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设施设置探究

发表时间:2021/6/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姚志宏 吴泽鹏
[导读] 摘要: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企业,比如纺织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
        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摘要: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企业,比如纺织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这类企业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功能复杂,用火用电量大、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多等特点,一旦发生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如何合理设置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设施、器材,全面用好消防技术防控手段,对此类场所的火灾防控具有重大意义。
        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相关,不同地区的标准不一样,就是同一地区也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界定。由于近年来各地经济发展迅猛,新业态不断出现等客观原因,各地政府很少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界定。参照各级安全生产委员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般将“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衣、制鞋、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经营储存场所”确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
        按照火灾危险性从高到低,我们将生产企业划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丁、戊厂房可燃物少、火灾危险性低,即使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的概率也相对较少。由于各种新业态的出现,各地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整治的范围也在不断完善。根据人员密集、可燃物多这两个特点,本人认为应该将“单个生产车间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丙类以上厂房”确定为需要重点进行火灾防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本文探究的重点也是此类生产企业。因洁净厂房有《洁净厂房设计规定》(GB-50073)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本文论述的内容不包括洁净厂房。
        2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设置的消防设施
        2.1室外消火栓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1.2条规定,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因此,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流量要求: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我们可以通过查表的方法得到厂房室外消火栓的最小流量。设置位置要求: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一般按10L/s~15L/s计算。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设置形式要求:室外消火栓的管径一般为150mm,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地点。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2.2室内消火栓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3.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执行。室内消火栓的流量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可以通过查表得出其最少的设计流量。设置要求: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也应为DN65长度不宜超过25m,并配置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2个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并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
        2.3自动灭火系统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高层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那么是否只有符合面积要求的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才需要设置呢?这一条争议比较大。我们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一旦着火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所以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及时扑灭初起火灾。随着生产工艺的优化和自动化生产的普及,很多制鞋、制衣、玩具企业生产车间人员也不多,反而一些食品包装、物流分捡车间人员多、可燃物多,所以理解这条规范笔者认为还是要从规范的原意去理解,特别是在火灾防范中以技防代替人防理念的深入人心,更应该加强消防设施投入。所以,我们可理解为:符合面积要求且可燃物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设置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当然,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应采用其他的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安排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执行,在这里不多做阐述。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这条规范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参考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符合面积要求且可燃物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执行。火灾探测器类型的选择: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6.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高度大于12米的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可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2.5排烟设施
        防烟设施主要是楼梯间、前室需要设置,在这里不做讨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4类生产车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因此,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自然排烟: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自然排烟窗(口)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机械排烟: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排烟位置系数、绝对系数、烟气层厚度等计算得出。
        2.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2.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对于疏散走道,照度不应低于1Lx;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Lx。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厂房方面,规范对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未做强制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厂房也一般没有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从建筑火灾原因分析,60%以上的建筑火灾都是电气火灾,那么,如何有效防止电气火灾发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客观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该尽量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最大限度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2.9灭火器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有关规定执行。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为严重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在确定危险等级后,再确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从而可以通过面积计算出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3结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论的深入人心,火灾技术防控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综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灭火器。对于较大规模(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丙类以上车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提倡安装电器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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