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马唯聪

发表时间:2021/5/3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马唯聪
[导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被提出,它的推广应用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
        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被提出,它的推广应用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按说是国际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目前的国情、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使这一正在试行的制度,从它的问世之日起,就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故而就目前实施现状及解决措施等方面作出探讨。首先归纳出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导致的问题,随后分析了问题的产生原因,最后指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以解决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最低价中标;招标;评标
        绪论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评标方法,在国外无论是在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不断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是日趋激烈,这为“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0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按说是国际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目前的国情、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使这一正在试行的制度,从它的问世之日起,就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一、最低价中标法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非理性低价中标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顾工程成本,抱着“先争取中标”的态度,恶意低价竞标,出现非理性低价中标,这使施工企业利润降低,甚至面临亏损,从而
        导致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埋下了工程质量隐患,将会对国家和投资人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失;而且,当中标价格低于施工成本时,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等方面就无法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可能出现工程施工进行了一半,无法再干下去的情形,最后导致工程的工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烂尾楼”工程。
        这种完全依靠比拼“价格”的竞争,往往成为不顾客观实际而走向极端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生产出一个个建设市场上的“怪胎”—“豆腐渣工程”,发生各种工程质量事故。
        1.2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一些实力较差、管理水平低,甚至不符合工程投标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由于其综合实力远逊于其他优质施工企业,他们往往把低报价作为投标的唯一手段和策略,而另一些想参与公平竞争、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批施工质量过硬、有信誉的施工企业,则由于在价格上不具有竞争优势,而无缘中标,这导致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是:一些经营理念先进,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开拓讲求实效的企业不得不“咬着牙”参与低价投标,因为投标报价不降到足够的低,就无法中标,不中标就无法生存,无法生存就更谈不上企业的发展。这种“劣胜优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最低价中标法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难以界定“低于成本报价”
        《招标投标法》在规定最低价中标的同时,还附带了一个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是指企业计划运行成本,而非定额预算成本。如何论证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在现阶段几乎是做不到的。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避免亏损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待取得合同后以其他方式追求投资的增加,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这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的产生,与目前建筑企业和建设体制改革滞后有很大关系。

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中完成企业改制的只有3o%,远远落后于全国77的国企改制率,这种状况带来的严重情况是:(1)国有建筑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与其他国有经济相比较重,要么低价揽活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要么无活可干受到职工、职工家庭、上级部门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企业负责人在权衡两者之间时,往往选择前者,“没活干等死,有活干找死”,是这部分施工企业无奈心态的真实写照。(2)目前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真正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上对企业的考核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重产值、轻效益的观念,致使一些企业不计经营风险,自行压价。(3)建设体制改革滞后还导致企业结构的失衡,劣者不死,优者难活,队伍膨胀,致使市场环境恶化,导致不合理低价竞争的发生。(4)企业在低价获得项目后,如因为资金的短缺而停工,尽管会受到合同的制约,但这类制约的操作难•64•度比较大。因为目前建设项目投资的70%来自于政府,如果业主真想对此采取措施也往往会受到许多来自政府、行业等方面的压力,因此,业主通常会采取变相追加投资的办法,如设立高额安全质量奖、工期进度奖等,以使工程得以完成。这在无形中淡化了企业对“低价竞标”的风险意识而盲目低价竞标。
        2.2招标方对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够
        最低价评标法要求招标前期工作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详细,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确细致。最低价中标法从某种程度上要求工程施工中少签证,甚至零签证,以防止最低价中标流于形式,因为一旦设计发生变化,或是招标文件有漏洞,就会推翻原来的报价。而现在,工程招标方在前期一般准备得不够充分,往往迫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仓促招标,这是不符合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地方。
        三、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建立招投标法
        3.1 确定高于成本价是关键
        目前“低价中法”正处在推行和探索阶段,如果除开人为因素在所谓“资格预审”阶段玩“猫腻”的话,其中最重要一条就是所谓的成本价确定。鉴于评标专家的层次不一,很容易违背该评标方法的意愿。因为目前的企业定额并没有普遍建立,市场定价还在摸索阶段,投标方报价后,究竟该工程能有多少利润,有多少编标和评标的专家能科学合理的说清。
        作为企业,是以本企业的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工效定额和实际管理费用计算投标价。作为业主,则是采用当地常用的,比较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和经实践证实的比较先进的工效定额为依据计算造价作为标底,或者只是比照类似工程的价格资料编制投资额,而不编标底。由于各企业实力不同,管理水平不同,各企业投标价差异比较大,有时甚至很悬殊。业主通过审核投标资料,分析是否合理可靠,从中选出既合理可靠,又比较低的标价作为中标单位,标底也仅能作为投资和评标参考。
        3.2 如何判定合理的标价
        合理的标价因地区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条件而异。其内容应包括:适合该地区的自然条件、市场条件(工程承包市场、材料设备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状况)。反映当地施工力量(含可能的外来力量)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符合工程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从而保证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期要求。如在合理工期之内,不用正常标价;需要适当提前完工,应考虑相应的补偿;合理的标价应使承包商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既定施工任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利润,使企业得以继续发展。只有通过积累和分析实践资料,交考虑变化情况(工程内容、市场、价格等的变化),才能得出合理的标价。
        结论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肉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它只能是一个被动地去接受不公平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低于成本价中标妨碍了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实行“低价中标”,却又代表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它是通过经济杠杆推动行业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在当前国有投资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因此,为了使我国招投标法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建筑工程市场规范和健康的发展,工程建设从业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切实解决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赖少武.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管理[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焉世国.低价中标之利弊[J].水运工程,2007(9):36—39.
        [3]李建民.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J].山西建筑,2007,33(35):284—285.
        [4]张富有.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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