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对消费者权益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5/3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白璐
[导读] 摘要: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整个社会生活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存在,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是当今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摘要: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整个社会生活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存在,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是当今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此迅速的互联网科技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法律具有滞后性,涉及到互联网这部分的法律并未跟随上科技的步伐。在网购、网络虚拟产品盛行的当今,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这方面的运行,不可避免有不法人员钻法律漏洞,再加上消费者对自己应有的权益不知情。长此以往会造成消费者对法律的不信任,对自身权利难以维护,会使得网络成为法外之地,整个社会深受其害。本文从网络背景下消费者权益的维权现状、网络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有的权利以及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背景下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互联网;权益保护;维权
        一、我国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当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人们开始借助于互联网搜集信息、工作以及购物等,可以说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这种背景下,网络购物极为盛行,其具有诸多优势,比如廉价、快速、方便等,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较强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也容易导致消费者信息被泄露,在实际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求助无门,难以维权。
        (一)对隐私权的侵害
        (1)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任意搜集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必须要注册个人账户才能进行购物以及邮寄商品等行为,这使得个人隐私信息的提取更加容易和方便,加之网络购物具有远程交易、虚拟性等特征,以及在线支付、快递邮寄等形式的需求,使得经营者获取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身份信息更加随意和简便。网络经营者在实践中经常任意收集或使用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这无疑是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大肆侵害。
        (2)消费者个人信息披露问题。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填写多个方面的信息,比如手机号、收货地址以及名字等,商家需要对每一位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录入,时间一久商家手中会积累诸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会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不法人员,从而导致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维护。同时,还要很多消费者在收到货之后不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就将快递单扔掉,也会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二)行使求偿权的障碍
        ①涉案金额小,诉讼成本高。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一般都会购买金额较小的产品,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拿到产品后,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差强人意,他们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默默承担网上购物的风险。而我国消费者求偿权的实施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程序繁杂、诉讼成本非常高,这使得很多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现消费者求偿权。消费者对于自己在网上购物涉案金额较小自己也能负担得起,他们往往并不会选择昂贵的诉讼程序。
        ②消费者求偿权获得证据难。对于网络时代的虚拟性以及数字化,对于销售者的信息更是无从查起,而且销售者的经营信息有虚假伪造冒牌等情况,所以使得消费搜集证据变得难上加难。除此之外,销售者在发现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应对突如其来的质检,比如说,他们往往会利用网络技术修改和销毁侵权证据,使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无法获得可靠有用的信息来掌握该网上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找不到侵权的责任主体使得获得合法赔偿的步伐举步维艰。所以,无法获得有效地证据也使得消费者打消了实施求偿权的想法。
        ③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不足。在消费者获得赔偿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取得合理赔偿的。在这其中,就必须要发挥社会和个人的团体力量,同心协力的共同应对虚拟化的网络经营者,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消费者协会需要发挥他们的作用以保证消费者可以放心购物,在发现自己所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协会可以勇敢地站出来和网上经营者做斗争,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作用。
        二、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
        (一)对隐私权的保护建议
        (I)加强立法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倒卖个人信息的定性模糊、责任追究制度太过简单、量刑皆为三年以下,这使得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明显过低。除此之外,针对“黑客”利用木马、网络协议漏洞等方式非法窃取网络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更应给予严厉打击,增加量刑程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2)是发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网络交易环境,利用加密技术、平台保护等技术手段,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
        (3)是促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消费者一直缺乏维权意识,加之网络环境下维权难度大等原因更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疲于维权。所以社会媒体应加强宣传消费者自我维权的必要性,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二)求偿权的保护建议
        ①制定规范网上经营的市场准入性政策和法规。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在很大程度上为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坑骗消费者的机会。为了便于消费者核实销售者的身份和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政府应当完善网络市场准入机制,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登记许可制,对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内容等项目方面进行审核”,要求网络销售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审查制,对符合条件的才可发给相应级别的电子营业执照。
        ②设立监督网络交易的专业机构。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网络销售监督条例,授权该机构可以接受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在消费者提供权利遭受侵害的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将出现问题的网络销售者的信息反馈给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对销售者的货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③保障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对销售方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我们可以借鉴各发达国家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令,要求网络销售者承担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④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范,主动维权。作为一名消费者应该谨慎地选择交易的对象。例如,当我们在看中自己喜欢的产品时,应该仔细核对网上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和地理位置,除此之外,我们不应该仅仅相信店家在网页上对产品的描述,还应该仔细阅读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评价以及使用后的真实感受和经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辨别信息真假,辨别是否是真实消费者的评价,防止网上经营者雇人写好评等行为。除此之外,在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只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即可。在消费者和网上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我们要及时收集到我们保存的证据比如相关的单据、凭证以及付款信息来应对这些纠纷。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强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又名冷静期或反悔期制度,它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能完全掌握商品的真实信息,因此常常买到的商品并不符合购物时的预期或经营者的描述。所以这些购物领域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网购等特殊购物方式具有的“非现场性”导致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掌握商品的真实信息。新《消法》赋予了使用此种远程购物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平衡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促进买卖双方地位上的平等。无理由退货制度给予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则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理性退货①。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方式,如果商品为消费者直接去商店购买的,不适用此法条。
        即便是对于反悔权有所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中,商家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标注不够明显或者过于隐晦、商家在网络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情况下,对退货要求标准过于严格,例如有部分商家在消费者要求退货之前,对商品标注“一旦拆封不可退换”,表面上是对于消费者的提前告知,但已经在潜移默化中侵犯了消费者的反悔权。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网络消费者对于以下商品不可行使反悔权:“(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那么法律就应当对于该类不可行使反悔权的商品另外做出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商家的销售行为。
        三、结语
        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是与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趋势相适应的,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提升法律意识,同时还需要政府做好法律规范的健全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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