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与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的融合

发表时间:2021/5/3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潘婷
[导读] 摘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明确要求要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及自然资源变化情况,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修复,实现自然资源体制改革及统一确权登记等各项建设的需要。
        陕西自然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明确要求要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掌握翔实准确的土地利用及自然资源变化情况,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修复,实现自然资源体制改革及统一确权登记等各项建设的需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修改过程中,着重添加了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并且要将自然资源的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这就意味着,“山水林田湖草”已经成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自然资源资产调查是摸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已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数据和行政管理数据基础上,确定指标构建的原则,围绕自然资源专项调查融合展开分析。
        关键词: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资产;专项调查的融合
        引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部署。做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决策机制,需要加强基础数据的调查研究、分析总结,离不开统计数据的支撑。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是“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基础,也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专项调查,一方面可以反映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及其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服务,促进自然资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资产
        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其中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
        1.2 自然资源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相关诠释如表1所示。因此,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三定”方案(《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履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本文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更侧重价值量(仅指经济价值),自然资源统计更侧重自然资源的实物量和行政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统计主要从所有者角度出发,旨在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的同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动态监管平台,通过构建相关专项调查体系及时掌握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情况,统计实物量的同时更关注质量和价格,以期为后续资产经济价值估算奠定基础。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相关规定
       
        2 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及内涵
        目前,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均已建立了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指标体系,如《土地统计调查制度》《矿产统计调查制度》《林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海洋统计调查制度》等。自然资源部在2019年7月印发《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制定了“1+8”的“综合+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对各类自然资源实物属性信息数据的统计。但是现有各类统计调查制度以统计自然资源的实物量和行政管理情况为主,没有统计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所需的资产权属、质量、价格和收益等内容,不能清晰反映自然资源资产总体及变动情况,不能支撑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还存在差距。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应是在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专项统计调查数据和行政管理数据基础上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本文认为应该按照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要求,对“三定”方案内明确的自然资源重新梳理、补充、完善,建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和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专项调查,揭示各类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价格、收益等特征,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供重要数据支撑。
        3 自然资源资产专项调查的融合
        专项调查的融合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考虑及时掌握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价格和收益等情况,并围绕其属性进行专项调查的融合;二是考虑到后期需要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工作,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台账,因此专项调查的设计应该考虑指标的可量化性及数据的可获取性,以方便后期估算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价值。
        3.1 专项调查融合原则
        3.1.1 导向性
        为解决自然资源资产部分数据缺失的问题,专项调查的选取应根据问题导向性,系统设计自然资源资产专项调查,厘清全口径统计和统计、资源和资产统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3.1.2 可行性和共享性
        为全面掌握自然资源资产数量、质量、价格和收益等属性信息,应科学设计7类自然资源资产专项调查,准确揭示各类资源资产的属性特征,立足现状,避免重复统计,在共享已有专项统计调查数据和行政管理数据的基础上,开展指标体系构建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可操作性。
        3.1.3 规范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3]及《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明确构建专项调查总体思路,构建规范统一的指标体系。
        表2 自然资源资产数量指标建议
       
        3.2 专项调查体系构建
        本文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角度,结合自然资源部职责,将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范围界定为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7类自然资源,每类自然资源资产均需进行数量、质量、价格、收益统计。其中,土地资源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分为湿地、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共13个地类。为与7类自然资源类别保持一致,将湿地作为单独资源门类统计;考虑到用途和后续经济价值估算方法不同,将森林资源细分为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林地资源纳入土地资源范围统计;草原资源只统计天然牧草资源情况,草地资源纳入土地资源范围统计,海洋资源暂只统计海域资源和无居民海岛资源。
        3.2.1 数量指标
        数量指标可以明确、具体地反映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构成、地区分布及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情况。各类土地资源资产以土地面积计量,以自然资源部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矿产资源资产以储量计量,采用自然资源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数据;林木资源统计林木蓄积,采用自然资源部门森林专项调查数据;天然草原资源资产以草地面积和天然牧草产量计量,采用自然资源部门专项调查数据;水资源以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量计量;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源主要以海域海岛面积和自然岸线长度计量,采用自然资源部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等数据。具体指标设计如表2所示。
        其中,矿产资源资产范畴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重新界定,考虑到资产的可利用、可带来经济收益的属性,固体矿产资源的资产统计范畴主要包括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石油天然气资源资产主要统计控制地质储量、探明地质储量、探明技术可采储量。
        3.2.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数值是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内在属性的外在表现,也是影响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估算的重要指数之一。土地、矿产、草原、水、海洋资源已有相应的等别或等级划分文件,矿产资源和湿地资源目前还未有相应标准。不同的矿产资源,其质量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有不同的衡量指标。因此,矿产资源资产中固体矿产资源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质量指标暂时用品位指标。湿地资源暂无合适的质量指标,可待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逐步完善。具体指标设计见表3。
        表3 自然资源资产质量指标建议
       
        3.2.3 价格指标
        价格是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影响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变动情况的关键因素之一。自然资源资产分类方式不同,其价格形成机制也不同。目前国内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与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还没有明确界定,其价格形成也无定论。本文结合自然资源部职责,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角度,按资源门类构建价格指标。当前各资源门类的价格内涵并不统一,因此暂且统计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已经公示的价格体系数据,土地(未利用地除外)、矿产、海洋已有公示价格标准;森林资源资产统计林木价格,按本行政区内各树种分类分列林木交易价格;草原资源统计天然牧草交易价格;水资源资产和湿地资源资产,目前没有公示的价格体系数据,可待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立后补充完善。具体指标设计如表4所示。
        3.2.4 收益指标
        近几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财产属性和收入分配属性越来越突出,逐渐成为国民财富和国民收入及其分配的重要影响要素。收益指标主要反映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一级市场处置的收入情况,旨在了解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经济价值的实现情况,湿地资源资产的收益指标目前没有官方定论,可待湿地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后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相关收益指标,水资源资产的收益当前主要来自取水权的出让。具体指标设计见表5。
        表4 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指标建议
       
        表5 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指标建议
       
        4 结语
        本文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围绕自然资源资产专项调查展开了分析,对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和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更全面、更权威的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信息服务。一是目前只是初步框架,待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还需要根据清查成果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进展,不断地补充完善;二是自然资源资产的价格内涵还未统一,部分质量和价格指标还需要补充调查获取数据,除了经济价值外,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相关属性指标也是指标体系需要探索的部分;三是部分指标数据获取涉及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如何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协同一致的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此外,如何在《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不重不漏地做好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制度,也有待下一阶段继续深化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娜.关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探讨[J].中国矿业,2020,29(S2):53-58.
        [2]李娜,郭晋洲.关于统计支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思考及建议[J].中国矿业,2019,28(S2):16-19+23.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06/t20170620_1505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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