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民事证据规定”的自认撤销规则

发表时间:2021/5/3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赵海玲
[导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撤销规则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撤销规则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修正。本文拟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撤销规则的现状入手,结合“新民事证据规定”对这一规则的内涵进行解读,重点剖析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自认撤销规则的进步之处,同时揭示了我国自认制度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自认撤销规则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自认撤销规则;意思瑕疵;真实主义
        一、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发展
        自认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证据之王”的盛誉,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确立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具体运作。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认制度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又称裁判上的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视为表示承认。
        自认一经作出便不得随意撤销,这是各国立法对自认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自认制度是基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而建立的,在例外情况下应当允许撤销自认。根据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为“旧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01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经全面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为“新民事证据规定”)。除对自认撤销规则继续做出规定外,该司法解释第9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二、“新民事证据规定”自认撤销规则的进步之处
        “新民事证据规定”与“旧民事证据规定”相比,对自认撤销规则的修改完善主要解读如下:其一,“新民事证据规定”规范了自认撤销的条件,即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其二,适当放宽了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做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根据“旧民事证据规定”中自认撤销规则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新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完善之处,本文得出几点进步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一)自认撤销规则更具统一性
        “旧民事证据规定”中的自认撤销规则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自认撤销规则缺乏统一性。即“旧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与第74条之间存在冲突。相对于第8条第4款“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规定,第74条“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反悔”的条件。这种用语不一的表述致使两个条款之间产生歧义。“新民事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自认撤销规则。“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相对于“旧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将“旧民事证据规定”第74条关于当事人自认反悔的效力修改为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解决了自认撤销规则适用混乱和不统一的 问题,使自认撤销规则更具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扭曲的激励机制得到修正
        依照“旧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受胁迫的自认人要撤销自认,除了证明“受胁迫”之外,还需要同时证明“与事实不符”。这一规定提供了扭曲的制度激励,相对人“因违法而得利”,即相对人因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当”受益,而自认人却因为受到胁迫被增加了额外的证明负担,大大增加了撤销自认的难度。“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相对于“旧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直接拨正了这一扭曲的激励机制,使自认人撤销自认的难度大大降低。
        三、我国自认撤销规则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

通过上述对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发展研究可知,“新民事证据规定”的颁布使我国现行的自认撤销规则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修正和完善,有助于更好的推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目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然而,反思我国现行的自认撤销规则,本文认为仍存在未对“错误”、“欺诈”、“胁迫”加以区分的突出问题。一般来说,造成自认人意思瑕疵的原因有错误、欺诈、胁迫三种,这三种原因虽然共同有“意思瑕疵”之名,但有不同的特点:首先,在引起自认撤销的原因上,错误显然是由自认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欺诈和胁迫却是由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可见对自认人的归责程度不同。其次,在是否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上也有所区分,如果允许自认人仅仅以错误为由撤销自认可能会导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自认人仅仅以欺诈或者胁迫为由撤销自认泽不会损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基于责任归属和公平利益的考虑,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自认撤销应设置不同的条件。而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自认撤销规则未对错误和胁迫作出区分,尽管我们看到了“重大误解”和“胁迫”等词语,却未见对两者的意义进行实质性的比较并采取不同的规则设置。
        我国现行的自认撤销规则表面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倾斜于“真实”和“效率”的天平,一定程度上与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大相径庭。基于此,本文坚持以“意思主义”为中心,以“真实”和“意思”协调为重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从立法上,将“错误”、“欺诈”、“胁迫”相区分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在自认撤销规则问题上,立法要解决的不再是简单的指出不允许撤销自认的基本原则和点名例外情形,而是应当更进一步的对这些例外的界限做出明示以及各种“例外”内部差异的区分。上述已经谈到错误与欺诈、胁迫的明显区别,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完善可以补充受欺诈而进行自认的情形,并设定不同的规则:如果自认人能够证明其自认是由于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实施欺诈或胁迫所致,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如果自认人欲基于“错误”事由而撤销自认,则要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
        (二)在实务中,贯彻“相对人同意”的撤销条件
        从双方程序利益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来看,自认的成立使得事实不经证据调查而成为判决基础,为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对有利的诉讼状态。基于此,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原则上自认具有已经作出不可撤回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同意撤回自认,则是放弃自己既得的程序利益,该情况下可不问自认人意思有无瑕疵。当事人撤回自认属于迟延提出事实主张的情形,将会对法院的审理进程产生影响,因此相对人同意在各国的自认撤销规则中得到了承认,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自认撤销规则和实务实践中,应继续贯彻“相对人同意”的撤销条件。
        参考文献:
        [1] 郑学林.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
        [2] 杨耀.身份法律行为中的意思瑕疵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9.
        [3] 方铮.诉讼上自认撤回的程序规制:意思与真实两要素探析[J].研究生法学,2018,33(05):95-105.
        [4] 张君,孙硕.对撤回自认的审查[J].人民司法(案例),2018(26):37-40.
        [5] 杨会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基于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双重维度的考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4):144-155.
        [6] 柴慧婕.民事诉讼中的自认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5(36):120+124.
        [7] 李亮.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4):110-111.
        [8] 李德恩.论自认效力否认之依据——基于“诚”与“信”的法理展开[J].时代法学,2013,11(05):49-56.
        [9] 董汉,刘文刚.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20):34-35.
        [10] 霍海红.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1,28(06):82-89.
        [11] 高壮华.论我国民事诉讼自认的撤销[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06):76-78.报,2020-03-26(005).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