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妇女人权保障状况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发表时间:2021/6/1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2月5期   作者:胡淑慧
[导读] 自2003年台湾当局推行“性别主流化”运动以来
        胡淑慧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  北京  100101
        自2003年台湾当局推行“性别主流化”运动以来,其妇女(或两性)人权保障较之前有了显著提高。不仅增加了所谓“宪法”增修条文及其相关法规的修订,而且由于行政部门的有力配合,妇女组织工作的卓有成效,使得妇女人权保障在台湾日趋完善。不必否认,台湾的妇女人权保护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做法,已从整体上走在了大陆前面。因此,从维护大陆妇女人权角度考虑,我们有必要切实了解并借鉴台湾方面的有益经验做法。
一、台湾妇女人权相关保障措施
(一)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妇女人权
        目前台立法部门已制定或修订了涵盖妇女人权的多部法规。除了“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外,台湾当局近年又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多部与妇女人权保障相关的法规,主要有《民法》(2015年修订)、《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012年修订)、《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013年修订)、《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制定,2015年修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15年修订)《性骚扰防治法》(2005年,2009年修订)、《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2015年修正)、《人口贩运防制法》(2016年修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2014年修订)、《性别平等教育法》(2013年修订)、《性别工作平等法》(2016年修订),并对近两百部既有法规进行了相关修正。与此同时,台湾方面主动落实涉及妇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且将三部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相关条文“国内”法化,并于2011年颁布《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施行法》。通过上述法规,台湾方面对妇女人权保障渐成体系,这为女性权利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强化行政部门政策规制保障妇女人权
        为贯彻前述法规,台行政部门对保障妇女人权作了相当多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机关建制上,不断提升妇女人权保护的行政级别。2012年,台当局增设“行政院性别平等处”,统筹协调与推动性别平等政策。原“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功能扩大为“行政院性别平等会”。由“性别平等处”担任其幕僚工作,统合跨“部会”推动各项性别平等政策,督导“中央”“各部会”及地方政府落实性别主流化,乃至台湾当局整体施政纳入性别观点及落实性别平等。
        二是在政策规章上,将妇女人权保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近年来,台当局相继提出:两次“‘国家’人权报告”、“性别平等政策纲领”、“提升女孩权益行动方案”、“妇女劳动政策白皮书”、“性别平等教育白皮书”、“人口政策白皮书”、“黄金十年‘国家’愿景计划”、“‘国家’发展计划”(性别平等)。
        三是在政策实施上,为两性参政议政设定保障名额和最低比例。比如台当局要求各机关公职人员及政党提名候选人必须达到“任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原则。“行政院”开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专区”“提升女孩权益行动方案专区”,以推行“性别主流化”。
        四是在政策评估上,设立专门奖项鼓励各机构切实保障妇女人权。并制定“性别平等业务辅导考核”,“‘行政院’与所属机关及地方行政机关促进女性参与决策绩效优良奖励计划”,特设“行政院金馨奖”,激励“中央部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此外,“内政部”还成立“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以支持推动两性平权的落实。
   (三)发挥社会组织在妇女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台湾在推行两性平权的进程中,社会组织(NGO)发挥了巨大作用,众多法规和公共福利政策的出台均系民间团体率先提出,加之与当局的良好互动,使得台湾妇女人权保障得到切实推动。当然,这些妇女组织不仅活跃于岛内,而且活跃在国际舞台上,积极踊跃参与国际活动,汲取国际经验、输出台湾经验。
        岛内方面:台湾妇女团体“全国联合会”不但整合了相关妇女团体,而且积极参与台当局事务、接受台当局委托计划,对台当局有针对性、有需求性地推进妇女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妇女新知基金会对于各项性别政策议题的掌握与倡议,都发挥了对于公权力部门的监督角色;另外,台湾妇女救援协会、台湾人权促进会、励馨基金会、妇女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财团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会等也起到积极作用。
        国际参与:台湾民间力量活跃于国际场合,比如:每年派员参与“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UN-CSW)暨非政府组织周边会议(NGO-CSW)”、参加APEC相关会议包括“性别联络人(GFPN)会议”与“妇女领导人网络(WLAN)会议”,成立“台湾国际职业妇女协会”、“妇女与运动委员会”并参与“世界妇女与运动国际研讨会”(IWG),参加国际人权联盟的相关活动等。
(四)全面营造保障妇女人权的文化教育氛围
        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台当局亦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正视妇女的各项权利,在文化教育领域为全面践行两性平等培植土壤。
        首先,允许通过创办和发行妇女期刊,每年度一个主题,每一个主题一期,渐次普及和唤起社会大众的两性平等意识,如《妇女新知》,将一些议题由“私领域”变成公领域。其次,出台《性别平等教育法》(2004),根据该法各县市主管机关均须设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且要求在女性教育上,各级学校制定须有关保护女性的教育准则。再次,鼓励高校成立性别研究所,截至目前,全台约计近20家高校设立了相关中心/所/室。并在各相关学系(所)开设与性别相关课程,部分大进而成立与性别相关的学程,使其成为保障妇女人权的文化阵地。最后,文化方面,在NGO支持下,举办妇女人权模拟法庭辩论赛、女权巡回演讲、工作坊、编写女权歌曲(如:伊是咱的宝贝)、女权舞蹈剧、女权公益微电影等形式,在社会上进行大量的女权意识宣传教育。此外,成立“国家妇女馆”及妇女纪念公园等,形成有利于保障女性权利的社会文化。


(五)依托专项计划保障妇女的工作权利
        女性工作权利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女性就业和女性创业两个方面。在就业面,台湾配备了多种妇女就业辅导政策,支持女性安全、就近、二度就业,主要措施有:覆盖全台县乡里的“社区保姆支持系统实施计划”(截至2016年共计60间托育中心)、“居家托育管理与托育费用补助实施计划”、实施“国民小学办理儿童课后照顾及人员资格标准”的课后照顾服务、办理长期照顾及居家服务支持系统(如2008年起“内政部”与“卫生署”共同推动“长期照顾十年计划”,于25县巿设立长期照顾管理中心)。在协助妇女创业机会方面,有青辅会的“飞雁项目”、“劳委会”的“微型创业凤凰”、“内政部”的“单亲妇女培力计划”、台北市社会局的“飞凤计划”等等。并编列与两性、妇女相关的年度预算,近年呈逐年上涨趋势,现如今年度预算逾百亿新台币。
        同时,台湾当局也在各县市设立公办民营的“妇女福利中心”“单亲家庭服务中心”“财团法人励馨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在全台设立的二十所女性“庇护所”“蒲公英谘商中心”,以及各地社会福利团体陆续成立的“袋鼠与企鹅的家——单亲家庭服务网络补给站”,迄今已有19个补给站,这些计划、中心的服务输送为实现妇女权利提供了保障。
二、台湾妇女人权保障对大陆的启示
(一)应尽速制定并完善有关两性平权的法律制度
综观我国宪法,文本仅在第四十八条提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从字眼上看,仍然是将妇女当作弱势群体对待,而在性别主流化激荡的今天,应首先在宪法上落实两性平权理念,而不应是仅强调某一性别的论述。
在其他法律方面,《民法通则》《劳动法》《儿童法》及《教育法》等中亦仅只言片语带过与宪法条文相近的内容,这说明我国对妇女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仍相对空泛。尽管我国2005年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并未能订立得像台湾的“性平三法”与“防暴三法”那样详细和具体,更对保护妇女(包括青少年女性在内)权益的专业性和迫切性缺乏应有重视。
相比之下,台湾涉及与两性相关的法规即有二十余部,并在近年被不断修订。基于两岸共同的社会传统、文化习俗,这些法规皆可为大陆参考借鉴,作为大陆推进妇女人权保护利用的法律资源,须认真研究借鉴。此外,作为联合国的合法代表,大陆应积极践行三部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加速立法,并根据公约要求修订既有相关法律,且在用词上应尽量减少使用“妇女”,而应多使用“两性”。
(二)充分发挥各级国家机关在落实两性平等中的主导作用
从前述行文中,我们可以发现台湾“行政院”在具体推进两性权利保障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自上而下的模式,使得台湾从“中央”到地方当局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具有统一性和系统性。大陆方面除各级人大应高度重视两性立法,充分立法,加速立法,积极推动和监督两性法律在中央和地方的落实外,我们的国务院在保障妇女人权方面亦应扮演“领头羊”的角色,不仅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且督导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切实执行有关妇女政策。第一,国务院应制定两性人权的中长期规划,颁布行动纲领,有计划、有步骤地渐次推进两性人权保障事业。第二,中央机关及地方政府皆应成立性别平等机关,作为执行和联络窗口,并责成各有关部、厅、局、司、处、室研拟相关的两性政策。第三,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应设立奖励机制,通过奖励机制,发挥各级部门的积极性。第四,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各级妇女组织(NGO),充分发挥妇女NGO的专业性、积极性,吸纳NGO的建议,并建立合作机制。第五,司法机关应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在审理相关两性案件时,充分保证两性的平等权利。
(三)充分尊重和发展非营利妇女组织在保障女性人权中的助推器作用
        台湾在保障妇女人权的进程中,非营利妇女组织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在唤起女权意识、维护妇女权利、增进妇女就业、强化妇女救助等方面扮演着积极角色,而且在推动相关法规的制定、修正和实施等方面,亦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相较视之,大陆相对独立的妇女NGO还很少,这是造成妇女人权保障现状不尽人意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尽快壮大相关社会组织以保障妇女人权。
        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NGO的专业性,宜将一些相关的法律草案、调研报告、政策规划、座谈会、听证会等委托给NGO组织去做,充分发挥NGO的正向作用。二是引导NGO扮演好政府与普通女性大众之间的中间桥梁角色,缓解政府压力和节约成本。三是政府可以引入NGO对各级部门贯彻两性政策进行体制外监督,督促两性政策的有效执行。四是扶植优秀NGO走出国门,加强与国际NGO的联系,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事务,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此展现大陆在保障妇女人权的决心。五是鼓励NGO出版相关刊物,引导媒体舆论对妇女NGO报道,从而形塑保障两性人权的社会意识。
(四)应优先保障妇女就业、创业等基础性权利
鉴于两岸之间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大陆应将保障妇女就业创业等基础性权利列为优先事项。其一,应根据两性工作平等法精神,检修《劳动法》和《妇女权利保障法》,或制定《两性工作平等法》,使女性就业首先在法律得到保护。其二,各级政府应视社会需要,编列相关预算,引导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其三,各级主管机关应该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或通过补助、激励或优惠的方式,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其四,应视年龄分布、社经地位、区域限制、婚姻形态、工作场域、身心状况的差异制定相关就业政策,不宜一锅端一刀切。其五,充分利用NGO组织的力量,发挥他们在寻找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能力以及保护就业权利等方面的优势。其六,每一年度的政策制定执行前,各级主管单位都应进行性别统计、性别分析、制订政策、编列预算、性别影响评估,针对不同的性别提出策略方案。其七,完善相关福利设施,比如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托育中心、老年照顾中心、再就业培训中心等。其八,制定鼓励各种吸纳妇女就业的激励措施,例如:在采购、融资及税制上的优惠等。具体可参照台湾的有关做法。
(五)应加快完善保障女性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措施
2015年,台湾“卫福部”调查指出现阶段需要关注妇女的福利需求主要有下列五个方面:关心妇女人身安全的议题、保障妇女就业的机会、推动教育两性平权的观念、关心妇女健康以及综合性的资源服务。近年来,大陆社会霸凌和校园霸凌现象层出不穷,给女性安全与健康造成极大隐患,切需加快完善保障女性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措施。一是应加大对家暴法、性侵法(社会、校园)、人口贩运(包括儿童交易)法等的修订或立法及实施进度,将对女性乃至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个人或组织绳之以法。二是应大力培育社会大众的两性平等意识,强化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建构对性别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意识与教育氛围。三是应设立各级女性救助中心/站,对不幸女性或家庭提供人道关怀和温暖,协助他们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四是应增加社会监控力度,强化政府与民间合作,推动社区科技防治安全网,并发挥组织、企业的社会责任。五是各单位在陪产假、育婴假、家庭照顾假、部分工时、弹性工时或工作地点对两性均应给予灵活照顾。六是各级政府或组织在女性罹患率的疾病方面应提供充分的医疗资讯、友善医疗环境,优先及较为充足的医疗补助。
作者简介: 胡淑慧( 1970- ) ,女,汉,江西省南昌市人,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台湾问题与台湾涉外事务。
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台湾妇女权益保障及对北京妇女工作的启示”(项目批准号: 14JDKDB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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