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内强迫性行为为引阐述女权主义法学

发表时间:2021/6/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刘晨
[导读] 摘要:“婚内强迫性行为”,指的是合法婚姻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婚内强迫性行为”,指的是合法婚姻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性权力及相关利益,破环了家庭秩序,这一直是古今中外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女权主义及女权主义法学的兴起和发展,使公众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得到了重视和使各国对女性性权力自由得到了关注。本文以“婚内强迫性行为”为引,阐述女权主义法学:第一部分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含义和特征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对女权主义法学的思潮和内容进行简单叙述,进而讨论女权主义法学是如何影响婚内强迫性行为。
        关键词:婚内强迫性行为;女权主义;女权主义法学
        1.婚内强迫性行为概述
        婚内强迫性行为,其含义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特征:⑴必须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⑵必须违背了妻子的意志。⑶性交手段必须达到使配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强制程度。不仅包含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也包含非强制方法(比如喂安眠药实施性行为)。
        根据对上述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它与强奸罪有很多相同点:⑴客体相同。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强奸罪,其客体都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⑵客观方面相同。都是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强制的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要求的“强制”程度一样。⑶主观方面相同,都是直接故意。但此行为和强奸罪也有些区别:⑴犯罪主体不同。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能够构成“婚内强奸”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被害人在法律上合法的丈夫,这不同于强奸罪所要求的“14周岁以上的男性”,这也是最本质的区别。⑵实施的对象不同。婚内强迫性行为针对的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妻子,要求是20周岁以上的女性。这与强奸罪中“14周岁以上的女性或者幼女”不同。
        因此,经过上述对比,笔者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严重侵犯妇女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破坏了家庭及社会秩序,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其跟强奸罪有很多相同点,可将婚内强迫性行为纳入到强奸罪中,作为单独的款项进行规制。
        2.女权主义法学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影响
        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一直持续在古今中外的家庭中。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的普遍兴起,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婚内强迫性行为的问题逐步被人们所关注。下面笔者来阐述女权主义法学及如何来促进和影响婚内强迫性行为。
        2.1女权主义法学概况
        2.1.1女权主义法学概念
        女权主义一词来源于西方妇女运动。关于其概念并没有准确定义,不同的研究者以不同的角度和视野来解释女权主义的涵义。如《牛津哲学辞典》:女权主义是对社会生活、哲学以及伦理学的探讨,它致力于纠正导致压迫妇女以及轻蔑妇女特有体验的偏见。这是突破男性视角,以女性视角来看待其含义。
        女权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和法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女权主义运动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产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先是与批判法学融为一体后与之分道扬镳,独立发展,是西方现代法理学的一种新思潮。
        2.1.2女权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
        女权主义法学理论受很多学派的影响:前期受女权主义各个学派的影响,后期受批判法律运动和后现代主义影响。
        2.1.2.1自由主义女权主义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以“天赋人权”“平等”“自由”等思想为基础。主要观点是:第一,要有公平竞争和受教育的权利。她们不反对当前的社会体制,只强调女性的受教育权。第二,承认男女之间有差异。他们认为,男女之间有先天的身体差异,但后天差异可以通过改变相关的制度,比如给予公平的机会竞争等。第三,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更关注立法方面的男女平等。
        根据对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了解,她们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怀疑:比如她们认为男性是前者,女性是后者,前者优于后者,承认二元对立理论。注重立法上的男女平等,反对保护性立法,其实并不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作为女权主义最早的学派,为女性获得政治、教育权利等有着重大贡献。
        2.1.2.2激进女权主义
        激进女权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她们认为性别不平等的根本是父权制结构,她们主张用革命来推翻其现有的体制。其主要观点是:第一,男女不平等根源是受父权制压迫。而且认为男权的权力不仅在公共领域,还涉及到私生活。第二,重视男女的生理差异。反对异性恋,提倡同性恋;反对生育,提倡人工受孕科学技术;反对婚姻制度,提倡不婚制度;反对色情文化、重新界定强奸罪的概念等。第三,强调实质的平等。一直在强调生理差异带来男女性之间不平等,主张消除生理差异。
        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相比,她们确实更激进和创新。但笔者认为对于消除生理差异,到目前为止是渺茫的,此学派的观点将不能实现。
        2.1.2.3文化女权主义
        文化女权主义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盛行于八十年代。主要观点有:第一,承认生理差异,但是文化女权主义认为生理差异反而是女性获得力量的源泉。第二,不强调推翻父权制,而是极力赞美女性的特征,弘扬女性的价值,目的是触动男性中心的社会统治。
        笔者认为此学派是对现有体制最温和和民众观念下最能接受的一种,但从另一角度说没有从根本上捍卫女性权益。


        2.1.2.4后现代女权主义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现代主义的出现同时也是女性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其主要观点是主张少数人认为的边缘性理论,认为不论是人性还是自然都会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反对“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不区别性别之分,在她们看来都是“人”。并且主张在男性中取得话语权。
        后现代女权主义强调以一种新的话语,新的视角解释世界,但否认了“女性”这个概念,变相的推翻了女权主义和女权运动。因此也受到女权主义学者们的批判。
        2.1.3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内容
        女权主义法学很明显地是从女性的角度来考虑法律是否公平的对待男性和女性。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其研究内容进一步类型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性骚扰、家庭暴力、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同性恋等问题上。可以知道,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的不断完善,对女性的政治权、教育权、就业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和改变,对涉及女性问题的制度和问题不断得到新的认识和解决,那么下文来具体阐述女权主义法学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影响。
        2.2女权主义法学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具体影响
        女权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和法学相结合,用法律视角来研究和帮助女性权利。以男女平等为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更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在女权主义法学的背景下,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逐渐肯定的过程。
        2.2.1“婚内强迫性行为”犯罪化成国际趋势
        二十世纪中期以前,“丈夫豁免原则”在世界各国大行其道。但随着二十世纪后期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女权主义运动爆发,冲击着男权社会。据此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女权,开始对传统的夫妻性关系(无权对丈夫的性要求反驳)进行反思。
        1999年1月1日公布的《德国刑法典》强奸罪的规定中,革除了“婚姻外的性交”这一提法,重新界定强奸罪,包含了婚内强迫性行为;美国是最早取消丈夫豁免原则并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最终承认在夫妻分居条件下的丈夫强奸罪。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专门规定了“妨碍性自主罪”章来承认婚内强迫性行为为犯罪。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南部地区的法律先后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婚内强迫性行为,实现历史性转换。
        我国法律目前结合司法实践取证难问题将婚内强迫性行为认为是家庭暴力,对于情节严重对妇女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笔者认为这样认定是不合理的,忽视了婚内强迫性行为所侵犯的真正的法益是同强奸罪一样的妇女的性的自主权。
        对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归罪时也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考虑,不可一刀切。学理上产生了女权主义折衷说:“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即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愿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此,订婚未登记型、分居型、无效可撤销型、事实婚姻型、登记未同居型、变态型、错误型、免除义务型、离婚诉讼型九种婚内强迫性行为类型才认定构成犯罪。这种既尊重基本原则保护女性权益,又灵活地看待婚内强迫性行为地不同类型,是我国值得借鉴的。
        2.2.2重视保护女性权利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前,很多国家把强奸罪规定在妨害社会风化或公共道德罪中。立法者仅认为破坏社会秩序,更何况对于其婚内实施强奸行为,更认为无伤社会风化。二战后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加之女权主义运动,妇女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学界的人士认识到强奸罪侵犯的最根本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不只是社会风化,主张将其罪名归类到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中。对法益进行准确认识,才能精准的打击犯罪分子,从而保护女性权益。对强奸罪的准确认定,也同样适用于笔者认为的强奸罪下的婚内强迫性行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妻子的性自主权。
        2.2.3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化
        受父权制社会结构的影响,世界上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子只能是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但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在我国同样如此。这种立法模式和立法观念,反而强化了父权制社会的男强女弱性别观,而如今有了很大改变。德国1999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奸行为实施时是“强迫他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当然也没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
        而在我国,有学者提出法条文义说观点,认为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因此只要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根据笔者前文分析,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罪有很多相同点,可以作为强奸罪下单独款来规制。因此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3.总结
        女权主义及女权主义法学的确立和发展,引起人们对家庭、婚姻以及女性相关的权利的关注和重视。可以说,如果没有女权主义法学深入探讨与女权主义在实践中的不断努力,社会仍旧无法从理论的高度认识到婚内强迫性行为及其他严重侵犯女性权益行为的严重性。女权主义法学虽然有很多缺点,但是以为女性争取权益为目标始终没发生改变,而且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的也不只这些方面。笔者坚信,通过国家和各位学者的努力,女权主义法学将会更加完善具体。
        参考文献:
        [1]张颖.女权主义视野下的“婚内强奸”犯罪化研究[D].兰州大学,2009.
        [2]杨周景.论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影响[D].郑州大学,2017.
        [3]易芹芹.域外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之新发展[J].商品与质量,2011(S2):93-94.
        [4]刘家探.《新刑法案例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755
        作者简介:
        刘晨,1997年,女,汉族,山西忻州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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