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 350300
摘要: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有跨境化发展趋势,呈现出组织结构集团化、作案目标精准化、方法手段多样化、资本运作隐蔽化等特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其背后也暴露出惩治与监管环节的诸多问题。高效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亟需从立法规范、司法协作、科技运用等方面予以完善,构建有效打击的制度体系,遏制金融安全风险向国际化蔓延。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应对策略
上世纪九十年代,电信网络诈骗由于作案手法简单、利润回报高、成功率高、难被查处,成为诈骗分子“新宠”,该诈骗手法迅速蔓延,受害者遍布全球。跨境化犯罪多发,引起高层关注,2020年7月28日,公安部通报破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0.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2万名,同比分别上升73.7、78.4%。虽然不少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落网,但互联网时代下查处跨境网络犯罪实属不易。种种迹象表明,“后疫情时代”,做好防范和惩治跨国电信诈骗工作,守住百姓“钱袋子”,服务经济复苏发展,仍然任重道远。
一、现状审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之犯罪特点
(一)诈骗组织由作坊式转向公司化治理
诈骗分子通过成立公司,设立多个部门、岗位,各岗位相互独立,分工明确,衔接紧密。通过各部门通力配合,流水线运作,行骗范围大、效率高,实现“1+1>2”的行骗效果。例如,F市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等8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通过成立诈骗“公司”,魏某某负责招揽日本国业务员、购买诈骗剧本、获利分红,何某某负责购买设备、翻译、培训工作,岡田等日籍业务员负责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短时间内拨打行骗电话数十万个,行骗数额达370余万人民币。
(二)作案目标由漫天撒网转向精准锁定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详细信息,并针对不同人群“量身定做”骗局。F市检察院办理的坂某某(日籍)等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坂某某利用其在日本务工时获取的大量日本公民详细信息,将诈骗对象定位为日本国60岁以上的独居老人,并专门雇人编造诈骗剧本实施诈骗。
(三)犯罪技术由传统方式转向科技智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诈骗分子越来越倾向于借助高科技手段。有的用“猫池”技术替代传统采取随机拨打电话或发短信,通过“猫池”技术,可支持8—128张手机卡,实现同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有的通过侵入用户的手机盗号,利用云服务功能销毁被害人账户资料,迫使被害人手机断网,达到接管被害人手机短信验证码的目的。继而通过盗刷信用卡、白条消费等转账,取得诈骗钱款。
(四)诈骗资金由银行终端转向隐蔽渠道
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警方无法在第三方平台快速查询、冻结资金机制的漏洞,快速转款取现以对抗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紧急止付。据相关新闻报道,2017年,诈骗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的案件约占68.9%。由于该类平台总部多数设在深圳、北京、上海,跨国电信网络诈骗中各地公安机关要查询涉案账户、交易信息、资金流向等必须通过平台总部,申请调取这些账户信息需要时间,往往导致错过最佳资金拦截时机。
二、现实困境:惩防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之实务难题
一是证据锁链难形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会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个犯罪环节进行拆分,拆分出了获取公民信息环节、盗取账号密码环节、电话诈骗环节、网络技术支持环节、取款环节、洗钱环节等犯罪环节。这些犯罪环节之间能够相互独立运行,并将它们分散于不同的国家与地区,降低被抓获的风险,提高侦查机关破案难度。
二是犯罪分子难核查。由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性是非接触性、远程性,导致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往往只能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涉案电话号码、汇款账户等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许多跨境诈骗电话不仅系网络虚拟电话,且通过国际层层转接,难以凭借电话号码追踪锁定犯罪嫌疑人。
三是电子证据难提取。指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极度依赖电子证据。“跨境取证不易”与“电信网络诈骗证据难提取”的叠加背景下,跨境电信诈骗的侦查工作涉及跨国家或跨地区的司法协助,较国内的电信网络诈骗取证更显困难。特别是侦查人员需在有限的办案时限内,既要实现跨境取证,又要提取海量电子证据,并予以提炼分析研判,对侦查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四是隐蔽化匿赃难挽损。犯罪团伙公司化的运作,依托流水线作业模式,施骗资金一旦到账便能在短时间内高效率的转移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下钱庄、国际电子汇兑等隐蔽便捷的渠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套取、漂白资金的“绿色通道”,此外为了防止打击,切断警方追踪链,该类犯罪团伙利用他人身份注册账户信息并设置多级账户,对资金进行多次拆分、重组、再拆分。导致资金流证据割裂且难以追赃挽损。
三、监防之法:防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之路径选择
一是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鉴于跨国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证据具有时效性强,容易灭失的特点。建议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引导公安人员收集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等各类重要证据,为案件办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建立跨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注重加强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及非法产业链的证据收集力度,明确此类犯罪联合侦查,跨境追捕、追赃的要求和范围。建立执法工作协作机制,在惩治跨境电信诈骗方面加强区际、国际的刑事司法协作,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在跨国取证、跨国抓捕、跨国追赃环节密切沟通合作,开展跨境联合打击行为,提升打击犯罪整体效能,压缩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生存空间。
三是摧毁非法利益链条。以明确网络电话运营商、经营商的审核程序和审核义务,加强责任追究。落实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实名制,建立公安机关与第三方平台密切协作机制,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查询、资金冻结。充分利用外汇反洗钱监测系统,密切关注资金密集来往、网络非正常转账、集中提现等异常情况,遏制跨国电信诈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下钱庄套取资金行为。
四是强化科技运用力度。注重研究、开发针对电话实时定位、网络实时追踪的高科技仪器,以便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公检法机关要强化与国内知名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数据合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推进数据共享,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利用科技手段及时拦截、追赃。
参考文献
[1]李聪,[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策略的研究],载《法制博览》2018(27);
[2]李睿,[跨境财产犯罪刑事司法互助制度的构建—以电信诈骗犯罪为视角],载《法治与社会》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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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晓亮、王忠诚,[论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的国际合作———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载《贵州社会科学》2016(2)。
[6]参见黎晴,[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和对策],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5).29-33
作者简介
俞建功,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