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如何发挥“再监督”作用的探索

发表时间:2021/6/1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30期   作者:冯德林
[导读] 摘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纪检监督制度,对预防贪污腐败具有作用。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721013
        摘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纪检监督制度,对预防贪污腐败具有作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是企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防腐工作的重点内容,同时对国有企业的内部人员有一定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当前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认真落实监督职能,从而减少腐败现象。在此背景下,笔者所在的在企业纪检监察管理中,对再监督的内涵进行深刻的认识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探索出新的发展途径,希望能够促使再监督职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关键词:新时代;再监督;作用
        当前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审计等多渠道审查、收集的问题来看。同样的问题在同一单位或者部门经常发生,而在较长时间内,同类的问题也在多个企业和部门之间发展。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发挥好再监督的作用,可以有效促进和推动职能部门,及时地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从根本上防范各种腐败问题,有效地降低各种风险。
        一、再监督的含义。
        针对国有企业来讲,再监督是指相对于企业机关各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能和业务管理职责本身所具有的监督管理属性而言,主要是指纪检组织对同级党政组织所属的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也即“监督的再监督”。
        再监督是纪检组织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推进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治理腐败能力的体现,是现代化国有企业管理的必须手段之一。再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职能部门、管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保障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在全公司得到有效执行。
        二、再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找准再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理解不到位。有的认为管理是自己的事,而监督检查是纪检组织或其他人的事;有的只重视日常的业务审核流程,以流程审核代替监督检查,只看业务结果,忽略对工作过程、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监督检查。
        第二,加强再监督意识和能力。按照中央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三转”要求,再监督强调的是对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而不是代替部门、单位搞管理和监督。所以要提高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对再监督业务的主管部门,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是目前的在监督人员存在专业素质和能力不足的情况。
        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再监督组织保障制度。当前在国有企业实施再监督工作,主要集中在效能监督和执法检查监督上,没有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进行规范,缺乏对流程的规范,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再监督提供更多的依据。
        第四,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国企的职能部门在监督中,还存在重查轻纠和应付推诿的情况,从而导致了许多同样问题重复出现,再监督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再监督”作用的发展途径
        3.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纪检干部思想认识
        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提高纪检干部思想认识,要求再监督必须贯彻“三转”要求,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主动作为,靠前监督,不缺位、不越位、更不能错位;创新工作形式,充实监督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坚决不走过场;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和企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循企业关于职能部门、管理单位职责权限规定;把监督的重点转移到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上来,由“具体管事”向“总体管人”转变,由“一线参与”向“二线监督”转变,由“侧重过程”向“过程结果并重”转变,由“四面出击”向“重点突破”转变,由“纵向监督”向“纵横向并重”转变,使纪检组织真正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3.2加大宣传力度,解决各级对监督责任的认识误区
        面对长期以来“管理与监督分离”、“业务与监督两张皮”的现实问题,纪检组织从正向宣传入手,通过各层级管理工作会议宣传上级规定,明确各单位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是不可分割的主体责任”这一认识,明确公司纪检组织开展“再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取得了积极效果。一方面是纪委书记将《再监督实施办法》在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学习等会议上进行集中宣讲、深入解读,督促班子成员主动把贯彻《再监督实施办法》作为落实“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示范引领、推动落实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中层管理干部专题会、党支部“三会一课”、领导班子联系点讲党课、部门例会等对《再监督实施办法》进行宣贯,促使各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和纪检部门熟悉掌握再监督的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方式方法和保障机制,为再监督工作的开展理清思路、统一思想。
        3.3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常态化“再监督”机制
        笔者所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及管理实际,制定了公司纪检组织对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各职能部门、管理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备案机制,明确了各监督主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备案内容、流程等;在参与公司制度评审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建立“监督检查”条款,明确各业务系统检查与考核的主体责任、检查范围、频次、奖惩等内容,并严格审核。以上措施为纪检组织开展再监督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健全了“再监督”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3.4明晰工作步骤,夯实各单位监督主体责任
        公司纪委紧密围绕公司党委、行政年度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明确工作抓手,制定并下发各职能部门、管理单位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再监督”的通知,明确再监督工作的期间、对象、工作步骤、主要内容;各职能部门、管理单位根据实施办法、备案机制,结合“再监督”的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对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部门的职责权限,梳理并上报公司层面、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清单》。日常工作中,各单位根据规章制度中“监督检查”条款,加强对本部门和本系统业务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做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5找准职责定位,落实再监督职责
        年度再监督工作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纪委对主体监督检查职责履行率达到90%以上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以前年度监察建议未有效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公司纪委进一步充实监督内容、细化检查步骤,制定了开展再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工作组并明确成员具体分工,对司属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涉及各层级多项管理业务;根据现场检查及与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沟通情况,工作组汇总形成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再监督”工作报告,从梳理监督检查清单情况、执行监督检查备案情况、落实公司层面监督检查情况、落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现场检查立行立改情况、上级巡视巡查、审计、专项检查、上年度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六个方面对年度各单位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管理建议,下发再监督建议书,后续将按照再监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年度再监督工作总体情况和效果进行综合评比奖惩,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年度再监督工作通报。同时,坚持发挥审计监督有效触手,有计划开展年度专项审计工作,扎实运用审计监督结果,对相关单位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审计建议书,提出审计建议、管理建议,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进行立行立改,纪委书记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提醒谈话,后续将持续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四、总结展望
        总结而言,再监督应当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强化业务部门履行职责,从而推进再监督更加的科学有效。要想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再监督的效率,要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适应性,从而提高监督制度的效能。在国有企业中,将再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再监督职能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雷凯祥.强化审计职能推动业财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论,2020(19):176-177.
        [2]胡开锋.聚焦“监督再监督”切实发挥专责作用[J].消防界(电子版),2020,6(18):2-3.
        [3]刘馨.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途径[J].现代企业,2020(08):112-113.
        [4]王淑云.区域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国家审计价值与地位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20(08):86-89.
        [5]仇莺璇.基于内控视角中高校纪委的“监督的再监督”探究[J].新西部,2020(17):110-111+140.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