犯罪时间即疫情期间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规定。
(二)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
当今时代自媒体空前发达,我们需要建立一种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以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法律对包括自媒体在内的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和规制。
1、发挥政府新闻部门对暴力伤医事件舆论走向的积极引导作用
在暴力伤医事件不良舆论持续发酵时,政府新闻部门应当履行其职责了解事情真相后通过官方媒体客观报道,从而发挥对舆论走向的积极引导作用。
2、完善媒体行业内部的职业规范
加强媒体行业的职业培训,提升其职业操守,形成良好的业内新闻报道氛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夸大言辞,不制造噱头。
3、对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
(1)立法监督。制定单行法,将舆论监督相关事项纳入法律体系,通过法律调整进行规范。
(2)公众监督。建立专门的平台渠道使公众更好地行使其监督权。
(3)平台监督。社交平台应当设立其单独的监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对本平台内网民发表的言语进行监督,删除违反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并对发表言论者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禁言、封号等。
(三)提高社会对暴力伤医行为非法性的重视
宣传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宣传工作,让民众了解暴力伤医行为的非法性及其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并且对其予以重视。
向民众普及医生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及困难性,提高医生职业的社会地位,让民众自发产生对医生职业的崇敬,从而避免在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后情绪化愤懑,充分认识暴力伤医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且了解该事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问题。
项目信息:本文系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法律视角下暴力伤医问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S202011688018 。
作者简介:郁苏园(2000.0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
李承承(2000.09-),女,汉族,山东滨州人。
王萱(1999.12-),女,汉族,新疆阿勒泰人。
杨佳钰(2000.05-),女,汉族,湖南株洲人。
余心怡(2001.06-),女,汉族,湖北孝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