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国际法管制

发表时间:2021/6/2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55卷第5期   作者:黎金萍
[导读] 随着政治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法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日益广泛。
        黎金萍
        上海大学法学院  200120  
        摘要:随着政治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法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日益广泛。根据国际法,禁止通过战争、盗窃、走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化产品在国际上流通,但仍有一些公司非法进行非法文化产品的国际转让。为了制止非法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应该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对他进行惩罚。对于非法经销历史悠久的文化产品,我们需要有关政府之间的谈判,才能达到归还原主的目的。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国际法管制进行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国际法
        鉴于国际法的规定应涵盖通过战争、抢劫、盗窃、走私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文化产品,并将其送回原籍国,但也有一些关于归还非法文化产品的国际公约。但事实上,许多非法文化产品都会通过看似合法的渠道,如赠品、拍卖等,非法文化产品的恢复非常复杂,然而,非法文化产品的销售渠道各不相同,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当事人寥寥无几,更不用说那些凭良心自愿处置非法文化物品的人了,因此有必要根据相关国际法对非法文化财产的规定进行解释,以便为恢复我国丢失的文化财产作出贡献。
        一、非法文化财产国际流通的实践
        20世纪以前,由于殖民主义的盛行,西方列强在进入和殖民时掠夺了许多殖民地的文化财产,征服了许多国家。然而,由于当时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些被掠夺的文化作品大多被归还给了掠夺者的国家,只有少数后来被归还。这样,拿破仑在多次战争中没收了许多艺术品,并把它们归还给了展览馆,但1815年他没收的财产必须归还给原来的主人。但是,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对大多数弱国的文化财产进行了掠夺。例如,在1801-1806年之间,当时英国大使通过占领希腊,未经过当地政府的许可,从古希腊雅典卫城帕台农神庙中,移走了大量雕像和浮雕,运回英国,作为博物馆藏品。在英国最终同意了几轮之后,2004年的希腊雕像发出了一个信息。另一个例子是中国。从19世纪40年代依赖,大肆掠夺中国的文物。19世纪60年代,英法盟军对圆明园中的文物进行了掠夺和焚烧。大多数英法士兵赶到圆明园内,感觉到难以离开,其缘由是装满了金银财宝。随后士兵们在北京建了一个临时拍卖行,将他们掠夺的中国珍宝当场出售。在20世纪90年代,八国联军对我国收藏的珍贵文物和古籍进行了掠夺和销毁。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当时签订完成并生效的《海牙公约》内容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禁止掠夺文化产品,但是德国等一些中欧国家却无视这条规定要求。拿破仑移走了各种公共财产,尽管它们没有军事价值。正如拿破仑在1815年夺取的财产必须归还其原所有人,根据停火协定和条约必须归还中欧国家的所有权一样,在确定的《凡尔赛条约》中,其中说到在一战战争中所掠夺的纪念品、历史古迹和艺术品,被德国移走,二战期间对文化财产的掠夺和破坏更为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完全无视《海牙宪法》第56条和其他规定,进行有系统的掠夺和经济剥削。根据纽伦堡军事法的规定及要求,在对被占领国的各种珍贵的艺术品进行了略都。在许多被占领的国家,私人艺术收藏遭到掠夺,被掠夺的图书馆和私人房屋被掠夺的博物馆和博物馆苏联被占领土上的宫殿和图书馆被系统地掠夺。这一掠夺文化财产的行为被列为德国军事领导人的战争罪行,法院得出结论,这些指控证实了伊达尔的说法,而且,各种战争刑事法庭都参与了对盗窃公私财产的判决。在远东地区,日本侵略掠夺了中国大量的文化产品,这些不动产的归还和补偿成为战后中日之间尚未解决的问题。

以前的公约禁止获取文化财产,禁止通过盗窃、偷盗、走私和其他非法手段进出口文化财产,但也规定了将非法文化财产送回原籍国的规定,并规定了对犯罪者的制裁,犯罪者主要受到法律制裁刑事制裁;这意味着在战争中盗窃和毁坏文化财产是一种战争罪。和平时期非法进出口文化产品的行为,属于破坏、盗窃、非法转让珍贵文化产品和文化产品罪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应由有关国家予以谴责和处罚。
        二、几点建议
        国际上非法获取文化产品的趋势,包括战争掠夺、盗窃、非法进出口文化产品等,与国际社会立法不完善有关的案件不断增多,当然也由于这方面的国家立法不足。虽然有些国际条约对此作了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合同不可追溯"的原则,在《公约》生效之前,不可能依靠非法掠夺文化财产,更难以制止非法文化产品的国际传播,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就国际法而言,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参与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不仅参与公约的制定和签署,而且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参与。在加入WTO和欧盟的同时,要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做出一些有约束力的声明,比如中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签署《文物返还公约》的时候,郑重宣布,中国保留诉诸历史上非法掠夺的文物的权利。
        第二,关于文化财产,我国几乎没有法律,例如《欧洲联盟法》在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仇外心理方面可发挥特殊作用。因此,迫切需要丰富相关的国家立法,并加以完善。但由于国际法只有规定,国内法没有相应的措施,打击非法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力度可能比较弱。对珍贵文物,包括文物的来源、名称、外观、照片等,要有记载和特殊文字,为文物非法出境时属于中国提供充分证据。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成功地追回了文物,及时提供证据,否则没有证据,或者只是单方面声明,没有与对方协商,就等于沉默同意。
        第三,根据中国“一国两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将中国作为一方的文化商品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同时,建议特别行政区立法者应加强保护文化财产的立法,或将相应的国家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中,以便在香港和澳门实施,并消除立法上的漏洞。还有。类似的情况,以避免在未来的香港非法文化商品。
        第四,非法文化产品的长期出口,包括战时掠夺的文化产品,由于当时没有国际公约,甚至没有国际公约,因此,恢复非法文化产品的工作十分复杂,有关国家不是该公约的加入国,或对该公约缺乏足够的保护,或文化遗产重复出现;反之亦然。请我国政府同各国政府进行外交磋商,处理这些非法拥有文物的历史文物。一位香港特区政府专员说,当香港故宫的文物被拍卖时,“中央政府没有呼吁香港政府,联系任何有关各方。”如果有归还文物的要求,必须由中国政府向外国有关政府提出。”
        结束语
        总之,中国宝贵的文化财产大量流失到国外。除了正常的合法贸易外,我们还必须继续努力恢复通过战争、盗窃和走私等非法渠道流出的文化财产。同时,鉴于GOC和主管部门应涉及长期在国外的文化产品,应与文化财产所在国的主管部门协商,并尝试通过外交途径转移属于我国的文化财产,但这一过程将继续下去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功我们只是希望有一天,在国外丢失的非法文化财产尽快通过合法渠道回到祖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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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磊,孔凡学.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追索境外流失文物——《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评析[J].法学杂志,2014,35(09):95-101.
[3]周晓永,黄风.跨国非法贩运文化财产犯罪界定与国际刑事合作[J].人民检察,2014(13):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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