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21/5/3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高红波
[导读] 摘要: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提出了解决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淮北市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淮北 235037
        摘要: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提出了解决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原因;解决对策
        房地产行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领域,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却时有发生。稍稍注意就不难发现每到结算工钱的时候,各地总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纷争或极端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劳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各地政府和部门也下了很大的力气进行整治,可拖欠仍是常态。为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已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施行。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建设项目资金运行、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结算方式、工资支付监管以及投诉处置等角度,分析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置办法。
        一、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
        (一)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工程款拖欠严重,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急于开工建设,有的开发商寄希望于开盘后预售收入支付工程进度款。特别是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市场趋于饱和和发展放缓的现实下,部分因自身资金实力不够,导致工程款难以支付到位。
        而施工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支付给施工班组时,就会形成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施工班组劳务费、造成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在层层拖欠过程中,大部分班组长(包工头)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多采取都按工程进度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工资款多数来源于借贷甚至民间高利贷。一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出现资金问题,班组长就会深陷债务泥潭,就会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政府项目中,施工企业实力不够,导致欠薪事件频发
        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政府投资工程,不管什么条件,都信誓旦旦,应承下来。一旦工程到手,便将工程进行分包,到最后多数由施工班组垫资建设。所有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是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工程在没有完工前,是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际上施工企业不给施工班组办理结算,也不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就等着政府拨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引起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
        (三)建筑业用工主体不合法,用工形式混乱观念陈旧
        目前的中介市场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提供的有效就业信息不足,而且质量参差不齐,还要交纳不菲的中介费,难以得到农民工的信任。农民工以“老乡带老乡”的形式外出打工,在离开老家时基本上就确定了自己要去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这种方式成本低、成功率高,是目前最主要的就业途径;而劳务中介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据淮北市清欠办统计数据,全市80%的农民工是自发外出务工,有组织的仅占到20%。时至今日这种情况没有明显变化,自发性外出的农民工仍占绝大多数。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常把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分包出去,而工程往往转包、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然后再分包给施工班组(小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兵买马。据统计,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跟随包工头干活,占到总数的90.5%,可以看出,跟随包工头干活的农民工人数占比奇高。虽然今年这一比例略有降低,但比例之高仍然令人担忧。虽然包工头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工就业的渠道、降低其寻找工作的成本,但包工头的存在无疑是导致劳动力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有部分建设项目是包工头借用资质中标,然后再层层分包。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借别人的资质中标,产生了大量非法用工主体,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是导致农民工被克扣或拖欠的主要原因。
        (四)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货币的形式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而现实中,由于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采取项目部、班组、包工头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或包工头与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农民工没有合同、欠条等关键证据。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总承包商连干活的农民工是谁都不知道,何谈直接对农民工发工资。施工企业对用工、工资支付情况没能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班组长(包工头)结算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一走了之。农民工没拿到钱,就到劳动监察部门讨要工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执法,但干啥活,咋算帐,给多少钱,这些非劳动监察部门能力所及。
        (五)农民工空有维权意识,维权知识缺乏,方式偏激
        维权意识增强,法律知识欠缺。通过与农民工直接对话和问卷调查,我们感到,目前农民工维权意识在增强,但法律知识跟不上。虽然对劳动人身安全和防范措施普遍看重,在权益遭受侵害后,也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在具体维权法律程序和方法上却陷入茫然,甚至不得已而放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事实上,在建筑领域,包工队多以地域、血缘、人际关系为纽带组成,属于松散型的组织,大多数农民工受法律知识、技能素质等因素影响,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处于弱势地位和供大于求状态,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上家”是谁,更不会、也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争取工资、社保等自身权益。

一旦发生欠薪,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农民工将面临举证受限、寻求法律援助周期长、成本高等不利局面。
        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要么是沉默,默默的承受不公,要么是爆发,采取极端方式,如集体上访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
        二、解决房地产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指导和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依规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以及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是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三年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三是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四)严惩欠薪违法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高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司法部门应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惩。规范用工单位管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与建设规划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的劳动用工情况及工资保障金缴纳情况,明确工资保障金的使用程序,对于突发的重大案件,及时正确行使保障金使用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确保不因农民工工资拖欠产生重大社会问题和社会影响。
        (六)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总之,解决房地产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摆在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社会课题,需要我们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协作,按照“关口前移、注重预防、加强指导、强化监管”的目标,共同推动和完善“源头治理、主体监管、属地管辖、权责统一”长效机制建设,以促进房地产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预防和减少欠薪案件发生,保障和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王华丽.浅析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及对策[D].武汉大学,2018.10.06
        [2]未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中顾法律网,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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