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赔偿责任分析

发表时间:2021/6/1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   作者:杨后国
[导读] 摘要:自十三五规划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同时各种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为了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国家相继出台了各项管理制度,出现了各专业分包单位共同施工的格局。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  300451
        摘要:自十三五规划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同时各种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为了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国家相继出台了各项管理制度,出现了各专业分包单位共同施工的格局。为了更深切的理解剖析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处理方式,本人以两个案列进行分析总结。(本项目林拉房建第十标段自开工以来至项目结束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同时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出现与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间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本项责任分析建立在本人以往经历过的施工项目“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兰州项目和西安国际港务区某某项目,以下简称西安项目”出现的安全事故之上。主要从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身健康状况导致经济赔偿的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分析;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
        (一)项目情况说明
        本项目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境内,建设单位为某某地产开发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建某某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为江苏某某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为大型住宅小区,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用房,均为高层(33层)框架剪力墙结构。施工采用外悬挑脚手架,水平垂直运输采用TC6024型塔式起重机,墙体模板采用定型钢模板。施工周转材料集中堆放于一层已完工屋面,且堆放场地经承重核算并上报审批后进行使用(可靠性满足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某日本项目3#楼施工至32层,当天进行本楼层的墙体模板吊装就位施工,本吊装作业一共安排6人参与,包括塔吊司机1人,塔吊信号指挥2人(起钩和落钩处各一人),模板吊运和就位3人。下午16时许,当地出现3级左右西北风,位于模板堆放区进行吊运(挂钩)的施工人员完成本块模板挂钩操作后站立于3米外其他模板附近等待起钩运行信号。位于起钩位置的塔吊信号指挥工发出起钩信号后塔吊缓慢启动,当本快模板起吊约3米高时,模板下角在风的作用下挂上旁边模板的上角导致旁边模板失稳突然连锁倒塌,将站立于此处的吊运施工人员压倒在地,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三)事故处理经过
        事故发生后模板劳务分包班组立即向所属劳务分包单位进行了汇报并送往医院抢救,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将情况向总承包单位进行汇报,总承包单位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进行了汇报,同时劳务分包班组及时联系了死者家属。死者为该家庭的独生子,男,19岁,未婚,初中毕业。该家属到达项目所在地后情绪特别失控,对项目管理人员大吼大叫还出现小冲突,同时还列出300余万元的赔偿清单。后经模板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长达8天的谈判协商,考虑到该家庭的重大创伤和死者的情况,最终赔偿120余万元(含丧葬、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所有人员交通、食宿等全部费用)。该费用出资分配为:模板施工班组老板20余万元(处于人道主义给死者家属的安抚费),劳务分包单位40余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60余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分析
        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间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资料齐全有效。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给模板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当地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给劳务分包单位下发有模板施工专项方案,模板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包括模板堆放区安全管理)等文件且该文件签字确认完整。
        1.本事故的出现其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占主要原因,主要责任为施工总包单位。《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将当天天气情况和会出现何种不安全事故对施工人员进行指导和提醒,同时一级安全交底和现场安全管理不足(模板挂钩完成后应及时离开可能会碰触的其他模板足够距离)。
        2.对于劳务分包单位同样存在现场安全管理和二级安全交底不足,未能考虑到会出现的安全事故,未严格按照总承包单位下发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模板施工安全交底实施,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指出,模板吊装时,挂钩完成后操作人员应站立于空旷的地方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起钩作业,模板堆放时应按要求有足够的间距,防止一块倒塌引起连锁整体倒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本项赔偿责任的分析,出现此种情况责任归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劳务分包单位就施工总承包未按要求给相关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情况及时对总承包单位提出要求承担一定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给相关施工人员交纳保险,导致所有费用均由以上三家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给现场施工人员交纳了工伤保险,可申请如下赔付:死者生前每天工资为180元/天。

丧葬补助3000元/月×6个月=18000元(2012年兰州在职平均工资3000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父母4800元/月×30%×2人×180个月=518400元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爷爷奶奶4800元/月×30%×2人×120个月=345600元,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000元/月×60个月=180000元(2012年兰州在职平均工资3000元/月),合计1062000元。本次赔偿的120余万元可直接有保险公司赔付106.2万元,可以大大减少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分包班组的经济赔偿数额。
        4.本案中建设单位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事发时留存现场影响资料,主要能证明该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不是人为操作而是由3级左右西北风,如此可以按照以上条款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未能提供当地当期的气象条件资料。
        二、施工人员自身健康状况导致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事发经过
        本案发生于2014年西安国际港务区某某项目,当事人52岁,男,家庭完整,酗酒成瘾,在本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曾多次酗酒半夜露宿室外。11月某日早7点左右,当事人在厕所蹲便,半小时后同组人员(包括其妻子)发现当事人仍蹲于厕所背靠于墙体上已无呼吸。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医护人员到场后当场宣布死亡,确认为因长期酗酒导致脑溢血造成。
        (二)事故处理经过
        事发后死者妻子和同组施工人员拒绝将尸体送往医院,同时将死者移至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会议室,拒绝移除,并开出180余万元经济赔偿清单。第3日死者亲属看事情未能得到解决将项目经理堵于办公室内不让外出,包括吃饭,上厕所都不许。项目经理部报警通过当地警方到场才给予解决,后经过三天的协商最终赔付60余万元,分别由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模板施工班组老板按3:2:1进行分摊。
        (三)事故及处理情况分析
        经查,当事人52岁,酗酒成瘾,曾多次因酗酒露宿室外。当事人未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给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均未有在场施工人员个人健康状况信息记录。
        1.本事故发生原因极为明确,由于当事人经常酗酒导致身体损坏,从而引发该事故的发生。对于死者亲属在项目的蛮横,完全可以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从事发开始就让公安机关介入,如此将不会发生后期的蛮横行为。
        2.(1)导致死者亲属有蛮横态度的原因:事故发生在本项目内,雇佣当事人时未对其身体状况和不良嗜好进行了解和记录,当事人曾多次酗酒露宿室外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对施工人员工作岗位之外的管理。本事故过错方为当事人自己,事发后应及时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2)导致以上三方赔付的原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给相关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相关省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若总承包单位购买了相关保险,此项赔付可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就本案的赔付也不尽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受雇于劳务分包单位,其在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事发时为非上班时间和施工作业面上,主要由于长期酗酒导致身体突发病症死亡,当事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导致其死亡的主因,故理应对其后果负较大责任。雇主劳务分包单位对当事人长期酗酒失去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故对该事件负一定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确定当事人对其死亡应自负70﹪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30﹪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
        通过以上案列发生的经过及最终实际的赔付情况分析,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方可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
        1.对于劳务分包队伍必须具备所承包范围的相关资质,及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同时对相关资质及人员的真实资料文件收集存档;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3.及时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资料,尤其能够证明责任方的各项资料;
        4.施工处理完成后相关手续确保完善,防止二次赔付;
        5.及时收集汇总现场施工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和不良嗜好等信息;
        6.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作业面施工和非作业面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发现有不良嗜好的及时教育改正或者解雇清除;
        7.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将当事人送往医院,即使当场确认死亡依旧送往医院,防止死者家属在项目利用死者做出蛮横举动;
        8.要求劳务分包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义务;
        9.定期召开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例会,强调各部位施工安全,强调工作岗位之外生活安全,并留存影像资料;
        10.各分部工程尤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分部分项工程,各级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资料要求齐全有效,及时收集存档,现场管理发现未按施工方案和交底内容施工的责令及时整改,留存相关资料;
        11.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着重对突发事故的助理方式和个人处理能力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可由公司安排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进行培训);
        12.其他可能存在纠纷的证据资料等。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