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方式之研究

发表时间:2021/5/3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   作者:杨晓萌
[导读] 摘要:离婚诉讼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网安总队  天津市西青区  30000
        摘要:离婚诉讼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种类、不同分割方式进行评析探讨,提出网络虚拟财产评估、分割、取得等方面的关注重点。
        关键词:离婚财产  虚拟财产 分割方式
        现如今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尤其是在年轻人的离婚诉讼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分割愈来愈成为离婚财产分割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畴。杨立新教授在其论述中将虚拟财产界定为一种具有现实价值的数字型财产,包括虚拟网络以及网络中所具有价值的电磁数据。笔者认为这种虚拟财产虽然只是由一串“0”或“1”组成数字的代码,但是其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该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存在和使用。同时获得虚拟财产是需要付出现实劳动或真实价值才能获得,并存在一定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转换性是其财产属性的根本价值,虽然其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动产亦或不动产等财产有所区别,但是其可以通过平台方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一定手段,将其转换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如果某种网络虚拟代码无法转换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或者财产性价值,那么这样的“财产”永远只会是一串数字代码。
        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多种多样,但一种特殊类型的虚拟财产已经得到我国法律的良好规制,在网络上呈现的各类文学,表演作品,工程技术作品,以及网络软件的著作权,其本身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种展现方式,其归属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保护,其在离婚分割时依旧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二、虚拟财产的分类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现如今出现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复杂多样,而将其合理的进行分类则是进行有效分割的前提。
        (一)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的账号是是当下网络时代中,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客体。即时通讯类账号诸如微信号、QQ号;自媒体账号诸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账号;短视频类账号抖音、快手、B站等。坐拥大量粉丝的账号便拥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也具有了将“流量变现”的能力。
        (二)打赏类。打赏本质都是网络用户认可该账号的所有者提供的服务和商品,为网络账号作者进行“类转账”的付款操作。这种“类转账”的操作最终将受益划入账号拥有者的账号,账号拥有者可以以一定的“汇率”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搭建的平台上将其兑换成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货币。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较为固定和单一。
        (三)装备服饰类。在网络虚拟财产类型中,装备和服饰类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存在于游戏类内容或人物形象类内容。玩家通过充值购买虚拟装备服饰,或者用类似抽奖的方式抽取一些具有稀缺性或纪念性的产品,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或者心理上的愉悦感,满足感。
        (四)店铺类。网络店铺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所制订的规则所取得的“网络空间”,与其他经营形式的店铺并无本质区别,其可以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分割。2013年7月,淘宝网更改用户协议,符合协议离婚、判决离婚以及法定继承三种情形的淘宝店铺可以申请过户,其信誉保持度不变,经营性行为也会被保留。
        (五)货币类。比特币等虚拟加密货币的出现,使网络虚拟货币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比特币是一种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应当做一种特定虚拟商品。
        (六)情感附属类。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多含诸如QQ宠物中的宠物,蚂蚁森林中的树等。

情感附属类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虽然远不如前面所述的几种虚拟物品可变现的财产价值明显,但其更多的体现在需要精力和情感上的付出,因此具有更强的纪念意义,但在离婚分割使诉争较小。
        三、虚拟财产的分割机制
        网络虚拟财产的平台依附性与无形性,则决定了其分割时相较普通事物分割有着更为复杂和严苛的要求。在分割时要重点遵循尊重平台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协商一致原则。协商分割财产,其不光适用于现实财产,也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协商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用的分割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一致则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也节省双方的精力,显然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分割是性价比最高的方案。但正如走到法院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协商的可能性一样,大部分走到法院的离婚财产分割不是这么理想化和梦幻的,协商一致的方案终究是极少数的。
        (二)竞价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中,对双方均主张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补偿。网络虚拟财产亦可以采用这类方法进行分割。这类方法的前提是双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争议不大,且有一方想要获得的该财产的意愿较为强烈。在司法实践中竞价取得的实践较多,分割方式较为成熟。
        (三)平台交易提现。此类分割方法多适用于打赏类、游戏装备类以及货币类。在一些成熟的网络平台的上均设有多个交易平台供用户进行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交易和体现。用户只需要将网络虚拟财产按照平台方规则进行变现和提现即可。但因为缺乏第三方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滞后性可能会出现串通第三人恶意低价等情况的发生。
        (四)价值评估。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前三种方法将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那么就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到分割财产过程中。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动产与不动产有着明显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则更多的表现为“待价而沽”的形式。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好的前提便是将网络财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在评估确定好价值后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一方对未获得虚拟财产的一方给予现金补偿。
        四、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制度的展望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法律是规制网络虚拟世界的有效工具,通过对在立法层面的完善,针对不同层面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方式,权利变动方式予以规制,以避免出现“虚假交易”“非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完善的法律制度,亦会让虚拟财产的法律分割变得有迹可循。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不同于传统财产,因此保全方式必然不同于其他传统财产。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全,必然会也只能会依托平台方,跳出平台方的配合与合作,必然会出现“贬值”的风险,使其失去保全的意义。因此需要立法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全制度建立明确规则,明确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使其高效的配合法院的保全工作。
        (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虚拟财产评估体系
        任何财产的分割的前提是确定其价值,要适应当前网络环境的发展,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虚拟财产评估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要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通过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建立网络虚拟财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建立行业标准,并将其纳入政府监管范畴,使其在制度上有章可循。其次,鼓励网络服务平台方成立评估机构,主要对其所运营的网络服务所产生的虚拟财产进行评估估值。
        五、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不仅影响每个人切身利益,更关乎互联网行业的未来发展。《民法典》已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正式保护,相信在不久的未来,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一定会在法律法规修订中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填补min该项法律规定的空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正保护。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第69页
        [2]颜之宏、邬慧颖 《互联网时代,如何依法保护虚拟财产?》[N]江苏经济报 2020年6月5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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